第一节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在法律规定的一些案件中行使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
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在中央一级,国务院设立公安部,组织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公安厅(局);在地区、自治州和省辖市设公安处(局);在县、县级市、自治县设公安局;在直辖市和中等城市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根据需要,在大中城市各街道办事处和县属的乡、镇设立公安派出所。此外,在一些特殊的部门或单位设立专门公安机关,包括在国家海关总署设立的海关总署缉私局;在各直属海关设立的缉私局;在铁路、林业、民航、水运等系统设立的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最主要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其行使的主要职权如下。
1。立案权
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
2。侦查权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有权组织鉴定和侦查实验,实施通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执行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有权进行预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
3。执行权
在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也由公安机关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说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机关。
(一)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
人民检察院从机构设置上来看,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检察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其中,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此外,为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先后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设立了驻监、驻所检察室,在税务机关设立了税务检察室。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有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其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实施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享有的侦查权适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