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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专门机关(第2页)

2。公诉权

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有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有权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查起诉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自行补充侦查或退回补充侦查;在审判阶段,有权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有权讯问被告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3。诉讼监督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诉讼监督权包括: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侦查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权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予以纠正;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有权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三、人民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除了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以及复核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还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所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法令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专门人民法院

我国目前建立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其中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审判权。

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而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将案件在判决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来实现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监督。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有效地执行审判职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开展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必要的职权,这些职权主要有: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受理的刑事案件,有权依法审理和作出裁判;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查封、鉴定和查询、冻结;有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四、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根据《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相同。军队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刑事诉讼法中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第60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狱除享有侦查案件的职权以外,还享有一些其他职权,如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的罪行,有权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罪犯应予监外执行的,有权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等等。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15日,群众王某举报有人贩卖毒品,并自愿配合民警抓获该贩毒男子。通过电话,王某联系贩毒人员张某称要向其购买500元的冰毒,双方约好交易地点。当日下午17时许,张某携带毒品来到A市B区幸福街道邮局旁“逸致阁”书店门口进行交易时,被伏击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涉案毒品、毒资。后民警在张某位于B区爱民街道罗口湾村永华商场对面的出租屋住处内缴获毒品两小袋。经鉴定,缴获毒品42克,从中均检出氯胺酮。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1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于同年7月21日被逮捕。A市B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提供公安人员在侦查阶段所获取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王某证言,缴获的毒品、毒资,涉案毒品成分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A市B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中,涉及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其中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组织鉴定等行为,收集了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的有关证据。此外,经报检察机关批准对张某实施逮捕。检察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决定对张某予以逮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决定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证据证明指控张某贩卖毒品的公诉主张。B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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