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米小说网

千米小说网>刑事诉讼法学全套课件 > 第一 期间(第3页)

第一 期间(第3页)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某被告人接到一审判决书的时间为3月5日,上诉期间是10日,那么就该从3月6日开始计算,到3月15日届满。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例如,3月31日至4月30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而不区分大小月。

(二)特别规定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件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不应当计算在法定期间内。

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应当以在当地邮局加盖邮戳时间为标准确定法定期间。只要是在法定期间届满前已经交邮的,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超过法定期间。

(三)重新计算期间的法定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但是,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对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7)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期间的耽误和恢复

期间的耽误是指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期间的耽误可分为有正当理由的耽误和无正当理由的耽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耽误期间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和什么补救措施未作规定,这是造成司法机关经常耽误期间的一个原因,也是我国期间制度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往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耽误了上诉期,便不能对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就要承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当事人耽误期间的原因多种多样,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就赋予了有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当事人以补救措施。根据这一规定,申请恢复期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主体

只有当事人才有权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而且必须以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能进行特定诉讼行为为前提,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这种申请。然而,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不只是当事人,还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此,刑事诉讼法将期间恢复的申请权既赋予当事人,又给予其他诉讼参与人,将会更加完善。

(二)申请的理由

法定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导致的或者具备了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依靠自身力量又无法克服的和排除的客观困难,例如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事故引起的交通路线中断或交通工具损坏;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上述情况以外的来自当事人主观方面的障碍,例如当事人身患重病无法行动,家中发生了重大或意外变故使其不得分身,等等。

(三)申请的时间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特别是在上诉期间内遇到上述特殊情况而耽误诉讼期间的,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尚未完成的诉讼活动,但这种申请是有时间要求的,即应当在前述障碍或原因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

(四)申请的裁决

恢复期间的申请,必须向审判本案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所述情况确实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准许其继续进行尚未完成的诉讼活动。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则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耽误的期间就不能再恢复了。

典型案例

2001年8月2日晚,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郭某(未成年人,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摸“爬叉”(知了的幼虫,有人收购)未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女子被害并被抛尸入河。在排查中,李某因当晚也在案发现场附近摸过“爬叉”而被公安机关带走。同年8月7日,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某被批准逮捕。

经过两年的漫长等待之后,2003年8月,李某一案突然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某当庭翻供,并指出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嫌疑。尽管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李某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某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之后,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进行一审。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某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自此,该案在经过七次审理三次判决均被撤销之后,便再无开庭消息,李某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超过10年。[1]

超期羁押是我国刑事司法中长期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对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严重违背。超期羁押不但过度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其基本权利,而且其所表现出来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对于我国法制建设也具有较大的破坏作用。如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近年来,我国在治理超期羁押问题上采取了有力措施。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到2003年7月21日,与检察机关有关的超期羁押已经基本清理、纠正完毕。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已实现无超期羁押。但超期羁押问题仍未根除,且存在“边纠边超”的现象。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等八项制度。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纠防超期羁押工作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8年3月10日,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从2003年的24921人次下降到2007年的85人次。[2]

尽管近年来通过对超期羁押的专项治理情况有较大程度的好转,但由于与超期羁押密切相关的侦查技术落后、口供中心主义、羁押替代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尚未彻底改进,同时由于我国羁押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之处,比如羁押期限依附于诉讼期限,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缺乏独立的羁押期限,导致案件办理不完羁押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超期羁押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本案便是一个鲜明的例证。因此,对超期羁押继续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羁押制度本身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及问题的完善与研究。

[1]李德均:《一起案件十年未决的背后》,载《新华每日电讯》,2012-06-07。

[2]郑博超:《治理超期羁押:保护的不只是人权》,载《检察日报》,2012-01-16。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