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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第1页)

第二节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一、概述

未成年人案件,在本章特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刺激是一个主要诱因,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分析其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对于分析其如何走上犯罪道路以及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所适用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较之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有自己的特殊方针、原则和方法,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区别于其他人的特殊待遇。

二、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原则

(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认识到其罪行的严重性,促其悔罪服法,重新做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

(二)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案处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执行。分案处理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的规定。

(三)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则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此外,从目的加以解释,未成年人诉讼权利还应当延伸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四)审理不公开原则

审理不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在场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纸等印刷品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照片,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等。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74、27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审理不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名誉,防止公开审理对其造成的精神创伤而导致不利于教育改造的不良后果,因此,不公开审理原则也是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体现。

(五)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调查案件事实,而且还要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性格特点及其生活环境也进行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的调查分析。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全面调查原则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未成年人的人格、素质、生活经历和所处环境进行调查分析,以查清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条件,为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确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和方法,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

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一)立案程序

经过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作出适当处理,或通知其监护人严加监护、教育,并且要协调各方,落实帮教措施。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报告,除写明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事实、现有的证据材料、立案的法律依据和初步的意见外,还应当着重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切出生时间、生活居住环境、心理性格特征、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有关情况。

(二)侦查程序

1。贯彻全面调查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除与成年人刑事案件一样要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人外,还应当坚持全面调查的原则,查明未成年人的准确年龄、生活教育条件、作案动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生理心理素质,特别应注意查明那些能全面说明未成年人违法者个性的材料,从而为教育、挽救、改造服务。除此以外,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2。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为确保对未成年人慎用逮捕措施,《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3。采取适当的传唤讯问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4。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侦查阶段同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起诉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专门化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

2。通知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程序与审查批捕时的讯问程序相同。

4。安排会见、通话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1)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教育。

5。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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