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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刑事诉讼的终止(第1页)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

一、刑事诉讼终止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立案后至判决生效以前,因发生某种法定情形使得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而中途结束的一项制度。

正常的刑事诉讼案件要经过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才能够宣告结束,但是有时会出现特殊情况,使得刑事诉讼进行下去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意外死亡,刑事诉讼再继续进行下去就失去了意义。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是:一旦作出诉讼终止的决定,所有的诉讼活动都要立即停止进行,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也因诉讼终止的决定而失效。

刑事诉讼的终止与刑事诉讼的中止都具有停止诉讼进行的效力,但两者有显著不同,见表12-1。

表12-1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

(续)

刑事诉讼终止的意义,在于通过及时停止依法不应该或者没必要再继续进行的诉讼行为,不仅有利于使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再受到追究,使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及时摆脱诉累,而且也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

二、刑事诉讼终止适用的情形与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当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和案件经查明没有犯罪事实的,也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终止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二是必须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至第28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诉讼终止的程序因案情和诉讼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一,在哪一个诉讼阶段发现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的,就应由主持该阶段诉讼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决定终止诉讼;第二,在终止诉讼时,人民法院经审理已查明被告人无罪的,应宣告无罪;第三,终止诉讼只是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排除依法追究行为人其他责任。

具体而言,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在立案之前或立案侦查后有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由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终止诉讼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终止诉讼。在审判阶段,发现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五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对于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以及被告人的行为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和经查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终止诉讼的决定或者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当事人死亡的,则送交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终止诉讼的,对其他人的追诉仍应依法继续进行。终止诉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被羁押的,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人民币70万元,收受贿赂人民币30万元;伙同张某、高某等人挪用公款人民币62万元,至案发仍有140万元未归还。此三人均为甲市人,且在甲市实施的犯罪行为。案件被移送至甲市A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王某死亡,与此同时,检察院认为,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其涉案财产依法应当追缴。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突然昏迷不醒,经诊断为恶性脑瘤晚期,高某自杀身亡。

本案中,出现了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情形,应当分别情形处理。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告人张某在法庭审理阶段因严重疾病昏迷而无法出席庭审,应当由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被告人高某自杀身亡,应当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关于本案涉案财产的依法追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至第28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甲市A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在本案中,该申请应当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思考题

1。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中止和终止有何不同?

3。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诉讼终止在法律效力上有何区别?

4。我国刑事诉讼中,终止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5。如何完善我国诉讼中止、诉讼终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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