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缉的对象
罪该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是通缉的对象,具体包括:(1)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2)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3)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
2。通缉令的发布
通缉令是启动通缉程序的标志,只能在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作出通缉决定后,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员逃往境外而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商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辖区内,可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的辖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拟在全国范围进行通缉的,通缉令只能由公安部发布。目前公安部发布的通缉令分为“A级”和“B级”两等,分别对应公安部认为应当在全国缉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各省级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在全国缉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3。通缉令的内容
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衣着、体貌、口音等特征,并附被通缉人的近期照片。有条件的,还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4。通缉令的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立即开展查缉工作。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人。发现被通缉人后,任何人都有权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5。通缉令的撤销
被通缉人已经缉捕归案、死亡或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原发布机关应当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典型案例
C市Z区公安分局法制科民警郑某与家人一起到C市下属的Y县自驾游,行至A村时误撞死村民戚某饲养的山羊两只。戚某称山羊系从意大利进口的优良种羊,要求郑某赔偿损失人民币7000元。郑某表示最多赔偿人民币1000元,并出示了自己的警官证。双方随后发生争执,伴有肢体冲突,在路边农田劳作的滕某、强某是戚某的小学同学,见状赶来同戚某一起将郑某打倒在地,随后打碎了轿车的前车灯和前挡风玻璃。经法医鉴定,郑某双耳耳鼓膜穿孔、阴囊血肿,构成轻伤。Y县公安局对此事立案侦查,由于临近年关工作繁忙,经市局协调,Z区公安分局内勤民警闫某、成某被抽调前去调查当地村民。闫某、成某着制服将四位村民带至办案民警在A村的临时住所询问:
“我们是市里派来来调查你们村戚某等人打伤郑警官一案的,你们四个要对他们那天殴打郑警官的过程如实交待。”
“嗯,领导尽管问。”
“那天你们几个都在路边干农活?”
“是的,正在翻土就听见有人在路边争吵,我们赶过去就看见戚某和一个城里人指着轿车前的死羊说赔钱什么的。”
“谁先动手的?”
“这个没看清,戚某不知怎么就坐在死羊边上了,弄了一身羊血,怪吓人的。”
“然后戚某就喊滕某、强某帮忙是不是?”
“是他们俩自己赶过来的,滕某马上把戚某扶起来,强某转身……”
“转身去找棍棒什么的来打人?”
“这倒没有,他往回走几步把自家的耕牛拴在路边的大树上,然后就过去了。”
“郑警官倒地后,他们仨有没有想跑?”
“那城里人一倒下,围观的人就炸开锅了,没有看到他们仨。不一会儿村主任就来了,听说好像是戚某跑回去叫的。”
询问结束后,闫某、成某让四位村民中最年长的在笔录上签了字。
根据询问证人的程序要求,本案存在以下瑕疵:
1。询问主体不当。闫某、成某与郑某同在一个单位共事,有利害关系,本应回避。
2。询问地点不当。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本案中办案民警在A村的临时住所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
3。询问方式不当。(1)询问前闫某、成某没有出示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2)对四位村民应当分别询问,不应让其集体回忆并陈述案发经过;(3)未履行告知义务,闫某、成某在询问前没有告知村民如实作证的义务和提供虚假证言的法律后果;(4)应首先让证人对案件的经过进行连续性叙述,且闫某、成某多次进行了诱导性、暗示性询问,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