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见02
至于他对苏轼的态度,王巩的记载自然不会全属捏造,但也有相反的记载。如熙宁三年他对司马光说:“苏轼非佳士,卿误知之。”[798]熙宁八年又曾对王安石说:“如苏轼辈为朝廷所废,皆深知其欺,然奉使者回辄称荐。”[799]此处所谓“欺”是指“欺罔”君主,不是细事。但后来,高后却对苏轼说:“久待要学士知,此(指提拔苏轼事)是神宗皇帝之意,当其饮食而停箸看文字,则内人必曰:‘此苏轼文字也。’神宗每时称曰:‘奇才!奇才!’但未及用学士而上仙耳。”[800]从苏轼元丰七年被量移汝州一事来看,高后的话应当也非他人凿空编来。然则,神宗对于苏轼的态度,是既怀恼怒,又颇赏识的了。作为一个皇帝,他未尝没有克制恼怒而用其才学的怀抱,且也不难明白,苏轼那些令他恼怒的举动,不过是反对“新法”,并非对朝廷存有二心。因此,在碍于“国是”还不能起用司马光时,苏轼却在元丰七年得到量移汝州的待遇,从负罪谪居转为赋闲待用,并在手诏中明言“人材实难,不忍终弃”之意,这是神宗准备录用旧党人士的明确表示。他明白旧党也是一个人才资源,弃之不用本是浪费,只要自己坚持“国是”不变,旧党的人才也是可以用来为其“圣政”效力的。
神宗的这种思想动态,苏轼是不难获悉的,除了王震、王巩这条途径外,他的信息来源并不少,甚至正在执政的章惇也是他的朋友。这样,政途上几已走入绝境的苏轼,如果希望复出,是应当把自己的心态和政见调整到与神宗相一致的。而且,这样的调整完全是他可以接受的,因为由此而获起用,并不需以改变“节操”投入新党怀抱为前提,而不改变“新法”这个“国是”,也不妨碍他“因法以便民”的实践。就当时情势来说,只有通过这样的调整,他才能重新获得政治生命。当然,那就要对以前的言行有所“悔过”,把以前反对“新法”的政见改变为:基本上不反对,而施以纠补。对于苏轼来说,这既是不得不然,也是其思想的发展可以走到的一步。所以,我们认为,苏轼在谪居期间的“悔过”,亦不全是假的。问题在于,“基本上不反对‘新法’而施以纠补”这样的政见,苏轼不曾说出,后来形势大变,他只好换成另一种表述:基本上赞成“更化”而维护某些“新法”。他最多说到“校量利害,参用所长”,或者“师仁祖之忠厚,法神考之励精”这样两不偏的综合的程度。但揆于情理,谪居“悔过”而仍思重出的苏轼,是应当努力使自己的政见向晚年的神宗靠近的。即便照他后来的说法,也已与熙丰阶段的政见不一样,变化是确实存在的。
只要不去碰“国是”,神宗完全能够接纳苏轼,而苏轼也只有这样才能被接纳。可以说,元丰七年苏轼得以离开黄州,表示着君臣之间这一种默契的达成。接下来的重要事情,就是苏轼前去金陵与“国是”之父王安石和解。
据南宋人周紫芝《诗谳》记载,王安石可能为“诗案”中的苏轼说过话:“旧传元丰间朝廷以群言论公(苏轼),独神庙惜其才,不忍。大丞相王文公曰:‘岂有圣世而杀才士者乎?’当时谳议以公一言而决。”[801]此种“旧传”是否可靠,今实难以考见。但王安石的弟弟王安礼确实曾向神宗进言,营救苏轼[802]。史载王氏兄弟的政见并不很一致,但无论如何,毕竟是兄弟,王安礼此举至少可以缓解两家之间的矛盾。元丰四年,谪居中的苏轼收到新党李琮的信,告诉他王安石曾夸奖他的文章,苏轼回信云:
知荆公见称《经藏》文,是未离妄语也,便蒙印可,何哉?……秦太虚维扬胜士,固知公喜之,无乃亦可令荆公一见之欤?[803]
按此所谓“《经藏》文”,当指苏轼于元丰三年所作的《胜相院经藏记》[804],是一篇偈语式的谈佛文章。借助于谈佛,王安石通过李琮向苏轼表达了善意,苏轼随即拟委秦观去与王安石接触,要李琮引见。但李琮看来没能完成这个中介任务。元丰七年苏轼离黄州东行,经当涂时拜会了王安石的诗友郭祥正,并趁着醉兴在郭家壁上画竹石一幅,两人还互赠诗歌[805]。这样,谈佛以外,写诗也可能是苏轼通过郭祥正走向王安石的途径。到了金陵,苏、王二人就直接会谈了。会谈的内容,宋人的笔记中众说纷纭,据苏轼写给其旧党密友滕元发的书信云:
某到此,时见荆公,甚喜,时诵诗说佛也。[806]
诵诗,说佛,本来就是双方沟通的媒介。但仅此便就“甚喜”了么?下文云:
公莫略往一见和甫否?余非面莫能尽。[807]
按和甫即王安礼,苏轼刚会见乃兄,又请滕元发去见乃弟,其意当不止于“诵诗说佛”而已,否则何以“非面莫能尽”呢?再看他写给王安石本人的信:
某游门下久矣,然未尝得如此行,朝夕闻所未闻,慰幸之极。[808]
这里的“慰幸之极”,就是对滕元发说的“甚喜”,其原因是“闻所未闻”,那内容,也不会仅是“诵诗说佛”,而是与滕“非面莫能尽”的东西。除了政治,还会是什么呢?实在难以想象二人的数次会谈是不及政治的。之后,二人都表达了结邻而住的愿望,是真是假且不管,那至少表明二人之间已成功地取得了协调。此协调的内容,我们自不得而知,但它的下一步,似乎就是滕元发与王安礼会见,则苏轼岂是教滕也去与王安礼“诵诗说佛”?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苏轼说自己“游门下久矣”,虽然还没直说自己是王安石的“门下”,但也只差一点了。“门下”就是学生,不是通常的客套话,内含着愿为所用的意思。与此可相印证的是苏轼赠王安石诗所云:“从公已觉十年迟。”[809]就是说,他们的合作来得太晚了,反过来也便是,现在的自己愿与对方合作了。
“从公已觉十年迟”是颇堪玩味的。距此十年前,正在熙宁七八年,王安石罢相与第二次入相的时候。对于这段往事,苏轼后来有这样的说法:“天下病矣……虽安石亦自悔恨,其去而复用也,欲稍自改,而(吕)惠卿之流恐法变身危,持之不肯改。”[810]这话写在“元祐更化”的主持人司马光的行状中,在举世歌颂其“更化”而咒骂王安石立“新法”的形势下,于如此重要的文件中却为王安石开脱,说他去而复用时也有“稍自改”之意,此亦绝不可以轻视。虽然我们不易论定王安石是否真有“稍自改”之意,但苏轼若非实有所据,又何必于举朝唾骂之际捏造故事妄为王氏开脱?又何必写入司马光的行状,嫌损其“更化”之功?然则,“稍自改”恐是苏轼与王安石金陵会谈时,对十年前王安石“去而复用”之举取得的理解,那么,“从公已觉十年迟”,当是“从公”“稍自改”了。这也等于说,他们可以有一种建立于“稍自改”上的合作。“稍自改”当然并不是“更化”,而正是宋神宗晚年所希望造就的局面:“国是”不变,参用新旧党人,补偏救弊以图好转。苏轼自居于王安石“门下”,乃表示承认王所确立的“国是”;自己见了王安石,又请滕元发去见王安礼,乃欲谋求二党的和衷共济;“从公”“稍自改”,则为补偏救弊以图局面好转。如此,则既是宋神宗、王安石、苏轼达成一致,也是当时的有识之士能够设想的最好前景。再看苏轼赠诗的另二句,“骑驴渺渺入荒坡,想见先生未病时”,未病的王安石是怎样一个大手腕的人物!此中深意,莫非是希望王安石再次对政局发生作用?若由王氏亲自主持扭转政局,岂不是最好的事?
以上,我们锻炼文字,提出一个关于王、苏金陵协调内容的假说,虽未能坐实,亦不为无据,可供学界参考。如果此说能够成立,则苏轼曾有过基本服从“国是”而襄赞“新法”的政治态度,但紧接着的局势变化,马上使它成为一种历史的遗憾。元丰八年神宗驾崩,司马光入相,用“以母改子”的名义力改“国是”,主行“更化”,且以少有的宠遇起用了苏轼。在此情势之下,苏轼虽为维护某些“新法”而奋斗,却总体上要赞助“更化”,最多说到“校量利害,参用所长”,至少不能再把“新法”置于“国是”之地位。所以,元祐阶段的苏轼政见,不免又回头走了一步。然而,如比照熙丰阶段,则变化依然是明显的。我们相信,元丰七八年间的苏轼,曾经走向神宗、王安石更近。
4。元祐阶段
苏轼于元丰八年底进京(次年即元祐元年),自此直到元祐八年,是北宋历史上的“元祐更化”时期,也是苏轼作为“元祐大臣”发表其政见的阶段。他在此阶段内所写的奏议,数量很多,严格地说,其绍圣元年被贬惠州前所上奏状,亦属此阶段政见的表述,所以,从元丰八年十二月的《登州召还议水军状》,直至元祐八年、绍圣元年间在定州任上所写,总计超过一百五十封(《赴英州乞舟行状》写于被贬途中,此后便再无奏状)[811]。其中,除了论述具体的行政事务的以外,对朝廷施政的大节目提出意见,或对自己的基本政见有所申明的,也不下数十封。可见,这个阶段的苏轼,确是政坛上的活跃人物。几乎凡朝廷的每一重大决策,他都参与提供意见,即或不在奏章上正式提出,也会在书信或别的文字中反映出他的态度。今将其奏状大致排比一通,所涉及的问题约有下列几个方面比较重要:首先是对“新法”或“更化”的态度,其次是对新党人物的态度,三是关于旧党内部的党争,四是有关边备外交、科举取士、冗官冗费与黄河的治理等朝廷大事的,五是为百姓向朝廷请命的,如要求放免积欠、赈济灾伤或地方上兴利除害之事宜等。此五方面虽不能包罗苏轼此阶段奏状的全部内容,但余下的也就比较琐细,不在这里一一陈述了。
第一,对“新法”或“更化”的态度。论及这方面的奏状,以《辩试馆职策问札子二首》最为集中明确,与此相关的是《论给田募役状》、《乞不给散青苗钱状》《大雪论差役不便札子》《乞郡札子》《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应诏论四事状》及《朝辞赴定州论事状》等。
元祐元年十二月,苏轼为学士院起草策题,曰《师仁祖之忠厚,法神考之励精》[812],经高后点定后被采用。但这个策题马上遭到台谏官朱光庭、傅尧俞、王岩叟等人的攻击,谓其诽谤先朝。苏轼于此月十八日及次年正月十七日,两次上章自辩,即《辩试馆职策问札子二首》。在第二封自辩状中,他不但申明了所出策题的含义,并详细地交代了自己入仕以来的政治经历与政治态度,明确地表达了对当前“更化”政局所持的意见,原原本本,绝无丝毫含糊。故此封自辩状,是我们了解苏轼元祐阶段政见的最好材料。
他在策题中说:“今朝廷欲师仁祖之忠厚,而患百官有司不举其职,或至于媮;欲法神考之励精,而恐监司守令不识其意,流入于刻。”[813]这里虽然有谓仁宗为“媮”,神宗为“刻”的嫌疑,招来台谏的攻击,但其本意,盖在于综合前朝治术,探索“忠厚而不媮,励精而不刻”之途径。应当说,这个策题是超越了党争的。鉴于神宗的“励精”之道就是“新法”,而“更化”的宗旨不过是废弃“新法”,恢复仁宗时的状态,则此策题也就意味着并不以“更化”为满足,也意味着对“新法”仍可适当吸取。如苏轼在自辩状中云:“臣昔于仁宗朝举制科,所进策论及所答圣问,大抵皆劝仁宗励精庶政,督察百官,果断而力行也;及事神宗,蒙召对访问,退而上书数万言,大抵皆劝神宗忠恕仁厚,含垢纳污,屈己以裕人也。”他自谓这是想实现君臣之间“可否相济”的目的,也与策题的精神相一致。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朝廷“大率多行仁宗故事”,而台谏也正站在“更化”的立场上攻击他,所以,其自辩便更多地强调继承神宗“励精”的方面:“臣私忧过计,常恐百官有司矫枉过直,或至于媮,而神宗励精核实之政,渐致惰坏。深虑数年之后,驭吏之法渐宽,备边之计渐弛,则意外之忧,有不可胜言者。”他在这里承认了熙丰之政在吏治、财政、边备诸方面的成就,认为必须继承,这也就等于肯定了“新法”的收效,同时,他对“台谏所击不过先朝之人,所非不过先朝之法”表示不满,这也就等于说“更化”的不是。然后,苏轼追述了他与司马光等人在“免役法”问题上争议的全过程:从元丰八年底自登州回朝,即建议保留此法,至元祐元年在“详议役法局”,跟局中官吏“论难反复”,并在政事堂与执政公开争论,又“上疏极言衙前可雇不可差,先帝此法可守不可变之意”,直至“今者”差役已成天下之患,而台谏犹“累疏力争”。苏轼由此得出总结:“是其意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校量利害,参用所长也。”可见,这“校量利害,参用所长”八字,正是苏轼自己对于“新法”的态度,而他对于“免役法”的维护,也正是这种态度的典型表现,不可轻视。
苏轼在熙宁时也曾反对过“免役法”,尤其对收取“免役钱”“免役宽剩钱”深致不满。但他在密州任上亲自推行“给田募役法”,却发现百姓甚以为便,效果良好。然则,只要真正将“役钱”全部用于雇役,而不是移作他用,则“免役法”在理论上是完全讲得通的,如他在自辩状中追忆他对司马光说的话:“昔三代之法,兵农为一,至秦始分为二,及唐中叶,尽变府兵为长征之卒,自尔以来,民不知兵,兵不知农,农出谷帛以养兵,兵出性命以卫农,天下便之,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实大类此……使民户率出钱,专力于农……而以其钱雇募衙前,民不知有仓库纲运破家之祸。此万世之利也,决不可变。”他用类比的方法证明了“免役法”的合理性,便极力维护之。按:所谓差役、雇役,是直接征发民户服役,与征收役钱以雇人代役,理论上原是等值的,但实践上,役钱总值必然超过差役总值,政府才可藉此增加一笔收入,故司马光视“免役法”为聚敛之术,必欲废之。然而,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征钱雇役有利于社会分工的明确,使人民能各守其业,较之征发差役,其方式是进步的,正如苏轼用来与之类比的兵农分工一样。对于具有一定经济水平的民户,出钱免役,即便多出一点,也是高兴的。尤其是某些令承担差役者损害特大的役项,如“衙前”一役,职掌官物押运和供应,应差者倘无这方面的专门训练,则差失必然极多,那被责赔偿的数目竟是一个无底洞,往往能令其破产;而如出钱代雇,则再多也有个定数,不至于有破产之虞。应雇者若为专门的人才,则差失必会减小,又可领受贴补,等于社会上多了一个行当,较之轮流应差,实为公私两便。问题在于,朝廷收来的役钱,必须用于役事,将此钱返回民间,才能保证此社会分工设想的实现,否则,等于巧取钱财,且易引起通货紧张。鉴于熙丰时期的役钱实际上未全返回民间,在仓库中堆积如山,常移作他用,而民间因此大患“钱荒”,故苏轼又建议施行“给田募役法”以救此弊。此法将所有役钱用来买田,不以钱雇役,而用租与官田的方式招募无产业者应役。如此可保证役钱用于役事,且据他设想,到官置田产足够募齐一应人役时,可从此不再向人民收取役钱。但这等于以官田招来佃农,又从而奴役之,行于一时一地或甚有效,若长久、广泛地推行,则将在宋代社会里养殖出一个公家农奴的阶层,其利弊就不能简单预测了。要之,苏轼认为雇役法与兵农分工相类,可以维护,这是对的;他强调役钱必须用于役事,返回民间,这也正确;至于“给田募役”一策的利弊,则仍可商榷,以前吕惠卿行此法时,王安石就曾极力反对。
苏轼的奏状,大致皆于首句列出年月,依此年月,则《论给田募役法》作于元丰八年十二月初回朝时。但因与司马光议论不合,故此状没有正式上呈,至元祐二年二月才重录奏上的[814]。这是在与司马光争论无效,差役法已行,司马光已死,苏轼的策题也已引来台谏攻击之后,复又提出“给田募役法”,欲“卓然立一大事”。此议立刻就被王岩叟、朱光庭等攻罢。但到元祐三年二月,苏轼又上《大雪论差役不便札子》,重申前议,并指责台谏官是“希合(司马)光意”,而自己屡遭台谏攻击的原因也就在于役法问题上的异议。此后,十月份上《乞郡札子》,再次申明自己因议役法与司马光不合,而被“希合光意”的台谏所仇,致使“给田募役”之议被攻罢;又指责台谏官“结党横身,以排异议,有言不便,约共攻之”,根本违背了司马光“至诚为民”的本意;请求离朝外任,以避“台谏气焰”。在他这样屡次“乞郡”之下,朝廷同意他外任杭州知州。可见,苏轼于元祐间离朝,乃旧党内部党争的结果,而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免役法”的存废。我们也可以说,苏轼是因了他维护“免役法”的政见,而被排挤出朝的。当然,他并未屈服,元祐四年十一月在杭州任上作《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通过对施行效果的统计,辨别差、雇二法的利弊,认为差法虽稍利于上户、下户,却有大害于数量最多的中户,而雇法则利于中户,要求朝廷妥善处置。其意仍在于维护“免役法”。
所以,元祐期间的苏轼,在许多场合成了神宗、王安石政策的辩护人,和某些“新法”(尤其是“免役法”)的坚决维护者。不过,其所言都以继承神宗的名义,对王安石仍常有贬词,说神宗“圣意”是好的,只是被王安石、吕惠卿的“阴谋”弄坏了[815]。采取这样的表述,也许是“更化”形势下不得不然,但是,苏轼笔下对“二圣”“更化”的颂词确也俯拾皆是,对司马光也常予赞美,这就表明他对“更化”总体上是不反对的。他自己本来也就是在“更化”政策下被起用的,在历史舞台上仍要担任“元祐大臣”的角色,这倒未必是由于他缺乏自拔于旧党的勇气,而是他显然认为维护某些“新法”不等于就成了新党。他对“新法”的态度,并未变得一概赞同,在元祐元年八月所上《乞不给散青苗钱斛状》中就以激烈的言辞攻击“青苗法”:“臣伏见熙宁以来,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余年,法日益弊,民日益贫,刑日益烦,盗日益炽,田日益贱,谷帛日益轻,细数其害,有不可胜言者。”此状为了贬斥“青苗法”,还拿了“免役法”陪绑,甚至承认朝廷废罢“免役法”为善举。这固然意在攻“青苗法”,却也不免造成前后持论矛盾,虽不足深责,亦不为无咎。可见,身处“更化”政局中,即便他敢于冒犯众议为“免役法”辩护,有时候也不免要闪烁其词。元祐五年在杭州作《应诏论四事状》,对熙丰“新法”将“民间生财自养之道一切收之公上”仍持否定态度,对“更化”政策中放免积欠市易钱、积欠盐钱、酒钱、和买绢钱等,则不但肯定,且要求认真落实。这是因为诏令放免后,有司却不愿放弃这笔收入,依旧催逼,造成“黄纸放了,白纸却收”[816]的现状,令“更化”成为一句空话。苏轼要求将这些利民的“更化”措施认真落实,乃是出于爱民之心。到了元祐八年九月呈哲宗的《朝辞赴定州论事状》,则是努力想挽回哲宗的改用新党之意图,认为“今天下虽未大治,实无大病”,不需要更易法制。这等于肯定“元祐更化”的成效还不错,目的在于维护元祐之政了。
以故,总体上讲,苏轼在元祐阶段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更化”的;但他的引人注目的政见,则在维护某些“新法”,尤其是“免役法”,实为他与旧党中另一些人分裂的起因。这两个方面,造成他某些言论有前后矛盾,但也促成了一种对其政见的最好表达:“校量利害,参用所长。”倘没有新、旧党争的牵掣,这种政见应该有更好的前途。实际上,无论“新法”还是“更化”,在苏轼看来都不能居于不可动摇、唯一正确的“国是”地位,这在他的私人书信中表达得更明确些。
昔之君子,惟荆(荆公王安石)是师;今之君子,惟温(温公司马光)是随。所随不同,其为随一也。老弟与温相知至深,始终无间,然多不随耳。[817]
王(安石)氏之文未必不善也,而患在于好使人同己。自孔子不能使人同,颜渊之仁、子路之勇,不能以相移,而王氏欲以其学同天下![818]
可见,无论就政见、就学术而言,他都反对独断。司马光的“更化”与王安石的“新法”一样不能是确定不移的“国是”:这才是苏轼政见的深层内涵。根本没有什么“国是”,凡事皆较利害而断,实事求是地处置之,不必受“新法”或“更化”两种指导原则的支配。从政治学上说,这大概属于功利主义的政治观。
第二,对新党人物的态度。
苏轼是贬斥新党人物的许多“责词”的作者,尤以贬吕惠卿的“责词”最为著名,那几乎是深恶痛绝的口吻[819]。在奏状中,如《缴进吴荀词头状》《缴进沈起词头状》《缴进李定词头状》及《参定叶祖洽廷试策状二首》等,都是针对新党或新党所荐人物的,或反对朝廷任以重要职务,或以为处治太轻,或欲根究其罪责。吴荀是吕惠卿所荐,而吕乃“穷奸积恶”之人,故苏轼拒绝起草吴的委任状。沈起在神宗时向南方用兵,已被神宗废罢,元祐初朝议叙复,苏轼乃封还词头,谓“熙宁以来王安石用事,始求边功”,沈起承其意,“结怨交蛮,兵连祸结,死者数十万人”,因“王安石等曲加庇护”,而未被神宗处决,若叙复沈起,会令“四方群小阴相庆幸,吕惠卿、沈括之流亦有可起之渐,为害不细”。李定是王安石提拔的官员,也是炮制“乌台诗案”的元凶之一,苏轼不肯撰他的处治状,认为处罚太轻,要求“于流二千里以下定断”。叶祖洽是熙宁时对策支持变法而被擢用的,元祐时被追究罪责,苏轼也参与指摘其对策中用语的“乖谬”,不过,他也不同意定之为“讥讪宗庙”之罪。与此相似的是元祐四年作的《论行遣蔡确札子》,也反对用文字狱罗织罪名。看来,这是“乌台诗案”给他的教训,使他不用此法对付新党。但对新党人物的贬斥态度,是很鲜明的,凡对新党人物的任何擢用、宽免,都会引起他的警觉,极力反对之。这方面最突出的,莫过于《论周穜擅议配享自劾札子二首》。
周穜本是苏轼自己荐用的人,后来却上书请求以王安石配享神宗庙廷。按说,神宗庙廷的配臣当然应以王安石最为合适,但元祐大臣们却定用富弼配享,这自然是“更化”政策下任意涂写历史。周穜的请求原甚正当,而苏轼却大加挞伐,说富弼配享乃“天下翕然以为至当”,周穜此议乃欲“尝试朝廷,渐进邪说,阴唱群小”,为了自己曾推荐此人,他还自劾待罪。苏轼之所以对这事如此重视,是因为怕渐开新党进用之门:
臣观二圣嗣位以来,斥逐小人,如吕惠卿、李定、蔡确、张诚一、吴居厚……之流,或首开边隙,使兵连祸结,或渔财榷利,为国敛怨,或倡起大狱,以倾陷善良,其为奸恶,未易悉数,而王安石实为之首。今其人死亡之外,虽已退处闲散,而其腹心羽翼,布在中外,怀其私恩,冀其复用,为之经营游说者甚众,皆矫情匿迹,有同鬼蜮,其党甚坚,其心甚一……朝廷日近稍宽此等,如李宪乞于近地居住,王安礼抗拒恩诏,蔡确乞放还其弟,皆即听许,崔台符、王孝先之流,不旋踵进用,杨汲亦渐牵复,吕惠卿窥见此意,故敢乞居苏州。此等皆民之大贼,国之巨蠹……今既稍宽之后,必渐用之,如此不已,则吕惠卿、蔡确之流必有时而用,青苗、市易等法,必有时而复……今周穜草芥之微,而敢建此议,盖有以启之矣。
照此看来,苏轼实欲借此事发端,杜绝新党人物的进用之门,但由此也就不惜丑诋王安石“在仁宗、英宗朝,狡诈百端,妄窃大名”,攻击周穜“虮虱小臣,而敢为大奸,愚弄朝廷,若无人然”,以为其背后“必有人居中阴主其事”。苏轼的防微杜渐,亦可谓极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