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有关文艺创作的论述,散见于他的记、序、题跋、书信等多种体式的文字之中,其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关于具体某种文体之创作方法的,二是关于一般创作原理的。前者如《谢欧阳内翰书》[1083]支持欧阳修所倡导的平易流畅的古文风格,《题柳子厚诗二首》之二[1084]主张诗歌写作要“以故为新,以俗为雅”,《与鲜于子骏三首》之二[1085]对突破柳永词风的自喜,和《与陈季常十六首》之十三[1086]称赞陈词是“诗人之雄,非小词也”,等等。这些言论对于宋代古文运动的发展、宋诗“以文为诗”的走向,与宋词豪放派的崛起,都曾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他一再地赞美蔡襄、文同的书画艺术,也有借批评以指导创作的意思。但我们这里要重点阐明的,是苏轼关于一般创作原理的论述。
所谓“创作原理”,无非是要解决一个基本的矛盾,就是文艺本体与创作主体之间的矛盾。作为人类文化的一个特定的门类以及社会存在的特定形式,文艺必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有它的界限,并不是随意造作可以成就的;但是,如果没有创作主体的自由意志来突破创新,作品就失去创造性,文艺就不会发展。因此,作家在创作时就面临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为了一定目的、遵循一定规范进行创作呢,还是自由地抒写性情,不受拘限?我们看苏轼有关创作的言论,对这两方面都加以肯定,如:
文章以华采为末,而以体用为本。国之将兴也,贵其本而贱其末。[1087]
先生之诗文,皆有为而作,精悍确苦,言必中当世之故,凿凿乎如五谷必可以疗饥,断断乎如药石必可以伐病。其游谈以为高,枝词以为观美者,先生无一言焉。[1088]
这是说创作应有一定目的,“有为而作”。苏轼自己“有为而作”甚至到了“好骂”的程度,受到黄庭坚的批评,意谓写作乃是吟咏情性的,不是用来针砭谏诤的[1089]。其实,苏轼也并不否认写作乃是吟咏情性的,他自述其创作云:
吾文如万斛泉源,不择地皆可出。[1090]
某平生无快意事,惟作文章,意之所到,则笔力曲折无不达意,自谓世间乐事无逾此者。[1091]
这是肯定自由抒写、随意兴发的创作态度的,后人也称“自东坡一出,情性之外不知有文字”[1092],比他的“有为而作”的主张更为人们所传诵。同样,对于文艺创作是否遵循一定规范的问题,他也是既承认其有“法”,又肯定不受“法”拘限的自由创造力的。他在颍州曾同赵令畴、陈师道共访欧阳棐、欧阳辩兄弟,有诗云:“梦回闻剥啄,谁乎赵、陈、予。”[1093]赵令畴以为“句法甚新,前此未有此法”,欧阳辩说:“有之。长官请客,吏请客目,曰:‘主簿、少府、我。’即此语也。”[1094]这固是一时笑谈,但苏轼确实是在探寻某种句法,《泛颍》诗云:“赵、陈、两欧阳,同参天人师。”[1095]与“谁乎赵、陈、予”是同样的句法,不过这两例都算不得佳句,其《点绛唇》(闲倚胡床)词云:“与谁同坐,明月、清风、我。”[1096]也是同样的句法,却虚实相映,顿成佳句。这一通过反复试验终获成功的经验,对于诗词句法的丰富,无疑有着积极的建设意义。可见,苏轼对“法”是很重视的,在《书吴道子画后》与《盐官大悲阁记》[1097]等文中,他还用了“数”的概念,认为成功的作品是合乎一定的“数”,“美”是可以从“数”上总结出来的。这几乎是接近于自然科学的观念了。可是,苏轼又有另一种言论:
我书意造本无法,点画信手烦推求。[1098]
此数十纸,皆文忠公冲口而出,纵手而成,初不加意者也。其文采字画,皆有自然绝人之姿,信天下之奇迹也。[1099]
此又否定了“法”,而歌唱自由的创造了。那么,创作究竟是为了一定目的、遵循一定规范的,还是抒写情性、自由无拘的呢?苏轼究竟如何解决文艺本体与创作主体之间的矛盾呢?
应当承认,就创作实践来说,这个矛盾肯定是永远存在的,作家经验的积累和修养的不断提高,可以使这个矛盾得到统一,对于这种统一的把握,几乎是靠了许多甚至无法言传的心得,以许多不同的创作风格呈现在作品中的。但是,从理论上说,这个矛盾却也不难统一,虽然这种统一可能仅具理论意义,但若它是建立在丰富的创作经验、心得之基础上的,则对创作实践也肯定会有指导或启发作用。古今中外,凡是可称作文艺理论家的,都会提供某一种说法来解决这个基本的矛盾,问题在于他的说法能否对作家有些切实的帮助。宋人有他们的“道学”,只要讲到“道”上,什么问题都不难在理论上解决。文艺的特定本体肯定出自“道”,作家的创作主体性肯定出自“性”,而“道”与“性”完全是一回事,这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将两者统一起来,毫不费力。然而,那毕竟太过抽象,于实践未必有多少帮助。苏轼的说法,基本上也出于这样的思路,但他的论述要具体得多,将他的许多心得包含进去。
首先也是要将文艺创作提到“道”的高度来讲。苏轼转述欧阳修对他的教导:“我所谓文,必与道俱。”[1100]那意思是说,写文章的人必要懂得“道”。观其下文紧接着说,“见利而迁,则非我徒”,就可见其着眼点在于创作主体,要求作家将守“道”与学“文”相结合。严格地说,这并非论述“文”与“道”的关系问题。从主体着眼,讨论其守“道”与学“文”的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从本体论上讨论“文”与“道”的关系。但后来的朱熹显然对“我所谓文,必与道俱”一语作了错误的理解,认为此处“文自文而道自道,待作文时,旋去讨个道来入放里面”,终究“是二本,非一本矣”[1101]。其实,“文与道俱”的论点,是讲学文与守道,即学写文章的人也要在思想道德上有所操守,才能取得真正的进步,那意思与我们常说的“功夫在诗外”之论相近,而并不是说写出来的文章里面既讲了些道理,又有些与道理无关的文辞,更不是在本体论上离“道”与“文”为二物。所以,这里谈不上“一本”“二本”的问题。但从朱熹的错误批评里,我们却发现,从创作论的角度讲主体学“文”守“道”之关系,比从本体论上讲“文”“道”关系要优越得多。且看朱熹关于“文”“道”关系的正面论述:“道者,文之根本;文者,道之枝叶。唯其根本乎道,所以发之于文,皆道也。三代圣贤文章,皆从此心写出,文便是道。”[1102]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这位以“尽精微”著称的哲学家在这儿居然偷换概念,将客观真理的“道”与某个人理解的“道”混为一谈,“发之于文,皆道也”,只能是“发”其人对“道”的理解,与“道者,文之根本”的“道”有严重的区别,岂能由此便直接推出“文便是道”的结论?可能是朱子惯常将他理解的“道”直视为客观真理的“道”,故偷换了概念而不自知。倘说朱子的创作主张是:一个作者把他对“道”的理解或他的道德修养体现在文章里,则此主张与欧、苏并无什么不同。苏轼说:“有德者必有言,非有言也,德之发于口者也。”[1103]表述的就是这个意思。此“德”只能是“有德者”自己的“德”。“与可之文,其德之糟粕”[1104],这是文与可的“德”。古人一般将“德”训为“得”,即人所得于“道”者。苏轼关于文道一致的言论,大抵是将特定的个人写的文章与他本人所领悟的“道”相联系,“文与道俱”的主张乃是就创作而言的,不是就文艺作品与客观真理的关系而言的。说“文便是道”是过于简单化的,但说一个人的文艺创作应该表达出他对真理的领悟,是不错的。当然,鉴于苏轼的“道”是自然之大全,且与“美”并无二致,故我们认为苏轼肯定也不会拒绝“文便是道”的结论,但他的可贵之处,却更在关注于创作主体、创作实践,当他要求在创作过程中把握作文与体道之关系,而不是简单地从“道”演绎出“文”的时候,他的理论更有价值。我们之所以斤斤于辨析朱熹对苏轼指责之不当,就是为了强调这一点。把苏轼要求展现于文艺创作中的“道”正确地阐释为某一个特定的个人对“道”的领悟,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就使创作主体成为全部问题的枢纽,主体应如何体“道”,如何深入体察对象以提高自己的认识,又如何将之付诸创作,在作品中艺术地表现出来,等等。虽然其理论框架也不外乎“道”“性”“文”三者两两相等,然后循环统一,但他使这个框架尽量地包容自己丰富的艺术感悟。
主体对“道”的认识和把握,依苏轼所说,应是无私顺理,观事物之全体,而到达的自由之境界;也只有以非功利的“寓意”之态度去游观,才能做到这一点,并且使性灵不迷失。苏轼将此境界表述为“与造物者游”,如他称赞韩琦:
方其寓形于一醉也,齐得丧,忘祸福,混贵贱,等贤愚,同乎万物,而与造物者游。[1105]
又如他称赞黄庭坚:
观其文以求其为人,必轻外物而自重者……见足下之诗文愈多,而得其为人益详,意其超逸绝尘,独立万物之表,驭风骑气,以与造物者游。[1106]
他称赞黄庭坚能够“轻外物而自重”,与苏辙称赞黄庭坚近乎颜子之“独存”,理无二致。不过,他更重视“寄”“寓”,所以标举“同乎万物”“驭风骑气”的“与造物者游”之境界。所谓“与造物者游”,就是与“道”一致,对“化工”的全过程了达透彻,随其斡运,穷其变态,而与“性”无碍。相比于“独存”来说,虽不免于外物有所寄寓,但一则本性仍不迷失,二则境界不枯,包罗丰富,姿态万方,行果圆满,更重要的是,在“与造物者游”的过程中,能够体会到一种根本的创造力的斡运,体会到这种斡运中发露出的美。他早年写巫山:
瞿塘迤逦尽,巫峡峥嵘起。连峰稍可怪,石室变苍翠。天工运神巧,渐欲作奇伟。坱轧势方深,结搆意未遂。旁观不暇瞬,步步造幽邃。[1107]
又晚年写惠州东北的白水山佛迹岩:
何人守蓬莱,夜半失左股。浮山若鹏蹲,忽展垂天羽。根株互连络,崖峤争吞吐。神工自炉鞲,融液相缀补。至今余隙罅,流出千斛乳。方其欲合时,天匠挥月斧。帝觞分余沥,山骨醉后土……我来方醉后,濯足聊戏侮。[1108]
这两篇都是劲笔力作,在奇伟的自然景物中体会到“造物者”的“化工”。诗中说的“天工”“神工”“天匠”与“帝”等,皆指“造物者”而言;所谓“运神巧”“自炉鞲”“挥月斧”“分余沥”等,就是对根本的创造力的形象描述。相比之下,前诗中的主体似是惊愕于这种“神巧”,故曰“旁观不暇瞬,步步造幽邃”,他被伟大的创造力所震动、吸引,一步步走进去领略;后诗中的主体却是另一副面貌,“我来方醉后,濯足聊戏侮”,他以自由游观的姿态鉴赏“造物者”的“化工”,并敢于“戏侮”它,这才是真正的“与造物者游”的境界。
主体“与造物者游”,乘坐“造化”的航船游观了自然创造的全过程,此是体“道”。体“道”如此,发而为文艺,也能传达出这种天工。苏轼对优秀作品的称道,多从此立说,如“含风偃蹇得真态,刻画始信天有工”[1109],“诗画本一律,天工与清新”[1110]等。文艺作品的美,被认为是造化自然之美的延伸,或说是造化之美通过它被作者所领会而得以发露于作品中。从这个角度说,创作被理解为一种自然过程,这就是苏轼的“自然为文”说:
大略如行云流水,初无定质,但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不可不止,文理自然,姿态横生。[1111]
辩才作此诗时,年八十一矣。平生不学作诗,如风吹水,自成文理。而参寥与吾辈诗,乃如巧人织绣耳。[1112]
依此说,人是天地之传舍,“造化”假手于人而发其美的蕴藏。然而,事情没有那么简单。苏轼看到高邮人陈直躬画雁栩栩如生,徐行自在,就发问云:“野雁见人时,未起意先改。君从何处看,得此无人态?”[1113]这真是富有理趣的一个问题。鸟类有敏锐的觉察力,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一见人时,意其或来捕捉,随时准备飞走,《论语》所谓“色斯举矣,翔而后集”,夫子尝用以自喻其明哲保身。苏轼进一步说,即便人未有颜色表露,鸟儿也先已有预防之意了。如此,则鸟的自在的真态,只在无人的场合才有,而画家竟从何处看得到这“无人态”?难道是出于想象吗?若出想象,则非是真态。是出于写真吗?只要存在写真的人,则所写者必不真!这真是令人悲伤的事:人想了解真实,但人所见的一定非真,因为人的存在妨碍了真的自然显现。人是累赘,是痈瘤,是美的障蔽,是丑的渊薮,“大患分明有此身”,所以如此者,人之私欲不除的缘故。这个“人”的问题不解决,“自然为文”之说便理路不畅。
在早于苏轼千余年的时代里,庄子就思考过这个问题,提出了他的“齐物”说。所谓“齐物”,就是放弃我执,形如槁木,心如死灰,“吾丧我”,然后,人才可与万物齐观,不遮蔽真理[1114]。苏轼受庄子思想的影响至深,故在提出了“君从何处看,得此无人态”的问题后,又自作答:“无乃槁木形,人禽两自在。”[1115]毫无疑问,这是用“吾丧我”的“齐物”论来解决“人”的问题。一个人只有“丧我”,才能与雁鸟两不相妨,各得自在,从而也才能看到雁鸟的真态,令自然之美显现无阻。
主张作家“丧我”“齐物”以实现“自然为文”,是不是主体性的失落?从苏轼的其他文字里,我们很容易找出一些强调作家主观努力的言论,如:
君之诗清厚静深,如其为人,而每篇辄出新意奇语,宜为人所共爱。[1116]
永禅师书,骨气深稳,体兼众妙,精能之至,反造疏淡……柳少师书,本出于颜,而能自出新意。[1117]
(王献之)用意精至,猝然掩之,而意未始不在笔。[1118]
吾书虽不甚佳,然自出新意,不践古人,是一快也。[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