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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妻子患病丈夫一走了之扶养费谁来承担(第1页)

31。妻子患病,丈夫一走了之,扶养费谁来承担

赵小静与李大强结婚将近30年了,生活一直幸福和美。但2018年噩耗降临,赵小静被查出恶性脑瘤,只得向就职的向荣公司办理病退,原本宽裕的家庭因治病而变得紧紧巴巴。2019年底的一天,李大强带着已经瘫痪的赵小静前往向荣公司,希望能得到帮助,中途却找借口一走了之。向荣公司多次联系李大强未果,遂向派出所、街道等部门反映情况,也未能得到回应。

出于人道主义,向荣公司将赵小静送往养老院并垫付了3个月的护理费用。然而李大强仍不露面,向荣公司只能一面将赵小静安置在养老院并持续为赵小静垫付费用;一面向法院提起要求赵小静与李大强返还垫付护理费用而产生的无因管理纠纷之诉。可赵小静已经全身瘫痪、无自理能力,所有日常生活均由护理员照料,根本没有办法应诉。

向荣公司只好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赵小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法院指定李大强为赵小静的监护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小静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李大强系赵小静的丈夫,理应作为赵小静的监护人,法院支持了向荣公司的申请。

监护人的问题解决后,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恢复审理。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李大强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向荣公司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赵小静垫付了相关费用,该费用发生在赵小静与李大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赵小静与李大强的夫妻共同之债。最终判决李大强、赵小静偿还向荣公司因无因管理替赵小静向养老院垫付的生活护理费。

《民法典》第28条和第34条规定,配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监护人,不仅维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更有利于使扶助义务在法律上得以明确,也能确保无民事行为人的生活及身体健康得到妥善照顾。

婚姻既有温馨、浪漫和甜蜜,更有义务、付出和责任。《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赵小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身瘫痪无生活自理能力后,李大强逃避夫妻扶助义务,不仅会遭到道德谴责,更逃不脱法律的正义规制。向荣公司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赵小静垫付相关费用,属于无因管理之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所以法院支持了向荣公司的请求。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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