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离婚协议躲债,撤销
林思也与余中田是大学同窗好友,毕业后,余中田选择自主创业,林思也进入了一家国企,两人也经常保持联络,感情倒也维持得不错。
2016年,余中田与罗雨蒙结婚,林思也作为伴郎参加了婚礼。拥有一家经营不错的公司和幸福家庭的余中田可谓是爱情事业双丰收。2019年6月,余中田想要扩大经营,找到好友林思也借钱。林思也为人爽快,将自己积攒准备买房的100万元存款一并出借给了余中田,余中田允诺林思也6个月内连本带息还给他。
可是,余中田此次投资栽了大跟头,公司陷入了经济危机。此时的余中田和妻子罗雨蒙尚有一个1岁多的女儿,为了不让自己的妻女受到债务波及,余中田立马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余中田名下的房子、小轿车和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全部归罗雨蒙所有。
半年后,林思也迟迟没有收到余中田的还款,又着急买房,于是找到余中田要求还款,却被告知无法还款。林思也很是失望,但当他发现余中田与罗雨蒙协议离婚,还把所有财产都给了罗雨蒙后很是气愤:“这不是假离婚逃债吗!”遂一纸诉状将余中田和罗雨蒙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处置。
法院审理认为,余中田将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让渡给罗雨蒙且不获取任何对价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林思也造成了损害,影响到债权人林思也债权的实现,林思也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最终,法院判决将存款、房产、车辆恢复至《离婚协议书》签署前的权利状态。
虽然权利人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可以采取赠与、放弃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但当这种无偿处分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是有权提出撤销的,这就是“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有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四是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案例中,余中田将涉案房产、车辆以及存款通过《离婚协议书》的履行无偿转让给罗雨蒙的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林思也的债权实现,所以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离婚协议、赠与协议等涉及无偿转让财产的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法律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钻”法律空子注定会失败的。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