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自我救助造成他人损害,赔偿吗
周广丰新买了一辆酷炫拉风的摩托车,还没来得及上户,他就拉上好友吴益达外出兜风。
他们骑了几公里后,一不小心就剐蹭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周广丰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挣钱不多,担心车主索赔,于是赶紧一脚油门驾车逃离。
小轿车车主王鹏在车里目睹了一切,当他正欲下车查看时,却见肇事的摩托车肇事逃逸。见状,王鹏立马驾车追赶。后座的吴益达转头见小轿车紧追不舍,赶紧告知正在骑车的周广丰,周广丰遂超速行驶。当开到一丁字路口时,由于车速过快,周广丰来不及刹车,直接狠狠地撞在了隔离带上。吴益达被甩了出去,造成大腿粉碎性骨折;周广丰也多处骨折,受伤严重。
周广丰治疗出院后,把王鹏告到法院,认为王鹏如果不强行追赶自己,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王鹏强行追赶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要求王鹏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车主王鹏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虽然交通事故是在小轿车追赶过程中发生的,但小轿车并未对摩托车采取左右逼停等危险驾驶行为,也未与摩托车发生摩擦和碰撞。周广丰发现小轿车在追赶后,不但不停车,反而继续超速行驶,小轿车的追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周广丰的诉讼请求。
我们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了不法侵害,情况紧迫又不能及时获得国家保护的时候,我们可以自我救助吗?《民法典》说“可以”。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王鹏在其小轿车被剐蹭后,肇事者逃逸,属于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赔偿,于是开车紧追肇事者,在此过程中并没有采取左右逼停等危险驾驶行为,也未与摩托车发生摩擦和碰撞,即采取的措施并不存在不当之处,属于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因此,王鹏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是王鹏采取的“自助行为”措施不当,比如,逼车、碰撞等,则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