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聚餐醉亡,同桌人是否赔偿
11月9日是任义的生日,这天他邀请了严革等8位朋友到酒店共聚晚餐,庆祝自己46岁的生日。
聚餐的时间一到,严革就拎了两瓶白酒赴宴。宴会上,大家觥筹交错,推杯换盏,严革频频举杯,不断敬酒。
严革虽然酒量大,但有一个毛病,就是只要喝得差不多了,就要耍酒疯。这不,一斤多白酒下肚后,严革就开始耍酒疯,把宴会搅得一塌糊涂。为了不影响同桌人继续用餐,任义叫上两个人将严革送回到了他的单位宿舍。
哪承想第二天严革没有按时上班,被同事发现时已经死在了自己的**。经法医鉴定,严革是由于醉酒后呕吐物吸入气管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严革的家属认为,任义等8人作为共同饮酒人,聚餐时不劝阻,餐后也不妥善照顾,应当对严革的死亡承担责任,要求8人赔偿。遭到拒绝后,严革家属将任义等8人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朋友之间的宴请是一种正常人际交往行为,少量饮酒通常不会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不同个体或者同一个体在不同状态下对酒精的忍耐力有差别,而过量饮酒对身体有害是正常成年人应当知晓的生活常识。本案中,白酒是死者严革自己购买的,8名被告在吃饭饮酒过程中既未劝酒,也未强迫严革饮酒,在严革出现醉酒状态后,任义等人及时将其安全送回宿舍,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8名被告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须赔偿损失,遂驳回了严革家属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定,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存在过错才会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才承担责任。
生活中聚餐醉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聚餐时有人醉亡,同桌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这要看同桌人是否有过错。如果同桌人有劝酒或强迫别人饮酒,或者在共同饮酒后部分饮酒人出现醉酒状态时,宴饮活动的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未将醉酒人员安全送回,都可能会被认定存在大小不同的过错而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当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饮酒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主要注意义务,否则,就应当自负主要责任。
案例中,法院查明任义等8名聚餐者没有劝酒,也没有强迫严革饮酒,在严革醉酒后,又及时将其安全送回,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所以任义等人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损失。
牟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