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减少≤2×1010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