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