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
本法第九十条是有关对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处罚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本条所指“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允许的标准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之外,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1)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超出9小时,即超出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加允许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
(2)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超出11小时,即超出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加允许延长工作时间3小时。
(3)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月累计超过36小时。
(4)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折算后,超出上述规定的。
(5)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的工作时间制度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即劳动者每工作5天,即可享有2天的休息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而不给予补休,视同用人单位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应当包括在每月36小时的最高延长工作时间之内。
本条中所指的罚款可以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三、对用人单位侵权的处理
本法第九十一条是对用人单位侵权的处理规定。
1.前三项侵权行为的赔偿
用人单位如果实施了本条规定的前三项侵权行为之一的,除了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同时,另外应支付相当于应支付部分25%的补偿金。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的解读。
四、对用人单位违反劳保规定的处罚本法第九十二条是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保规定处罚的规定:(1)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3)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章事故的处罚
本法第九十三条是有关违章事故处罚的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什么是违章冒险作业和重大伤亡事故本条所指的违章冒险作业指的是由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强令进行的,而不是劳动者自己从事的。
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造成3至9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故。
2.处罚规定
本条中的事故责任人员需要根据其对发生重大事故应负责任的轻重具体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包括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员的具体刑事责任可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针对事故的类型和责任人员的身份不同,量刑幅度包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对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处罚
本法第九十四条是有关非法招用未成年工处罚的规定:(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本法第九十五条是有关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处罚的规定:(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对人身侵权的处罚
1.必须予以处罚的行为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某种对劳动者形成要挟的条件和手段,迫使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所提要求和条件的行为;侮辱是指用人单位公然贬低劳动者人格,损害劳动者名誉的行为;非法搜查是指用人单位非法对劳动者的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
2.用人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