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米小说网

千米小说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条文 >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解读03(第6页)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解读03(第6页)

形式不同集体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劳动合同在有的国家为要式

合同,在有的国家则为要式

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并存

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

2.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因此,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中的一项或者数项订立集体合同。

另外,除了本条点明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以外,具体还可依据由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3.集体合同的订立

关于集体合同的订立,本条只作了几项原则性规定:(1)规定了平等协商原则。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双方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本着合作的态度讨论和解决问题,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压制或者威胁对方。

(2)规定了民主参与原则。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中的规定。

(3)规定了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以至于格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主体方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行政方面。本法还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也就是说,职工代表的推举需要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不能随便某一群体的劳动者就推举出几个职工代表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除本条规定的三个方面以外,订立集体合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例如怎样推举或指定协商代表,怎样依次经过协商、审议通过、签字、报送审查、公布等程序,可以参照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合同规定》。

二、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本法第五十二条是对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

所谓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1.劳动安全卫生

我国目前已有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某行业、某企业实际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已经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例如在安全事故多发的采矿业,制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就非常必要。

2.女职工权益保护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它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可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例如专项集体合同里规定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职工民主管理和进修、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企业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企业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每年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等。可以使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

3.工资调整机制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致力于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本法第五十三条是关于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1.行业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是指在一定行业内,由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行业内各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1)行业性集体合同的优势

行业性集体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优势:①同一领域的各企业具有行业共同性,在利润和职工工资水平、职业危害状况、劳动者素质等方面往往比较接近,可以就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准,从而容易达成行业性集体合同。

②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更广泛地保护整个行业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行业整体素质也得到提升。

③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减少劳资谈判的社会成本,因此行业性集体合同有逐渐向越来越广大区域扩展的趋势。

(2)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里提到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特点都比较显著,决定了这些行业容易订立切实可行的行业性集体合同。例如建筑业、采矿业大量使用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造成人身危害的问题比较突出,就此工会出面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对于约束建筑企业、保护农民工利益能够起到较好的作用。像餐饮服务业,劳动者工资报酬通常比较平均、比较低下,在这些方面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建立良好的工资调整机制、有效提高餐饮服务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指镇、区、街道、村、行业),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经济组织或区域内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发展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区域性集体合同是不适合在大范围大区域内推行的,由于企业性质差异、各行业劳动者需求不同等,在一个较大区域内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往往比较困难,即使签订集体合同也往往因为缺少针对性而难以实施。

(2)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优势在于基层(镇、村、街道)较小的区域内,发挥好基层工会熟悉当地企业和劳动者的优势,就当地某些特殊情况、特殊需要订立区域性集体。

合同。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