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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保缴交(第6页)

按照我国2013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国家法定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

职业病诊断必须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等都是职业病诊断的依据。

在岗阶段患职业病怎么处理?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取工伤权益。

离职或退休、退职前患职业病怎么处理?

离岗或退休后患职业病怎么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1)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按照《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职业病职工还享有哪些权益?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我国制定了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防治政策。职工和用人单位应该加强了解,认真遵守,依法执行。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还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因工外出,为何工伤认定不一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名词解释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职工处于生死不确定的情形。

(2)“因工外出”认定

实践中,即便都是“因工外出”,案情略有差异,结果就可能不同。

工伤保险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这类案件作出认定时,需要一双“火眼金睛”。

①因工外出的区域“远近有别”

因工外出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职工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在第一种情况下,职工可以是受用人单位或领导指派,也可以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或因职责需要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在第二种情况下,职工必须是受用人单位或领导指派的情形,如有会议通知、派工单等。

【案例一】燕某系某建设集团公司的职工,受单位委派到市住建委领取公司二级建造师准考证。燕某领完证后在下楼时不慎踩空台阶,摔倒受伤。经单位申请,燕某被认定为工伤。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

【案例二】王某系某市自来水公司的职工,单位委派其赴省城排水水质监测中心联系项目业务。王某在办理完公务从省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单位申请,王某被认定为工亡。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

②因工外出的活动“公私有别”

根据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均属因工外出期间的活动: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

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等;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可以认定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间接工作原因是指因工外出期间为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而受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与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如在办私事,自行从事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③因工外出的时间“长短有别”

一般情况下,因工外出期间应看作一个连续的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仅适用于短期因工外出的情形。

有些单位有职工长期外派,甚至长期境外工作的情况,不能机械地套用因工外出条款。

对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

也就是说要按当地正常工作制度、正常上下班等情况分别认定,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

④特别注意

因工外出适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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