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3cm、>2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6。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