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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重要法律法规解读02(第6页)

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

裁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

仲裁裁决的过程

(1)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裁的体制。

(2)与调解程序不同,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同时还是劳动争议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前置条件,只有在案件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

事人提请审理的劳动争

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

判决的过程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之后即使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也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但申诉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解读。

四、劳动争议调委会及调解协议

本法第八十条是对劳动争议调委会及调解协议的规定:(1)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4)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解读。

五、仲裁委员会组成

本法第八十一条是对仲裁委员会组成的规定:(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解读。

六、仲裁期日

本法第八十二条是对仲裁期日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日,但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公布的劳动续表

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已延长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样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寻找救济解决争议的权利。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起1年内提出。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七条的。

解读。

七、起诉和强制执行

本法第八十三条是关于起诉和强制执行的规定:(1)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书、裁决书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一种司法行为。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并在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上明确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和要求、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和理由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调解协议书、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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