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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重要法律法规解读02(第7页)

对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即发生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当事人必须是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当事人起诉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劳动法规定的提起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时效为15日,即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超过15日的期限,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5)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向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的。

解读。

八、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本法第八十四条是对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

1.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1)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应记入《协调处理协议书》,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2.申请仲裁和诉讼

(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

(3)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解读。

有关监督检查条款的解读

一、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本法第八十五条是对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作出的规定:(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解读。

二、对劳动场所检查

本法第八十六条是对劳动场所检查的规定。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解读。

三、政府监督

本法第八十七条是关于政府监督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解读。

四、工会监督和组织、个人检举控告本法第八十八条是对工会监督和组织、个人检举控告的规定:(1)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解读。

有关法律责任条款的解读

一、对劳动规章违法的处罚

本法第八十九条是关于对劳动规章违法的处罚规定:(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可以阅读本书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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