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克扣”与“减发”并非同一概念,“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而减发是用人单位有法律依据的对员工工资进行合理处分的行为。
从理论上分析,单位无权克扣工资,但有权减发绩效工资,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从绩效工资的性质上分析,绩效工资并非固定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单位考核结果发放的,因考核结果的不同而不同,并非固定发放。
其次,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角度分析,绩效考核标准、绩效工资的发放规则等可由单位自主制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考核办法及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单位有权根据员工的个人表现调整绩效工资,这是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前提是上述规章制度、考核办法等经过民主公示程序,且劳动者同意遵守。
因此,本案中,杨振因工作表现不符合考核标准,绩效考核不及格,进而绩效工资部分受到影响,单位有权根据杨振的工作表现及考核结果减发绩效工资。当然,如果杨振在下一个月调整工作状态,绩效考核达标,则单位也应该根据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杨振的绩效工资进行相应调整,否则也可能被认定为克扣工资。
综上所述,对绩效工资发放制定规则,并且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调整员工的绩效工资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表现,单位有权在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下减发绩效工资部分,并不视为克扣工资。
年关岁末你的工资到手了吗?
【事件描述】
2016年的“腊八”已过,2017年的“年”就快到了,距离中国人春节回家团聚的日子越来越近了。可是,四川某村出来打工一年的彭胜却高兴不起来,辛苦在外工作一年,遭遇老板欠薪,回家的车票都成了问题。
彭胜中专毕业后离开农村老家到宁波打工,他在一包装厂找了份叉车的活儿,月工资3500元,前两个月工资按月开,后来老板说工厂资金周转困难,工资约定2016年底结清。好在彭胜吃住在工厂,平时也没什么花销,觉得到年底能攒点钱回家过年,也是很不错的。眼看到了元旦,彭胜等几人去找老板要工资,老板还是一拖再拖。彭胜的内心崩溃到了极点……
彭胜等人堵着老板的办公室,老板却玩起了藏猫猫,避而不见。
听到广播里的维权电话,彭胜也拨打媒体求助热线。律师支招:彭胜等人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彭胜找到了维权路,心情豁然开朗起来……【专家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工资”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现在全国各大城市一般设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专门针对劳动人事保障解答疑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中的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年终奖”发不发、怎么发,谁说了算?
【事件描述】
董靖是某国外知名CPU品牌中国总代理的销售经理,主要的工作是在国内拓展电脑芯片的销售渠道,加大公司的营业额。前几年公司的效益很好,在每年春节前都有发年终奖,让职工开开心心地回家过年。但公司2018年没有成功与国外品牌公司续约,被迫转营其他品牌的CPU,董靖虽然很卖力,但由于市场对其他品牌的CPU认可度不高,所以公司今年的业务量比去年下降了不少。在12月份,公司的领导更是宣布2018年的年终奖将会比去年少,很可能会没有。
对于公司的决定,董靖是矛盾的。一方面,他知道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愿意与公司共度时艰。另一方面,由于春节越来越近,看到很多公司都有发放年终奖的计划,他心里特别不是滋味。董靖很纳闷,公司到底要不要发年终奖,年终奖又应该怎么发呢?
【专家说法】
其实董靖的疑惑可以归纳成两个问题:一个是年终奖发不发,另一个是年终奖怎么发。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年终奖到底是什么。
年终奖是工资吗?有的人说是,有的人说不是。当然,每一种观点都有它的立足点,也有它的道理,但我们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法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中包含奖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因此年终奖应纳入工资总额范围,性质上属于工资。
既然年终奖属于工资,那么是不是必须要发呢?这倒不一定,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发放年终奖,所以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因此,对于年终奖发不发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考虑:第一,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单位就应该按照规定或约定发放。
第二,解决了“发不发”的问题后,我们就要看“怎么发”的问题了。
年终奖不能“任性发”,应当“合理发”。虽然根据上面的分析,“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但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也不能“任性”,应当公平合理,对于同种岗位或者类似岗位的职工应当一视同仁,不能搞差别待遇。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如何赔偿?
【事件描述】
宁全于2016年9月1日在某酒店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下个月15日发放本月工资,岗位为酒店前台,负责客房预定、入住登记等工作。同时约定,劳动者(宁全)在工作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酒店)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19年1月1日,根据当月的排班表,宁全值早班,负责在电脑系统中办理早间房入住登记。由于前一天晚上和一大帮朋友跨年,高兴起来喝了很多酒,值班的时候宁全又困又晕。酒店一早来了好多批客人,由于精神状态不好,宁全在给早间房客人办理入住过程中有四次违反操作程序,没有及时在电脑系统中办理入住登记,导致酒店少收房费,合计5000元。酒店在当月的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这个情况。酒店明确告知宁全,他1月份的工资将要全部扣除,用于赔偿房费损失。2019年2月15日,酒店全额扣除了宁全1月份的工资。请问,酒店的做法正确吗?
【专家说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