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网络保护
45。未成年人上网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C)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较全面地反映了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新特点。当代青少年是名副其实的“网络一代”“数字一代”。伴随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已经互嵌交叠而难以分离,未成年人触网年龄和触网率更是呈现出明显的“一低一高”特征。与普通未成年人相比,留守和流动儿童存在网络使用技能偏低、手机游戏偏好明显、更易遭遇不法侵害等问题。
因此,应该重点关注的不是未成年人能不能上网的问题,而是能否合理使用的问题,以及不良信息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身心危害等问题。未成年人上网可能面临的风险是被动接触网络**色情信息和网络暴力信息,表现形式主要是图片、视频、游戏和小说。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较大,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其一,网络不良信息中传播的刺激、兴奋等信息会激发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理和尝试心理,耗费未成年人的精力,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和兴趣。其二,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是扭曲的价值观念,影响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使未成年人缺少社会责任感。其三,网络不良信息容易使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影响与家人(朋友)沟通交流,影响正常的社会交往。网络不良信息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网络不良信息所传播的扭曲的价值观念、偏差的行为模式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标准,诱发违法犯罪心理,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对网络不良信息危害的认知误区、判断标准偏差是网络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
要原因。
46。如何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就政府、网络服务提供者、学校、家庭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作出规定。此外,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还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复杂多样,并非单一成因所主导。首先,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关键时期,其自身好奇心强、心理不够成熟、自控能力也较差;其次,网络世界信息繁杂、光怪陆离,尤其是网络游戏彻底颠覆娱乐方式,迎合了未成年人的猎奇心理,给其巨大的吸引和诱导;再次,未成年人心理上的缺失,家庭和学校在监护上的缺位,使其在现实世界缺乏关心与认可,转而往虚拟世界寻求刺激与快感;最后,相关保护政策和措施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有些网络平台或运营方缺乏社会责
任感。
针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现象,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文件。2019年11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从账号实名注册、严格控制游戏时长、规范付费服务、加强行业监管、探索适龄提示制度及树立未成年人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等六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2020年7月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的通知》。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网课学习版块的生态问题,深入清理网站平台未成年人频道的不良动画动漫产品,严厉打击直播、短视频、论坛社区环节等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从严整治青少年常用浏览器等工具类应用程序恶意弹窗问题,严格管控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集中整治网络游戏平台防沉迷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持续大力净化网络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网络保护”一章,对国家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网络服务提供者等都提出了要求。
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一社会治理挑战,仅靠一方力量并不切实际,需要社会、学校、家庭、企业综合施策、协同配合、共建共治。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可督查性、可追溯性,同时相关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应与时俱进,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例如,探索通过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等,变以往的实名注册为实人注册,避免实名认证及防沉迷系统形同虚设,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探索实施适时提示制度等互联网企业针对性保护机制,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时长;规范付费制度,建立负面清单,对不严格落实和遵守相关保护举措的企业严格处罚。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第一道防线。首先,家长要以身作则,以良好的家风潜移默化地施加正面影响;其次,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关心关注,加强沟通交流,发现并满足其心理需求;最后,家庭应当加强教育引导,让未成年人意识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引导孩子适当探索优质游戏放松身心、正确使用网络来获取信息,同时培养拓展孩子丰富的兴趣爱好。二是完善学校保护。学校应当切实担负起监护守护未成年人之责任。在日常学习中,增设网络教育培训课程,引导孩子建立健康绿色上网的理念与意识,积极传授文明上网、正确用网的方式方法;建立心理辅导室,丰富课外活动等,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心理变化,帮助其排解压力,舒缓身心;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与家庭协调配合,合力履行好监护之责;发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教育引导。三是加强社会责任。相关企业应当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开发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游戏,把防沉迷措施有效落实。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相关身份认证系统、防沉迷系统等;媒体也应当通过舆论对不遵守相关制度举措的企业进行曝光和负面评价,积极发挥舆论作用,敦促社会各界协力做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
47。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网络素养,是运用电脑及网络资源来定位、组织、理解和分析信息的能力,是一种适应网络时代的基本能力,具体可包括信息分析评价能力、印象管理能力、道德认知和行动能力、情感体验和审美能力等。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素养的具体内涵也会不断丰富
完善。
根据《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已高达93。1%,但在互联网技能学习与应用方面,65。6%的未成年网民主要通过个人摸索学习上网技能。可以看出,我国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整体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这与我国缺少网络素养的系
统教育密切相关。
缺少网络技能和素养的系统教育,未成年人不懂得如何在正确使用网络服务生活和学习的同时保护自我,容易带来过度沉迷、网络欺诈、网络暴力等很多隐患。而且当前网络环境鱼龙混杂、信息繁多且良莠不齐,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使其掌握相当的网络技能,能够正确地使用网络服务生活和学习,已势在必行。我们有必要通过建立多方联动的网络素养教育体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互联网,为网络时代的未来奠定基础。具体可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发挥学校的教育主体作用,实现“赋权”和“赋能”的有效结合。近年来,网络辅助在线课程学习成为互联网发展的新趋势,有必要将网络素养相关教育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地纳入义务教育基础课程,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认知特点,按年级详细划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将网络素养教育的不同内容融入各个年级及学科。同时,进一步在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课程中增加网络素养版块,编制相应的教师指导手册,使中小学教师掌握网络素养教育最新的理念及方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提到,学校应当合理使用互联网开展教学活动,这也对学校加强未成年人网
络素养的教育提出了要求。
切实发挥家庭的重要辅助功能,配合学校做好相关教育的有效辅助。
父母在自身掌握相应网络素养的基础上作出良好的示范,正确合理有节制地使用网络媒介,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同时家长需要注重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交流,以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去关心、“干预”其上网行为,以宽容理解的态度引导其建立良好习惯,掌握相应技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敦促网络平台及互联网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增强底线意识,为未成年人提供净化的网络环境,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功能;网络平台及相关企业应充分利用产品和技术革新,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为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提供便利,比如开发青少年净化版软件、落实防沉迷措施、提升内容发布审核标准、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或相关软件进行适度提示和设置操作警示等,打造全环节覆盖的健康网络环境。
加强政府部门监管,汇聚社会各界力量,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近年来,我国净网行动在开辟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方面卓有成效,接下来应推行政府部门监管的常态化,做到监管不缺位;同时政府应鼓励社会和企业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项目,推动实施绿色网络健康计划,提供热线咨询、指导、评价和预警服务。健全和规范各地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示范基地的建设,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提升网络素养的良好
氛围。
48。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应当注意什么?
当今时代,未成年人网民数量与占比持续上升,各种网络创作传播平台不断涌现,互联网、短视频APP等已经进入未成年人的生活中,成为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而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选择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创作发表来表达自我、彰显个性、沟通交流、传播分享,这已然成为一种不可逆的大势。近期,一位网名为“钟某某”的少年用户在网络软件抖音上发布了一些模仿老师的短视频,因其风格诙谐搞怪、以其亲身经历为脚本引发网友共鸣,得到大量好评,钟某某从而在网络上走红。事情引起了广泛关注,当地教育局作出回应称,学校对钟某某进行了一番教育,希望家长等给予正面引导,尽量拍一些正能量的视频。此后,钟某某将一些视频在平台上主动下架。这一事件作为未成年人网络创作的典型,引人深思。
未成年人的网络创作从法律角度来看,与成年人的网络创作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都拥有知识产权,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法律制约。但是,由于未成年人这一创作主体本身的特殊性,又使得未成年人的网络创作具有区别于普通网络创作的特点,比如未成年人将创作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因其心智不成熟,自我调节能力不够完善,更容易被涉及作品的各类评论影响身心健康发展,尤其是多有负面评价甚至网络暴力的情况;未成年人的自我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其发布作品引发网友关注容易被“人肉搜索”,泄露其个人信息及隐私等并带来不良后果;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作品流传广受好评,而学校和社会的包容度不够,则容易损害其创造力、限制其潜能发挥等;未成年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及相关知识,创作过程中容易遭遇他人侵权、剽窃或无意间侵害了他人知识产
权等。
网络为我们提供了更丰富的创作源泉、更多样的分享方式、更广阔的展示平台,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创作无可厚非,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受到学校和社会的包容与鼓励。但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作为创作主体的特殊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的作品,是未成年人个人的知识产权成果,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成年人要有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当自己的网络创作遭到他人剽窃、非法使用时,应当及时告知监护人或者学校老师等,并在其监护人等的帮助下,进行维权,比如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侵权者索赔。第二,要注意避免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未成年人在进行网络创作时,要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掌握知识产权保护必要的知识,充分发挥自身创造力,在运用自身聪明才智创作,表达自我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坚持原创,可以合理合法地使用网络上既有的内容服务于自身创作,但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盗用、剽窃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创作的作品要符合公序良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的作品在网络上有可能会传播分享,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遵守创作平台的发布规范,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避免内容低俗化、恶趣味化,要远离色情、暴力,在内容上展现青少年阳光开朗、积极向上的一面,传播未成年人应当有的精神风貌。第四,要注意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时,要加强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意识,不能在网络上轻易地透露个人信息,以避免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不随意点击、浏览陌生链接,不随意发布真实身份信息;不在创作平台上泄露具体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隐私等。第五,要有节制地利用网络创作,防止网络沉迷。对于自己的网络创作要主动与家长、老师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遇到问题主动寻求家长或者老师的帮助与指导。对于网络上好坏掺杂的各类声音或者评价,不要太过在意,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在分享交流的过程中保持平常心,避免使自己的身心受到不良评价带来的负面影响。
49。如何保护网络领域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2019年8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一部专门的立法,《规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保护,包括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删除等环节。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来强化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一是要求网络运营者设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则、专门协议和专门责任人;二是明确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转移、披露的,实施严格的“同意”规则,须征求其监护人同意,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三是明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小原则”,即应当保证收集范围和收集的数量最小、存储期限最短、工作人员的授权最小化;四是确立安全评估制度,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委托的范围和相应权利责任;五是对删除权和数据泄露通知权等作出细致要求,明确侵害未成年人相关权益(比如网络欺凌等)的信息,监护人有权通知平台删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的,应当及时通知监护人等;六是进一步明确监护人责任,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因为未成年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相对较弱,所以对于其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在实践中,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带来了很多不良后果,因此该《规定》的出台恰逢其时。当然,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充实了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入了
一个新阶段。
为了充分发挥《规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及信息的保护工作,各方面主体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配合,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部门监管方面。政府监管的主体层级大幅提升,从以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提升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做到严格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责任,对于不落实相关规定内容的网络运营者进行严格查处,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作出严格处罚,同时要求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畅通接受举报的渠道,设立信用档案公示制度。其次,网络运营者企业责任方面。网络运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相关要求,积极主动开展企业自查,检视以往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做法,建章立制,查漏补缺,设置专门规则、专门协议和专门责任人,确立严格的同意原则,遵守信息收集的最小原则,实施安全评估制度,建立删除权制度等,以配合实现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全流程及全周期的加强保护。再次,监护人监护责任方面。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信息之所以容易泄露,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未成年人自身防范意识不足、对信息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因此,家长和老师自身应当主动学习网络安全知识,具备基本的网络保护能力。在此基础上,学校和家庭要强化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及信息保护的思想意识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的教育指导,引导其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掌握充分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意识,在利用互联网创作、学习和娱乐的同时,避免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露。最后,互联网行业组织方面。互联网的行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引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加强整个行业的自律,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