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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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待遇
丧葬补助金
(1)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安葬工亡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需费用。
(2)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计发对象是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照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计发对象是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或无劳动能力的。
亲属。
(2)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员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该项待遇为长期待遇,一旦供养亲属具备、恢复能力或者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即停止发放续表
序号大类细类说明
4
死亡
待遇
因工死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最新政策,因工死亡补助金的标准改为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发放对象为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当有数个近亲属时,对于工伤职工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的近亲属,应当予以照顾
除此之外,还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1)关于伤残津贴和养老保险的关系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关于伤残津贴和医疗保险的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关于几种死亡待遇之间的关系关于几种死亡待遇之间的关系需明确以下事项:①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仅享受丧葬补助金。
③职工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择一领取,不能同时享受。
七、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1.工资福利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停工留薪期的长短,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有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续表
2.伤残津贴
该项工伤保险待遇仅针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
(1)五级、六级伤残,一般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该类工伤职工,应保留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本法第四十条对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的问题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