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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企业经营法则创业可以变得富有(第2页)

赵明与于伟是合伙关系,在公司的运营中,赵明没有起到监督的责任,于伟手中大量不规范的手写票据就是财务管理松散的结果。想要厘清这笔糊涂账,只有遵循法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民间的交易习惯,在双方都认同的情况下进行审核。如果存有争议较大的账目,再由司法会计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得出鉴定结果后,要按照实际情况划分双方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大多数账目掌握在于伟的手中,因此,于伟要承担绝大部分票据的举证工作。

【读法心得】

账目混乱,是亲朋好友合伙经营公司时经常出现的情况。一些小额支出,非正式的、没有法定票据凭证的大额支出,最终都会变成难以划分和审定的账目。

“亲兄弟,明算账”,这句话应该成为合伙经营的主导思想。无论是多亲密的朋友、亲人在合伙经营的时候,账目一定要清晰,符合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保证在分割财产、索取自己的正当利益时有据可依。

合伙人,是否全部都要负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缘由】

2015年8月29日,江某与洪某、魏某联合注册了一家公司。经营一年后,公司欠下货款100余万。不久,三人达成协议,由江某负责将公司承包,所得利润用于偿还货款、返还洪某和魏某两人的投资。

半年后,供货方要款无果,就将江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江某、洪某和魏某三人共同承担所欠的货款和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江某、洪某、魏某三人共同承担欠款和逾期利息。洪某、魏某不服,表示公司现在由江某一人在经营,债务应该由江某一人承担,就提出上诉。

法院经过二审,更改为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由江某、洪某、魏某三人承担,其他维持原判。

【现身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案中,江某、洪某和魏某三人合伙经营公司,共同出资,并且以企业名义获得收益,符合合伙企业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便合伙人之间已经有了私下协议,也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供货方讨要货款的时候,将洪某、魏某二人包括其中,自然也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由于欠款的主体并非江某、洪某和魏某三人,而是三人共同创立的公司,因此,在承担债务的时候需要分成两个层次:三人共同创立的公司是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第二层次是共同创立公司的三人。所以,二审法院更改了判决。

【读法心得】

合伙创立公司欠下的债务,首先要用合伙公司拥有的财产偿还。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才需要合伙人按比例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与合伙人之间的私下协议无关,与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也无关。

合伙人之间并非完全对等,每个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也有一定的范围。如果某个合伙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一定的范围,就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如果之前没有协议,就应该由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当不能协商一致时,就需要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在与他人合伙创立公司的时候,应该提前拟好协议、做好约定,以免将来出现争议。

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你是老板也算违法吗

【案件缘由】

陈启经营着一家装修公司。李萍和王毅合伙开了一家装修材料公司,李萍是公司的总经理,王毅担任法人。经朋友介绍,陈启与李萍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对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都有详细的规定。

合同签订后,陈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10万元的首批材料款,这笔款直接汇入李萍的账户。没多久,王毅因为家里有事,把这笔货款转入个人账户来处理家事,这导致公司无法按时交货,也没有能力把货款退还给陈启。

王毅与陈启协商之后,王毅写了一张欠条,说明了还款日期。可到了这天,王毅仍然没有偿还债务,陈启就将该公司以及王毅、李萍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和利息。

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毅和李萍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付对方的欠款和利息。

【现身说法】

上述案例中,王毅与李萍的行为看似无伤大雅,最终也没有造成过于严重的后果。实际上,即便是公司老板,将属于公司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也是违法的。

公司本身有自己的责任范围,虽然由老板、股东控制,但双方的责任并不是一回事。

如果公司的财产与老板的个人财产混淆,就难以划分清楚责任。特别是一家公司有多个股东时,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行为会造成侵吞、非法转移、逃避债务等后果,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将公司资金转入私人账户,这种行为从税法的角度来说属于分红行为,应该缴纳20%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如果这笔款项是用于公司经营的,不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将被认为是逃税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股东、法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账目上的资金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那么将构成贪污罪;公司的法人、股东将公司的资金借给他人,或者用于投资或其他营利活动,那么将构成挪用资金罪。

【读法心得】

老板往往是公司的法人,是公司的实际掌控者,但是,他与公司之间始终不能画上等号。公司的账目往往涉及税务、债务等问题,如果混淆了老板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就会出现许多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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