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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消费维权应知道购买伪劣商品受害不浅(第2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除此之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经营者也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真的要追究起来,商家的推销行为均是违法的。

这里所指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除了电话号码之外,还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子邮箱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各种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对于泄露(也包含买卖行为)或者违规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除了要面临行政罚款外,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读法心得】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如何为大数据平台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也成为当下社会的重要课题。

电话骚扰、短信骚扰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犯罪成本低,大多数人对此不以为意,对个人信息安全不够重视。

要构建信息安全的社会,除了法治建设外,更重要的是提高公民信息安全意识。

如果碰到推销骚扰电话,可以打开手机录音功能记录通话内容,然后拨打12345或者12315举报,为信息环境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7天无理由退货?反悔权其实也有条件

【案件缘由】

2016年12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王某的举报。王某声称自己于今年5月27日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发现有质量问题之后申请7天无理由换新,但是电商老板只同意退货,不同意换新。

王某认为,该电商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惩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之后,随即展开调查。调查发现,从2015年12月15日开始至今,王某在该网店7次下单同一款式、同一颜色的苹果手机,前4次全部申请了7天无理由换新,商家也都同意了。直到第5次,也就是王某举报的这一次,商家只同意退货,拒绝换新。商家认为,手机并未出现王某声称的质量问题,前4次同意换新完全是基于对《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的尊重,但王某滥用消费者保护条款,违反了诚信原则,故不予以退换。

随后,王某更换账号名称,在该网店又购买了两部苹果手机,并且全部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均同意了。

王某告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自己之所以选择退换货,完全是因为手机的质量问题,但是自己无力承担手机质量问题的检测成本,只能利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该电商的销售页面中,明确表示该商品在“无理由退换货”的清单内,那么就应该履行承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不愿举证、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中无法证明自己口中的质量问题,连续7次购买同一款手机且全部要求退换货,这不符合正常的交易逻辑,造成某种程度的社会资源浪费,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王某不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判决结果,向当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判。王某仍不服气起诉至法院,然而,他还是没有得到自己想象中的“公平正义”。

【现身说法】

“7天无理由退换货”是《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中的内容,是因电商兴起而专门制定的条款,其中的“7天”,是从买家收到包裹后的第二天零时开始计算的。

引入“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初衷,是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双方并未直接见面,为防止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冲动消费,赋予消费者的一项特殊权益,用来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上述案例中,王某在无法具体说出商品具有什么质量问题的前提下,连续7次下单购买又7次退换货,既不符合“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的设计初衷,也违背了诚信原则,故无法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

根据《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7天无理由退换货”

的商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如购买物品被洗过、影响二次销售,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予退换;所有预定或定制特殊尺码的不予退换;**等特殊物品一旦拆封或使用不得退换。

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退换货,如商品破损、残缺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商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如果仅仅是因为不满意或者其他非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应由买家承担相应的运费。

【读法心得】

法律在制定的时候,确实会更多地考虑弱势的一方,如交易双方中的消费者、劳务双方中的劳动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弱势的一方可以滥用法律条款进行浪费社会资源。

协商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是朝着平等、互利的方向进行的。如果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只看到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害,而看不到他人的权益是否因此受损,所谓的“公平正义”

就谈不上了,势必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买到假货或者过期产品,一般情况下你还有的赚

【案件缘由】

李芳因为生活需要,浏览网上商城准备购买一个水槽,一家名为“小张五金”的店铺吸引了她的注意。该店铺广告中表示,自家水槽的深度和容量在同类型产品中都是名列前茅的,在水槽的商品详情页上有一则醒目的“220mm加深槽身”标语,并承诺“假一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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