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讲,快递业务实际上是由卖方、买方和运输方三方组成的一次交易关系,快递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了运输合同的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所以,只要卖方或者买方其中一方支付了快递费,快递公司就有义务将货物送到快递单上标明的收货地址。
【读法心得】
现在的快递小哥确实很辛苦,作为消费者,可以从体谅快递员的角度出发,亲自下楼取快递,或者让快递员存放在快递柜,但并不意味着这种体谅是理所当然的。
人与人之间的体谅是相互的,如果快递员不仅认为自行取件是消费者的义务,甚至在消费者不满的时候发短信威胁恐吓,就不要怪他人去投诉或者报警处理了。
办理商家会员,怎样应对老板卷款跑路的违法行为
【案件缘由】
2019年7月1日,还在长沙某大学读研究生的苏启感到实习科研项目压力较大,精神状态不是很好,便考虑找家健身房锻炼一下身体。恰好当时学校附近有一家健身房有活动优惠,原价1600元的年卡只需1200元。苏启觉得比较划算,便办了一张会员年卡。
不过,听多了健身房的低价套路,苏启也有些担忧。到了2019年年底,健身房甚至推出100元使用三个月的优惠活动。苏启担心这样的低价背后有猫腻,便再三向工作人员确认,得到的答复都是请他放心,绝对不会有问题。
2020年3月,健身房停止营业,苏启每周都会向工作人员问一遍健身房什么时候开门。工作人员表示疫情还没有缓解,许多会员没有办法返回继续消费,而且地方政府要求疫情期间减少聚集,所以健身房暂缓营业。
4月快结束的时候,苏启通过朋友圈发现健身房的几名教练都找到了新工作,学校附近的其他健身房也逐渐开始营业,但自己办卡的健身房却始终大门紧闭。他怀疑健身房老板很有可能是跑路了。
眼看时间到了5月,苏启打算再跟健身房确认一下营业时间,但相关负责人已经不再回复他的消息。
没有办法,苏启拨通市长热线求助电话。几天后,相关工作人员回复了苏启,表示健身房老板并未跑路,下周就会重新营业,还把健身房老板的电话给了苏启。苏启拨通电话之后,老板也再三表示抱歉,承诺下周会开始营业。
然而,当苏启如约来到健身房之后,却依然大门紧闭。
不同的是,这次健身房门口聚集了许多和他一样的会员。他们找到健身房的工作人员要求给个说法,工作人员却表示他们也联系不上老板,而且老板还欠了他们两个月工资。
这件事发生之后,健身房会员群里的会员们很快建立了维权联盟。他们先后找到社区、市场监管部门解决问题,还向派出所报了案。
5月底,市场监管部门发起一次纠纷协调会,到场的除了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外,还有派出所的干警、社区管理人员以及健身房老板。
老板表示,健身房因为疫情原因确实已经无力继续营业,对于办卡会员还未履行服务的部分会予以退款,如果会员愿意,也可转移到另一家健身房继续接受服务。
【现身说法】
对于消费者办理了会员而老板卷款跑路的情况,大多见于健身房、美容美发店等服务性较强的长期会员上。
通常来说,商家卷款跑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老板蓄谋已久,通过消费者预付款的方式集资诈骗,得手之后就携款潜逃。这种情况就构成了刑事犯罪。二是老板因为经营不善、大环境不好等原因不得不关门停业。这种情况一般是民事案件,属于合同服务纠纷,需要消费者找律师进行起诉。
我们办理会员卡之后,相当于跟商家签订了一份长期服务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在健身房、美容美发店或者其他类似的消费商店中办理会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卷款跑路涉嫌非法集资,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最好能提供相关证据,如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会员信息、现场照片等。这要求我们在办理会员时最好先了解对方的经营情况,尽量保留各类证据,如果后续需要维权,这些能够大大增加自己维权成功的概率。
【读法心得】
会员制度,是商家快速回本、增加现金流的重要手段。
但是,这样的手段用多了难免会出现意外,一旦经营不善,就会侵害到消费者的权益。有些人一看公司破产、老板跑路,便自认倒霉,只能向同事、朋友吐槽抱怨。
其实,无论老板是真的非法集资跑路,还是经营不善倒闭,只要收集好证据,向有关部门报案或者提起诉讼,拿回自己预付款的概率还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