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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尾款到帐(第1页)

他三世为人,不是为了再当一次任人摆布的傀儡。

吴奈拿起手机,没有直接拨打王雨的號码。

情绪化的沟通只会坏事。

他找到邮件里张明律师的联繫方式,拨了过去。

电话响了三声被接起,一个男声传来:“您好,张明律师。”

“张律师您好,我是吴奈。”

“关於您发来的投资协议,我已仔细审阅完毕。有几个关键条款,希望能与王总进一步沟通確认。”

“吴先生请讲。”

张律师的声音波澜不惊,显然是见惯了这种场面。

“首先,是关於创始人会决策机制,协议第7。2条。”

“条款规定【重大决策需全体创始人一致同意】。这实质上赋予了王总委派的创始人一票否决权。”

“张律师,创业公司最需要的是决策效率和创始人的能动性。这项条款会严重束缚公司手脚,打击我的积极性。我相信王总投资的是我和这个项目的潜力,而非一个处处掣肘的僵化结构。”

“我建议修改为【重大决策需持有超过50%股权的股东同意】,或者至少是【需创始人会多数票通过】。”

电话那头沉默了一会儿,传来纸张翻动的声音:

“吴先生,这项条款是风险投资的常见安排,旨在保护投资人的重大利益。王总认为这是必要的风险控制手段。”

“我理解投资人的顾虑,但常见不等於合理,更不等於必须。每个项目、每个创始团队的情况都不同。”

“这项条款的杀伤力太大,会从根本上影响项目的健康发展。如果无法调整,我將不得不重新评估这次合作的基础。”

电话那头又是一阵沉默。

“好的,吴先生,您的意见我会转达王总。还有其他问题吗?”

“有,第二点是关於业绩对赌和回购条款,协议第12。3条。”

“18个月的期限设定过於激进,按原始出资价回购的条件也过於苛刻。创业充满不確定性,市场培育、產品验证都需要时间。”

“我接受对赌机制,这是对投资人的负责,但也需要公平。我建议將期限延长至24个月,或者,如果必须保留原价回购,至少设定一个基於市场公允价值的折扣机制,比如按届时公司估值的70%-80%进行回购。这样既能保障王总的基本收益,也给我和团队留出一定的试错空间。”

张律师寸步不让:

“吴先生,18个月和原价回购是王总基於项目风险评估后设定的底线。创业本身就意味著高风险,投资人需要强有力的保障。”

吴奈也不肯退步:

“高风险对应的是高回报潜力,而非单方面转嫁风险。”

“张律师,我再次强调,如果这两项核心条款不能进行合理调整,我將无法签署这份协议。我坚信项目的价值,也愿意为之承担风险,但这种承担必须是有限度的、公平的。”

“我不能为了拿到投资,就签下一份可能让我万劫不復的卖身契。请务必向王总转达我的立场。”

电话那头陷入了更长的沉默。

吴奈能想像到张律师捂著话筒与王雨紧急沟通的情景。

他耐心地等待著,手指在桌面上画著圈。

这一步,他不能退。

终於,张律师的声音再次响起:

“吴先生,您的意见王总已经知晓。她表示理解您对决策效率的担忧。关於一票否决权,王总坚持这是保障其核心利益的必要条款,但可以將其適用范围限定在极少数、真正关乎公司存续根基的重大事项上。”

“例如:变更公司主营业务、出售核心资產或智慧財產权、单笔借款超过註册资本一定比例(比如30%)、以及涉及创始人重大诚信问题等。除此之外的日常运营决策,包括產品开发、市场推广、人员招聘等,仍由您全权负责。您看这样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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