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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戴震(第5页)

惠栋从这里得着“兼两”的妙义,然而别人却从此更可以明白理字的古义是条理、文理、分理。戴震说理字最好:

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孟子称孔子之谓集大成曰,“始条理者,智之事也;终条理者,圣之事也。”圣智至孔子而极其盛,不过举条理以言之而已矣。……

《中庸》曰,“文理密察,足有别也。”《乐记》曰,“乐者,通伦理者也。”郑康成注云,“理,分也。”许叔重《说文解字序》曰,“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古人所谓理,未有如后儒之所谓理者矣。(《疏证》一)

这个新定义到了戴氏的手里,方才一面成为破坏理学的武器,一面又成为一种新哲学系统的基础。

宋儒之学,以天理为根本观念。大程子说:“吾学虽有所传授,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会出来。”程子以下,一班哲学家把理看作“不生不灭”,看作“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朱子说,“理在人心,是谓之性。心是神明之合,为一身之主宰。性便是许多道理,得之天而具于心者。”)

于是这个人静坐冥想出来的,也自命为天理;那个人读书傅会出来的,也自命为天理。因此宋明的道学又称为理学。理学的运动,在历史上有两个方面。

理既是不生不灭的,暂时的失败和压制终不能永远把天理埋没了,天理终有大白于天下的一日。我们试看这八百年的政治史,便知道这八百年里的知识阶级对政府的奋斗,无一次不是掮着“理”字的大旗来和政府的威权作战。

北宋的元祐党禁(1102),南宋的庆元党禁(1196),明初成祖的杀戮学者(1402),明代学者和宦官或权相的奋斗,直到明末的东林党案(1624~1627),无一次没有理学家在里面做运动的中坚,无一次不是政府的权威大战胜,却也无一次不是理学家得最后的胜利。生前窜逐的,死后不但追封赐谥,还常常请进孔庙里去陪吃冷猪肉咧。生前廷杖打死的,死后不但追封赐谥,还往往封荫及于三代,专祠遍于国中咧。明末理学家吕坤说的最好:

天地间唯理与势最尊,理又尊之尊也。庙堂之上言理,则天子不得以势相夺。即相夺,而理则常伸于天下万世。(《语录》,焦循《理说》引)

我们试想程子、朱子是曾被禁锢的,方孝孺是灭族的,王阳明是廷杖后贬逐的,高攀龙是自杀的,——就可以知道理学家在争自由的奋斗史上占的重要地位了。在这一方面,我们不能不颂赞理学运动的光荣。

第二是坏的方面。理学家把他们冥想出来的臆说认为天理而强人服从。他们一面说存天理,一面又说去人欲。他们认人的情欲为仇敌,所以定下许多不近人情的礼教,用理来杀人,吃人。譬如一个人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这分明是一个人的私见,然而八百年来竟成为天理,竟害死了无数无数的妇人女子。又如一个人说“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这又分明是一个人的偏见,然而八百年来竟成为天理,遂使无数无数的儿子媳妇负屈含冤,无处伸诉。

八百年来,“理学先生”一个名词竟成为不近人情的别名。理与势战时,理还可以得人的同情;而理与势携手时,势力借理之名,行私利之实,理就成了势力的护身符,那些负屈含冤的幼者弱者就无处伸诉了。

八百年来,一个理学遂渐渐成了父母压儿子,公婆压媳妇,男子压女子,君主压百姓的唯一武器;渐渐造成了一个不人道、不近人情、没有生气的中国。

戴震生于满清全盛之时,亲见雍正朝许多惨酷的大狱,常见皇帝长篇大论地用“理”来责人;受责的人,虽有理,而无处可伸诉,只好屈伏受死,死时还要说死的有理。

至于荆、襄、岳、常等府连年的水灾,那就是因为“有你这样狂背逆乱之人,伏藏匿处其间,秉幽险乖戾之气,致阴阳愆伏之干;以肆扰天常为心,以灭弃人理为志,自然江水泛涨,示儆一方。灾祸之来,实因你一人所致,你知道么?有何说处?”那位弥天重犯连忙叩头供道,“一人狂背,皆足致灾,此则非精通天人之故者不能知。弥天重犯闻之,豁然如大寐初醒。虽朝闻夕死,亦实幸矣。”(《大义觉迷录》卷三,页一至二。)

这样的讲理,未免把理字太轻薄了。戴震亲见理学之末流竟致如此,所以他的反动最激烈,他的抗议最悲愤。戴震说:

六经孔孟之言。以及传记群籍,理字不多见。今虽至愚之人,悖戾恣睢,其处断一事,责诘一人,莫不辄曰“理”者,自宋以来,始相习成俗,则以理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因以心之意见当之也。

于是负其气,挟其势位,加以口给者,理伸;力弱气憎,口不能道辞者,理屈。呜呼,其孰谓以此制事,以此制人之非理哉?……昔人知在己之意见不可以理名,而今人轻言之。夫以理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未有不以意见当之者也。(《疏证》五)

他又说:

呜呼,今之人其亦弗思矣!圣人之道,使天下无不达之情,求遂其欲,而天下治。后儒不知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而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与某书》)

这是何等悲愤的呼喊!

宋儒都不能完全脱离禅宗“明心见性”的观念;陆王一派认心即是理,固不消说;程朱一派虽说“吾心之明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然而他们主张理即是性,得之天而具于吾心,这和陆王的主张有何差异?

至多我们只能说陆王一派说理是纯粹的主观的;程朱一派知道理在事物,同时又深信理在人心。

程朱的格物说所以不能彻底,也正因为他们对于理字不曾有彻底的了解。他们常说“即物而穷其理”,然而他们同时又主张静坐省察那喜怒哀乐未发之前的气象。

思者,心之官能也。凡血气之属皆有精爽;其心之精爽,巨细不同。如火光之照物,光小者其照也近。所照者,不谬也。所不照,斯疑谬承之。不谬之谓得理。其光大者,其照也远,得理多而失理少。且不特远近也,光之及又有明暗,故于物有察有不察。察者,尽其实。不察,斯疑谬承之。疑谬之谓失理。失理者,限于质之昧,所谓愚也。惟学可以增益其不足而进于智。……故理义非他,所照所察者之不谬也。……理义岂别若一物,求之所照所察之外?而人之精爽能进于神明,岂求诸气禀之外哉?(《疏证》六)

他又说:

耳目口鼻之官,臣道也;心之官,君道也。臣效其能而君正其可否。理义非他,可否之而当,是谓理义。然又非心出一意以可否之也。若心出一意以可否之,何异强制之乎?是故就事物言,非事物之外别有理义也。有物必有则,以其则正其物,如是而已矣。

就人心言,非别有理以予之,而具于心也。心之神明,于事物咸足以知其不易之则,譬有光皆能照,而中理者乃其光盛,其照不谬也。

他认定心不是理,不过是一种思想判断的官能。这个官能是“凡血气之属”都有的,只有巨细的区别,并不专属于人类。心不是理,也不是理具于心。理在于事物,而心可以得理。心观察事物,寻出事物的通则(《疏证》三说,“以秉持为经常曰则”),疑谬便是失理,不谬之谓得理。心判断事物(“可否”就是判断),并不是“心出一意以可否之”;只是寻求事物的通则,“以其则正其物”。

至于怎样寻求事物的通则,戴震却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关于人事的理,一种是关于事物的理。前者是从儒家经典里出来的;后者很少依据,可算是戴氏自己的贡献。

先说关于人事的理。戴氏说:

理者,情之不爽失者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凡有所施于人,反躬而静思之:人以此施于我,能受之乎?凡有所责于人,反躬而静思之:人以此责于我,能尽之乎?以我絜之人,则理明。

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疏证》二)

在己与人,皆谓之情。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

惟以情絜情,故其于事也,非心出一意见以处之。苟舍情求理,其所谓理无非意见也。未有任其意见而不祸斯民者。

心之所同然,始谓之理,谓之义;则未至于同然,存乎其人之意见,非理也,非义也。凡一人以为然,天下万世皆曰是不可易也,此之谓同然。……分之各有其不易之则,名曰理。如斯而宜,名曰义。

人伦日用,圣人以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权之而分理不爽,是谓理。(《疏证》四十)

心之明之所止,于事情区以别焉,无几微爽失,则理义以名。(《原善》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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