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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高唐神女传说之分析(第4页)

《白虎通义·社稷篇》引《尚书·逸篇》曰:“大社为松,东社为柏,西社为栗,北社为槐。”

《周礼·大司徒》曰:“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名其社与其野。”

《墨子·明鬼篇》曰:“建国营都……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丛位。”

《六韬·略地篇》曰:“社丛勿伐。”

《战国策·秦策》三曰:“亦闻恒思有神丛与?”

《汉书·陈余传》曰:“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注》引张晏说曰:“丛,鬼所凭也。”)

《太玄·聚篇》曰:“示于丛社。”

《急就篇》曰:“祠祀社稷丛腊奉。”

《华阳国志·蜀志》曰:“迄今巴蜀民农时先祀杜主君(案“社”、“杜”古通,“杜主”即社主)开明位,号曰丛帝。”

《淮南子·俶真篇》“兽走丛薄之中”,《注》曰:“聚木曰丛。”“丛”与“林”同义,“社”可曰“丛”则亦可曰“林”。“桑林”即“桑社”,所以墨子以宋之桑林与齐之社稷并称,而皇甫谧又称之为桑林之社[52]。因而《尔雅·释诂》“林烝天帝”并训为“君”的意义也可以洞彻了。“丛”、“从”取声,字一作“菆”。(《礼记·丧大记》:“欑犹菆也。”《释文》:“菆本亦作丛。”)《说文》:“菆,麻蒸也。”《文选·西征赋》“感市闾之菆井”《注》曰:“菆井,即渭城卖蒸之市也。”“烝”与“蒸”通。“林”、“烝”之义皆与“丛”通,“丛”即社,所以林烝与天帝同类。总之,社必在林中,所以社一曰林;林与社同,所以桑林即桑社了。

我们在前面说桑林是宋的高禖,现在又知道桑林是宋的社——这又给前面的推测加了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因为《周礼·禖氏》曰: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

我们先讲听阴讼一层。胜国之社,郑《注》说是“奄(掩)其上而栈其下”的亡国之社。有人疑心这和普通有树木的社不同,似乎不然。《诗·召南·甘棠》传曰:“召伯听男女之讼。”试看《甘棠》后紧接着《行露》,毛公这一说确乎是可靠的。召伯听男女之讼,在甘棠下,甘棠即社木(详下),可知古时媒氏听阴讼的地方——胜国之社,依然是有树木的。总之,媒氏的听阴讼的职务是在社中履行的。这是媒氏与社有关系的佐证。

讲到媒氏的另一项职务,即“令会男女……奔者不禁”一层,你定会联想起《诗经》的《桑中》。你如果又由桑中那地名(或称桑间)联想到桑林之社,那也极其合理。宋、卫皆殷之后,所以二国的风俗相同,都在桑林之中立社;而在名称上,一曰桑林,一曰桑中或桑间,相差也实在太有限了。媒氏所主管的“会男女”的事务,同听阴讼一般,也在社中举行,则媒氏与社的关系又加深一层。因此我们说社神即禖神,而桑林之神即宋之高禖不也加了一重证据吗?

话谈得稍远点,现在可以回到本题了。桑林之神是宋的高禖,而宋是殷后,则宋的高禖实即殷的高禖——亦即他们的先妣简狄。这一层说明白了,我们可将楚云梦之神高唐(阳)氏女禄和宋桑林之神有娀氏简狄比比了。前者住在巫山上,能为云雨;后者住在桑山上,也能为云雨。前者以先妣而兼神禖,后者亦以先妣[53]而兼神禖。前者在《高唐赋》所代表的神话中,后者如玄鸟遗卵的神话所暗示,又都有着**嫌疑的行为。高唐与简狄相同之处也是如此之多。这其间不能没有缘故。

九结论

高唐与涂山、简狄都那样相似,我们屡次讲那必有缘故。读者或许想我的意思是说她们本是一个人。这话是对的,却又不对。若说涂山即简狄,简狄即高唐,那显然是错误的。若说这几个民族最初出于一个共同的远祖(当然是女性),涂山、简狄、高唐,都是那位远祖的化身,那便对了。因此,我们若说姜嫄(或古代其他民族的先妣)也是她的化身,那亦无不可。虽则关于姜嫄的事迹与传说,我们知道的不多,不能和其余几位先妣作更细密的比较。反正几位先妣既然是从某一位先妣分化出来的,我们就不妨将她们各人的许多故事合起来,当作一个人的故事来看——至少为讨论的方便计,不妨这样办。这一层说明了,我们可以开始下总结论了。

但是先妣也就是高禖。齐国祀高禖有“尸女”的仪式,《月令》所载高禖的祀典也有“天子亲往,后妃率九嫔御”一节;而在民间,则《周礼·媒氏》“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与夫《桑中》《溱洧》等诗所昭示的风俗,也都是祀高禖的故事。这些事实可以证明:高禖这祀典,确乎是十足地代表着那以生殖机能为宗教的原始时代的一种礼俗[57]。文明的进步把羞耻心培植出来了,虔诚一变而为**欲,惊畏一变而为玩狎,于是那以先妣而兼高禖的高唐,在宋玉的赋中,便不能不堕落成一个奔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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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看拙著《诗新台鸿字说》(见本卷)。

[2] 陆《疏》:“鹈,水鸟,形如鸮,极大。喙长尺余,直而广。口中正赤,颔下胡大如数升囊。若小泽中有鱼,便群共抒水满其胡而弃之,令水竭尽,鱼在陆地,乃共食之,故曰淘河。”

[4] 本《疏》引作“鱼劳则尾赤”,《诗·汝坟》《疏》引作“鱼肥则尾赤”。刘文湛、李贻德并云“劳”字误,当作“肥”,今据改。

[5] 详拙著《楚辞校补》,见武汉大学《文哲季刊》第五卷第一期。

[6] 此文脱稿后,吴景超先生告诉我这点材料。我得深深地谢他,因为有了他这条证据,我前面的话便可成为铁案了。

[7] 《庄子义证》卷二九。

[8] 《文选》上载的《高唐赋》录之如下,以资比较。昔者楚襄王与宋玉游于云梦之台,望高唐之观。其上独有云气,崪兮直上,忽兮改容,须臾之间变化无穷。王问玉曰:“此何气也?”玉对曰:“所谓朝云者也。”王曰:“何谓朝云?”玉曰:“昔者先王尝游高唐,怠而昼寝。梦见一妇人曰:‘妾巫山之女也,为高唐之客。闻君游高唐,愿荐枕席。’王因幸之。去而辞曰:‘妾在巫山之岨,旦为朝云,暮为行雨,朝朝暮暮,阳台之下。’旦朝视之,如言,故为立庙,号曰朝云。……”此与《杂体诗》注所引《宋玉集》最大的区别,在诗注所引“我帝季女”数语,此作“巫山之女”,又无以下数语。考同书《别赋》注引《高唐赋》及《襄阳耆旧传》并与《杂体诗》注引略同。知《文选》所载,乃经昭明删节,非宋赋之旧,故不从之。《别赋》注引《高唐赋》文如下:我帝之季女,名日瑶姬,未行而亡,封于巫山之台,精魂为草,实为灵芝。《渚官旧事》三引《襄阳耆旧传》如下:襄王与宋玉游于云梦之台。望朝云之馆,其上有云气,变化无穷。王曰:“何气也?”玉曰:“昔者先王游于高唐,怠而昼寝。梦见一妇人,暧乎若云,皎乎若星,将行未止,如浮忽停,详而观之,西施之形。王悦而问之。曰:‘我夏帝(《文选·高唐赋》注引作赤帝)之季女也,名曰瑶姬,未行而亡,封乎巫山之台。精魂为草,摘而为芝,媚而服焉,则与梦期。所谓巫山之女,高唐之姬。闻君游于高唐,愿荐枕席。’王因幸之。既而言曰:‘妾处之羭,尚莫可言之。今遇君之灵,幸妾之搴。将抚君苗裔,藩乎江汉之间。’王谢之。辞去曰:‘妾在巫山之阳,高邱之岨,旦为朝云,暮为行雨,朝朝暮暮,阳台之下。’王朝视之,如言,乃为立馆,号曰朝云。”王曰:“愿子赋之,以为楚志。”又《水经注·江水注》曰:“巫山,帝女居焉;宋玉所谓天帝之季女,名曰瑶姬,未行而亡,封于巫山之阳,精魂为草,实为灵芝。”与《别赋》注同。

[9] 《召南·采蘋》“谁其尸之,有齐季女”,《传》曰:“古之将嫁女者,必先礼之于宗室。”《小雅·车舝》曰“思娈季女逝兮”,又曰“觏尔新昬,以慰我心”;《候人》曰“彼其之子,不遂其媾”,又曰“季女斯饥”。凡《诗》言“季女”将嫁而未嫁之女;赋曰“我帝季女,未行而亡”,行亦嫁也。是赋之“季女”与《诗》之“季女”,不唯字面相同,义亦相应也。

[14] 《说文》:“茨,以茅苇盖屋也。”《释名·释宫室》:“屋以草盖曰茨。”

[15] 《说文古籀补》。

[17] 《殷虚书契后编》卷下,第四十二页,第六片。

[18] 《殷虚书契前编》卷七,第十六页,第二片。

[21] 原作“阴阳相干二气也”,不成文义,今以意改之如此。

[22] 今本“阴”、“阳”二字互倒,从王先谦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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