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公民分成了三个等级。最低等级的人是由最普通的劳动者构成的生产阶层,他们是神用铜和铁做成的。他们负责为城邦提供物质需要,同时也受到统治者的保护。中间等级的是护卫者或曰管理者,他们是神用银子做成的,负责保卫城邦免受外来势力的侵略。最高等级的是统治者,他们是神用金子做成的,人数很少,但却具备人类最高的知识和智慧。这种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职业政治家,他们是一些被称为“哲人王”的人。他们具有美好的公德、自律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他们是唯一能够被人民委以国家绝对权力的人。这三种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哲人王的统治和领导下,他们发挥各自的美德和能力,相互协调,这样就会使城邦安定和谐,各人就会得到最大的幸福和快乐。“我们的立法不是为城邦任何一个阶级的特殊幸福,而是为了造就全国作为一个整体的幸福。它运用说服或强制,使全体公民彼此协调和谐,使他们把各自能向集体提供的利益让大家分享。而它在城邦里造就这样的人,其目的就在于让他们不致各行其是,把他们团结成为一个不可分的城邦公民集体。”
智慧只有极少数人即统治者才会具备并必须具备,执政者集王者的能力与哲人的智慧为一体,是为哲人王(Phil)。有智慧天赋的人统治国家。勇敢的品德主要体现在军人身上。勇敢的人保卫国家。节制就是对于欲望的控制,是一般的公民都应该具备的品质。节制的人生产食物和其他社会所需物品。柏拉图比较了三个阶级的三种社会职能和三种美德:
上述三种美德和谐相处,就产生了正义的美德。智慧者思考,勇敢者保卫,节制者生产,三者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就构成一个相互满足的、和谐的正义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就是柏拉图心目中的“理想国”。
由哲人王统治的“理想国”,明显是一种灵知型社会。实际上,5000年前的《薄伽梵歌》(18。42-47),已经阐述了这种以美德和能力要素为衡量标准的等级制社会及其各社会阶层,即四种姓制度:
平和、自制、苦行、纯洁、宽恕、正直、知识、智慧、虔诚——这些是婆罗门赖以活动的品性。
英武、有力、果决、足智、勇驰沙场、慷慨大度、领袖风采,这些是刹帝利活动的自然品质。
遵循各自活动的性质,人人皆可完美。怎么能做到这样,现在请听我说明。
崇拜众生之源、遍存万有的至尊神,人就可以通过履行自己的工作而达到完美境界。
从事自己该做的事情,即使做得不完美,也远胜过完美地履行别人的职责。依个人的本性而赋定的职责永不会受恶报影响。
婆罗门受中和气性影响,爱好美德和知识,相当于柏拉图所尊奉的哲学家灵知人,作为沟通宇宙—神—人的中介,他们处于社会的最高领导地位。通过传授韦陀知识,婆罗门教导其他阶层,包括作为政治、军事贵族的刹帝利,来维系灵知型社会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
刹帝利或武士受强阳气性影响,爱好荣誉,行事虔诚,其职责是保护其他阶层不受侵犯。他们必须接受婆罗门的指导,按照韦陀经典的训喻管理社会。
吠舍、首陀罗相当于生产者阶层。首陀罗处浊阴气性,吠舍兼受强阳和浊阴气性的影响。虽然受到贪欲的支配,但吠舍乐善好施,首陀罗忠诚勤勉,按照柏拉图的说法,他们拥有节制的美德。
这4个社会阶层的合作使韦陀灵知型社会得以维持和发展。这就是种姓—行期法或韦陀种姓—行期制度。它保障了灵知型社会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能够贯彻到整个社会,并使社会各个阶层互相协作,通过祭祀牺牲,实现宇宙—神—人共融共存的最高目标。
柏拉图的“理想国”显然脱胎于这种古老的灵知型社会制度,是远古前哲学时代灵知传统的再次复兴。但他强调了美德和职能在区分社会阶层方面的作用,这避免了由于世袭制而必然造成的腐化。“哲人王”的概念,近于韦陀经典里所说的Raja-rshi即圣王,他们兼有智慧和勇敢,是灵知型社会最理想的统治者。实际上,他们被认为是神在人间的代表。通过追随和事奉这样的“圣王”,整个社会踏上了“通天之路”。《薄伽梵歌》对“圣王”推崇备至,将“圣王”归于接受最高灵知的理想继承人:“这至高无上的科学就这样通过师徒传习传授下来,那些圣王也是以这种方式接受这门科学的。然而,时光流逝,传习中断,这门科学的本来面目仿佛已被湮没。”
E。J。厄威克认为《理想国》是柏拉图思想的完整体系,并认为柏拉图和印度圣者“从事完全相同的探索,受同样信仰的激励,受同样想象力的吸引”。他证明印度和希腊思想不仅相似,而且用来表达思想的词语也类似:
(柏拉图的)概念、论点和结论在多数场合与印度教经典里的相同,表达它们的语言也常常极其相似;他的几个隐喻是那些更古老作品里使用的隐喻的重复;被他赋予半专门术语用途的心理和伦理词汇可能是对梵语里相应的专门术语的杰出翻译。[123]
在远古的中国,这类人被称为“天子”“哲王”,处于掌握乾坤枢纽的至上地位。他们既是政统,也是道统的合法继承人。《尚书》里提到“畏天明命,下及小民,惟行其德、执其敬”的“先哲王”,“睿哲文明,温恭允塞”的帝舜,都是指连接天道与人道的圣王。徐梵澄——近代少有的贯通中、西、梵学的学者——亦曾断言老子所谓的“圣人”“侯王”与“古希腊哲学言圣王同”。[124]
事实上,学者们也注意到,古代东西方在思想、信仰及社会组织方面的一致性远远大于其差异性。诚如李宗侗所说:“东西两方古代的信仰相同,思想略似,因而发生相类的组织。”[125]
根据古郎士在《希腊罗马古代社会史》中对远古东西方皆存在的灵知型社会的研究,与中国东周时代相对应的古希腊罗马,其前哲学的时代皆以宗教为本,他写道:
上古宗教先建家庭,然后建城邦,它先制定私法及演司政府,然后制定民法及邦政府。国家与宗教密切有关,国家出自宗教,与之合而为一。如此,最初的邦,政治制度皆是宗教制度,佳节即祭祀典礼,法律即神性祝语,王及官员即教士……[126]
而在中国,以对天神祭祀的独占和国家祭祀体系的建制为特色的远古国家宗教,显示出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以及与通神手段之间的密切关系。
在社会思想方面,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出:“城邦源始于家庭,而家庭的组成本于主仆、夫妇、父子三伦。”这与古代中国的纲常理论如出一辙。韦陀的《摩奴法典》(ManuSamhita)说:“女人童年时从父,少年时从夫,夫死从子。无子则从其夫之最近亲属,妇人不能自己做主。”这种基于纲常理论的对妇女的要求,古代印度、希腊及中国都极为相近。
犹如古希腊前哲学时代“一以宗教为本”,春秋以前的中国社会也体现出强烈的灵知型社会特征。意大利汉学家安东尼奥·阿马萨里在深入研究殷商甲骨刻辞以后,认为中国的远古宗教及建立在此宗教基础上的远古社会与《旧约》时代颇为相似。他总结道:
在我们熟悉的最远古的时代,即在刻辞上得到记载的那个时代,人们信赖上帝的创造力,力求理解他的至高无上的意旨,君主们都遵循他的意旨行事。
这些例子证明,上帝的意旨和行为,乃是社会生活的最根本的准则,是君主们以及大臣、官僚们和谐地、团结一致地管理的前提。[127]
全部的伦理、政治、经济、军事生活都以甲骨刻辞中所谓的“帝”即上帝及其诸神的意志为中心,这才是中国远古社会的实质,也是远古印度、希腊、罗马、希伯来等灵知型社会的首要特征。
安东尼奥以为,甲骨刻辞中所谓的“帝”,是最高的统治者、领导者和至高无上的组织者,不仅驾驭地神、水神,指引着命运、生命和自然力,而且也是众神之首。
根据汇集于商朝的文化中的史前宗教传统,上帝不只是一个住在遥远天国的帝,而是真正的“宇宙的中心”。这是一个极具独特性的概念。
这个“帝”的概念,与《旧约》的“上帝”及古希腊前哲学时代的“神”相似,但更接近韦陀灵知里对作为宇宙主宰的“超灵”的界定。
近现代西方学者把希腊文明看得高于一切远古文明,并因此将东西方古文明加以割裂,乃是对历史的无知。这种无知始于基督教一元主义的宗教专制,盛行于近代殖民主义时期。随着基督教在地中海地区确立统治地位,远古的异教崇拜便逐渐消亡,神像和神庙以及对它们的信仰均被抛弃。异教被认为是那些离开近东,失去与犹太教和基督教主流信仰的接触因而堕落的人发展出来的。异教徒的遗迹因此被视为堕落者的遗物,无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被摧毁,要么将它们中性化或基督教化。
实际上,基督教在欧洲获得全面胜利之前,整个世界根本不存在今天意义上的西方文明和东方文明之说。在《中西古典文明千年史》一书中,历史学家日知先生认为,按语言民族系统的复杂关系,在世界古代文明的三大地区中,中间部分(即北非、西亚、南亚、中亚、波斯)同欧洲部分事实上是联成一体的。由苏美尔—阿卡德而下的系统,同克里特—迈锡尼而下的希腊—拉丁—日耳曼系统互相穿插。随历史之发展,这个中间部分与欧洲构成西方古典文明系统,而与东方中国部分构成中国古典文明系统,两者遂成为中西并立之局面。因此,总起来看,世界古代文明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