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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自由及其在自然界中的地位(第1页)

第八章自由及其在自然界中的地位

自由是一种因果力量吗?

至此,自由的行使问题可能已经解决了。行为不再被理解为消极欲望的结果,不再被视为自由意志论自由的威胁。行为的发生是完全可以不需要有任何前因的。行为可以是不受前因影响的决定,而且并不因此而减少其真实性和有意性。但是,随机性问题仍然存在。即便我们的行为具有明确的目标,或者根本不受任何前因的影响,我们的行为也可能是偶然发生的。我们所形成的意图仍然可能是随机的,而不是在我们真正控制下形成的。我们需要指出,自由意志论者能够区分不受因果律决定的自由与纯偶然性的行为,不过在指出自由可以不受先前事件影响时,并没有把自由等同于随机性。

我们要记住,根据怀疑论者的观点,自由意志论自由只是随机性事件,因为实际上只存在两种可能性。要么任何一种行为都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不过,自由意志论坚持认为,这样一来,人类将没有自由可言;要么行为的发生不是预先决定的,它一定就是纯粹偶然发生的。怀疑论者现在坚持认为,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也将没有真正的自由可言。只有这两种情况,没有第三种情况。

我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人们为什么会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呢?我认为也许还有第三种可能性存在,即事件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也不是纯粹偶然或随机发生的,而是通过我们行使自由而发生的。事件虽然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但它的发生也并不完全是偶然的,因为我们能够控制事件是否发生。我们要区分两种都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事件。有些事件,它们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此外,别无更多性质;而有些事件,是真正的随机性事件,它们的发生纯粹是偶然的。显然,在这两种事件中,自由都没有扮演任何角色。还有一些事件,它们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对其加以控制。这类事件不仅涉及偶然性或随机性,还牵涉更多因素,特别是自由的行使问题。这第三类事件的发生与否是行为人能够加以控制的。

事实上,有些人之所以要排除第三种也就是最后一种可能性,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第三种可能性的事件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但却是我们能够控制的。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如果我们做出一个关键性的假设——自由,如果它真的存在,一定是一种因果力量——那么最后的这一种可能性就被排除了。我认为,正是这一假设产生了随机性问题。所以,我要对这一假设做进一步的阐述,探讨它涉及哪些内容,以及为什么有人会做出这样的假设。

显然,自由是一种我们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自由意味着我的行为由我做主。正如人们可能会提出的那样,自由意味着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控制,是一种决定行为和事件的能力,一种我们必须决定如何行动的能力。

因此,自由是一种决定事件的能力。自由就是确定特定事件是否发生的能力。自由是一种特殊的能力,似乎只有像我们人类这样具有理性的动物才能拥有,而且这种能力只能通过行为来行使。自由是一种决定我们采取何种行动的能力。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在本质上,这一能力是如何与其他能力相关联的?

在更广泛的自然界中还存在着另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不仅被人类这样具有理性的主体所拥有,甚至也被木棍或石头这样的无生命物体所拥有,这种能力就是因果力量,能够产生结果的力量。毫无疑问,这一能力与自由息息相关。因为自由是一种可以通过因果作用扩展开来的能力。在已有的自由或控制能力的基础上,再加上因果力量,我们就能拥有更多的控制能力。假设我已经控制了是否执行某一特定的行为,比如是否按一下开关,然后我的控制能力就可以通过这个行为的因果力量以及它可能产生的结果来进一步增强。也许,按一下开关,可以开灯或者关灯。在此情形下,由于我的行为具有影响灯光的能力,我对是否执行这一行为的控制,也使得我能够控制灯亮或灯灭。一个由我控制的行为所产生的因果力量,给了我更多的控制能力——对执行该行为所能影响的一切事物的控制能力。

人们很容易联想到,自由与因果作用之间的关系可能要更加紧密。也许,自由不仅是通过因果作用而得到扩展,自由也许也是一种因果作用。在此情况下,自由的行使从一开始就意味着“有因必有果”。我们所控制的任何事件,都一定是我们行为的结果。这意味着,世界上真正决定事件的力量只有一个,而不是两个。这个力量就是因果力量,而人类的自由只不过是它的一个显著例子。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结论是多么令人满意。在我们对世界进行理论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化繁为简,而这个结论与这一做法恰相呼应。所谓化繁为简,就是用尽可能少的东西来解释尽可能多的东西。我们想把世界上种类明显过于丰富的事物和现象减少到最小的范围,简化为基本的元素,在这个由元素构成的简单而高效的世界里,丰富而复杂的整体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被展示出来。所以,为什么不把看起来是两种不同的力量——自由与因果关系,改为只有一种更基本的力量——因果关系?而自由将被证明只是因果关系中的一个具体例子。

当我们考虑到自由概念本身所引起的全部困难和怀疑时,这种替代就显得更有吸引力了。要解决这些疑问和困难,除了指明自由只是一种我们所熟悉的力量,就像石头打破窗户的力量或者火烧开水的力量一样,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但是,如果我们真的进行了这一替代,有人就会认为,既然行为不是事先由因果律决定的,那么行为的发生就只是偶然性事件。纯粹的偶然或随机性事件完全不可能被因果律事先决定。因此,如果我们认为行为不是被因果律事先决定的,那么就会认为行为只是偶然发生的。如果控制只是一种因果作用或者因果力量,那么事件若非由任何因果力量所决定的,则事件的发生也是不受人们控制的。由此,纯粹偶然性或者随机性事件的发生,就既不是由因果律事先决定的,也不是人们所能够控制的。

另外,自由是否真的是一种因果力量也不是明显的。虽然棍棒和石头并不拥有自由,但棍棒和石头或者与其相关的事件显然也会发生作用。事实上,大多数具有因果力量、能够发生作用的事物,都缺乏对如何行使因果力量的控制力。扔向窗户的石头并不能控制它自身是否会打破窗户,我们只有用力把石头砸到玻璃窗户上,才有可能产生玻璃被击碎的结果。自由则完全不同,自由或控制在本质上是一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的力量,它们可以决定某一特定行为是否发生。人类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而除人类之外的“因”则无法控制它们将产生怎样的结果。

不管从什么观点来看,所谓行使自由,就是决定某一特定行为是否发生。自由是一种决定的力量。不过,许多哲学家还走得更远。他们认为,不管是一般的决定,还是因果律决定,都应当产生相同的结果。在此情形下,在他们看来,不由因果律决定的事情,肯定也是我们无法决定的事情,因此是不受我们控制的事情。但是,他们忽略了自由也许是一种非因果力量的可能性。在行使自由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以一种非因果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与石头决定窗户是否会被它打破的方式完全不同。

自然界的简单性,或者说把自然界化繁为简,有一个明显的界限,不能走过头。事物之间必须有基本的区别,否则,一切事物都将很明显地表现出完全相同的特征,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公正地对待事物的差异与找出事物的相似之处,同样重要。仅仅通过教条式地坚持明显不同的事物实际上是同一事物,我们是无法有效地解释任何事情的。自由的力量和因果力量就是一个恰当的例子,这两种力量看起来确实非常不同。也许,这是因为它们真的是非常不同的。

强调这一点很重要,英美哲学传统很容易忽视这一点。在过去的50年里,涉及心智与心理的领域,特别容易被人们忽视。心智,尤其是高度发达的人类的心智,显然是一个显著而独特的东西。我们在自己心智中所发现的事物和现象,似乎与更广泛的自然界中的任何事物都截然不同。在我们的心智里有意识、有理解、有理性,有对理性做出反应的能力,有自由,有控制意志的能力,以及依赖意志决定的自愿行为,至少我们是这么认为的。但是,许多哲学家并没有接受、领略这种独特性,而是对此感到非常不安。他们所走的是最先由托马斯·霍布斯开辟的自然主义的道路。自然主义试图否认人类与更广泛的自然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这一事实。

自然主义者的直接否认就是其中一种。他们认为,诸如意识、理解、理性和自由之类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不过,自然主义者还有另一个更微妙的做法,就是间接否认。他们承认,意识、理解、理性和自由这些东西都确实存在,但同时又指出,这些都不过是在更广泛的自然中发现的一些普遍特性的特殊情形。我们试图用向其他门类借来的术语来描述所有这些事物,描述这些现象的宏观面,而不是琐碎之处。自然主义者的主张是这样的:自由实际上不过是一种因果力量罢了。

兼容并蓄的自然主义和作为因果力量的自由

还原主义(Reductivist)认为自由是一种因果力量,这是有其渊源的。这一看法源于霍布斯的传统。带有自然主义色彩的相容主义者特别热衷于用其他术语来解释自由,并把自由仅仅视为一种因果作用。这派相容论者声称,自由亦即我们控制自己行为的力量,是我们欲望的一种因果力量。他们已经接受了霍布斯的行为理论。他们假定,做一件事就是自愿做某件事,因为之前就有了做这件事的欲望,这个欲望是决定我们如何行为的前因,也是一个完全被动的原因。在此情况下,把自由(我们控制自己行为的力量)视为欲望的因果力量,就是一种很有吸引力的做法。我们就像木偶一样,乖乖地听从欲望的摆布。为什么自由不能是这种因果力量呢?毕竟根据霍布斯的行为理论,这种因果力量的运用,就是行为的全部内涵。所谓的行为,就是做我们想做的事情。除非我们的欲望确实对我们所做的事产生这样的影响,否则行为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自由也就无法被行使。任何妨碍我们满足欲望的障碍,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妨碍我们行使自由的障碍。那么,为什么不把自由的行使纯粹而简单地定义为“毫无阻碍地满足欲望”呢?自由就是欲望让我们按照它的意志行事的力量。

这种相容主义的简化做法是我们难以接受的,它与关于行为的常识概念相冲突。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常识概念并没有把一般的行为定义为欲望的结果。目标导向的行为,完全可以采取一种无须由欲望或任何其他先前动机引起的形式,也可以是不受前因影响的决定。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再把自由定义为欲望的力量——欲望让自己得到满足的力量。因为阻碍这些欲望获得满足的因素,对我们自己的行为来说,不再构成对自由的威胁。阻止我们欲望得到满足的因素,可能不是别的,正是我们自己深思熟虑的决定,比如,我们决定不去做那些低级欲望引诱我们去做的低俗行为。阻碍我们欲望得到满足的因素,可能就是我们自己深思熟虑的行为,我们可以用自己的意志来挫败我们的欲望。但是,如果使我们欲望受挫的不是某种外部的障碍,而是我们自己有意的行为,那么我们的行为中还有哪些内在的因素会对自由构成威胁呢?

我们现在看到,行为在本质上并不是我们欲望的结果。相反,行为是非常不同的东西。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能力,它决定我们的哪些欲望(如果有的话)应当得到满足。因此,我们的自由,我们对如何行使这一行动能力的控制,相应地,也就是对我们的欲望是否要得到满足的控制,以及对哪些欲望应当得到满足的控制。通常,我们使用这种力量来挫败自己的欲望,这样做并不意味着我们失去自由,而是行使自由的一种方式。

自由,这一我们控制自己行为的力量,不应当被视为决定我们如何行动的先前欲望或者其他被动动机的因果力量。这是因为我们可以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我们借以行使自由的行为——来挫败我们的欲望。如果说自由是一种因果力量,那它也一定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因果力量。

自由意志论和作为因果力量的自由

当然,自由意志论者永远不应该把自由定义为欲望的因果力量,或其他决定我们如何行动的被动动机。其原因是很明显的。这样一种因果力量在足够强大的时候,可以完美地消除自由意志论自由,它与自由意志论自由一定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自由意志论者来说,任何影响我们如何行动的已发生之事的因果力量,都对我们的自由构成潜在威胁。所以,自由永远不能被视为一种因果力量。

然而,许多自由意志论者担心,如果自由不是某种因果力量,那么自由就什么也不是了。不被因果律事先决定的行为,也不会被其他因素所决定或控制,而只会是一种随机性的行为。因此,这些自由意志论者也试图把自由意志论自由视为一种因果力量,一种不同类型的因果力量。

我们的自由,只可能是另一种因果力量。它既不是任何先前事件的因果力量,也不是我们头脑中发生的先前事件的因果力量,比如欲望或情感。相反,自由是这样一种因果力量:它完全依附于我们自己,由我们自己直接行使。自由一定是一种因果力量,不过,它不是行为人生命当中某件影响其行为的事件的因果力量,而是行为人自己的因果力量。而且,由于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双向的力量,一种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力量,这种因果力量的行使方式,肯定就不止一种。构成我们自由的因果力量必须既是一种产生既定结果的力量,又是一种防止该结果发生的力量。这样,我们就得出了一个很流行、很有影响力的关于自由意志论的理论。这一理论也就是哲学家所说的“行为人因果作用”。自由被视为一种特殊的、针对行为的双向因果力量,拥有并行使这一因果力量的不是任何不自由的事件,而是自由的行为人自己。自由被视为一种“以行为人为因”的力量。

为什么自由意志论者想把自由描述为一种“以行为人为因”的力量?记住,这一“以行为人为因”的理论产生了两个影响。首先,它把自由简化为另一种力量,揭示出自由只是因果力量这一现象的特殊情形。在自然界中,因果力量处处存在,即便是像自由意志论自由那样(被视为)不自然的、特殊的东西,我们也可以圆满地将其视为自然的一部分。其次,这一理论也解决了随机性问题。在行使自由时,如果我们作为行为人随意地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那么,我们自由意志的自由行为就不可能是随机的,因为它是由因果律决定的——不是由某些威胁自由的先前事件决定的,而是自由行为人自己决定的。有一件事是清楚的,是每个人都同意的:任何由因果律决定的事情,都不可能是随机性的。因此,我们对自由意志论自由的行使,就绝不可能是随机性的行为。

当行为人为了行使其自由而采取了A行动时,行为人自己就是一个在起作用的原因,行为人自己就是决定他是否采取A行动的因素,而不是任何其他单纯的事件,也不是任何欲望或动机。A行动的发生不是随机的,它是由因果律决定的,不过它是行为人自己所控制的,它不是由一个不受控制的原因所决定的,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所决定的。

当然,对这个理论来说很重要的一点是,行为人必须能自由地行使他的因果力量。行为人必须能够控制他的因果力量,必须能控制是否让A行动发生。否则,尽管A行动是由行为人凭因果力量决定的,但其决定因素将不再受行为人控制,而且行为人也不能再以其自由意志来控制A行动是否发生。无论如何,这一论断是成立的:行为人能够控制他的因果力量。因为这种因果力量被视为行为人的自由,而自由除了被行为人自由地加以行使,还能被如何行使呢?

我们就应该把自由意志论的自由视为一种因果力量、一种行为人的因果力量吗?这个问题很复杂,赞成和反对的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下。不过,反对的一方有一个很得力的论据表明:自由意志论自由不可能是一种因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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