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灯烛
周时以薪为烛
《礼·少仪》:“执烛抱燋。”注:“未爇曰燋。”又,《周礼·春官》:“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注:“杜子春读燋为薪樵之樵。”是燋者,樵也,薪也。薪之燃甚速,故亲执其既燃者,复抱未燃者,以待续爇。又,《毛诗·巷伯》传云:“昔者颜叔子独处于室,邻之釐妇又独处于室。夜暴风雨至而室坏,妇人趋而至。颜叔子纳之而使执烛,放乎旦而蒸尽,缩屋而继之。”
按:蒸者,细薪也;缩,束也。言蒸尽,束屋上茅燃之。又,《周礼》:“司煊庭燎。”疏云:“若人所执之烛,以荆燋为之。”
是皆以薪为烛之确证也。
故古亦谓烛为火
《左传》:“饮桓公酒乐,公曰:‘以火继之。’”又,《哀十六年》:“良夫代执火者而言。”《晏子春秋》:“晏子饮景公酒。日暮,公呼具火。”《史记·孟尝君传》:“夜食,有一人蔽火光。”火者,即烛也。因燃薪为烛,其光甚大,故亦谓曰火。
汉魏以后,始以灯烛为照夜之专名,凡在屋内者,无曰火矣。
古学校弟子执烛之详情
《管子·弟子职》:“昏将举火,执烛隅坐。错总注:烛束之法,横于坐所,栉依《礼记》郑注,当为“塈”。之远近,乃承厥火。注:栉谓烛尽。尽,烬同。言察其烬之远近,以薪续其火也。居句如炬,蒸间容蒸,燃者处下,注:蒸,细薪。捧碗以为绪,注:烛烬,碗贮绪。右手执烛,左手正栉,有堕代烛,交坐毋背尊者,乃取厥栉,遂出是去。”
按:古人执烛情形,此文可谓详尽矣。“居句如矩”者,言以新烛接燃旧烛,相交形如矩,旧注误。而以燃者处下,则火易传也。“捧碗以为绪”者,言以碗承烬,使不落地,免危险也。“右手执烛,左手正栉”,“正栉”二字殊不解,后阅《檀弓》“夏后氏堲周”,郑注引此文曰:“右手折堲。”《释文》引则曰:“左手执烛,右手折即。”同堲。孔疏引则曰:“左手执烛,右手正堲。”乃知今本《管子》“右”讹为“左”,“左”讹为“右”,而“折堲”
二字,亦以形近之故,讹作“正栉”。此“栉”字为讹字,余“栉”
必皆为讹字,以至义意全不明了。堲者,烬也。郑以《弟子职》之折堲,与“堲周”“堲”字同,故引以释《礼》文。若为栉者,郑胡取乎?
又左右颠倒,于理亦不适。古今人动作,左手常居静职,右手常居动职,执烛有定,故左手为之;折堲常动,故右手为之,今以形近之故,“左”
讹“右”,“右”讹“左”,义全盭矣。折堲者,即拨烬使落也。
烬落则烛明。“乃取厥堲,遂出是去”,言弟子将退,取烛烬出外弃之也。“栉”无训“烬”者,而《管子》原注训“栉”为“烬”,可证房玄龄所见《管子》仍为“堲”,与陆、孔同也。
古宴客必至饮时始燃烛
《礼·少仪》:“其未有烛而后至者,则以在者告。”
按:此系召客夜饮,而至有先后也。其后至者,日暮室暗,不能见人,故主人告以某在斯也,某在斯也。此以后世便利状况例之,何至夜暗不能辨人,室不燃烛?古人不尔者,以其害甚多:暑月益热,一也;火大烬多,易有危险,二也;费巨,贫者不办,三也;不洁,四也;须有人执,五也。以故非客毕集至饮食时不燃。
古夜宴时主人执烛礼节
《礼·少仪》:“凡饮酒,为献主者,执烛抱燋。客作而辞,然后以授人。”注:“未爇曰燋。主人亲执烛敬宾,示不倦也。”
疏:“既欲留客,又取未爇之炬抱之也。”又,《曲礼》:“烛不见跋。”注:“跋,本也。”疏:“本,把处也。火炬照夜易尽,尽则藏所燃残本。恐客见残本多,知夜深,主人厌倦也。”
古执烛者必在屋隅
《弟子职》:“皆将举火,执烛隅坐。”又,《檀弓》:“曾子病,童子执烛隅坐。”
按:执烛必在屋隅者,古人席地坐,而薪烛火甚大,屋隅闲旷,可不妨人,且防火害也。以故《少仪》云:“执烛不让,不辞,不歌。”
诚以执烛而辞让或歌,易致火患也。
古人夜书须人执烛,至宋犹然
《韩非子》:“郢人有遗燕相国书者,夜书,火不明,因谓持烛者曰:‘举烛!’”又,韩愈《毛颖传》:“惟颖与执烛者常侍。”又,《名臣言行录》:“韩魏公帅定州,时夜作书,一侍兵执烛,他顾,烛燃公须。”是古人夜间作事,执烛者必在侧,欲密秘不得也。
古庭烛状况
《周官·司烜氏》:“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又。“阍人设门燎。”又,《燕礼》:“甸人执大烛于庭。”注:“坟,大也。树于门内曰庭燎,于门外曰大烛,皆所以照众为明。”
《效特性》所谓“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然遍考《礼经》,无树烛明文。而甸人则明言执大烛于庭,疑凡庭燎坟烛,亦皆手执。
贾疏以郑注树烛与执火烛于庭不合,乃谓“诸侯之燕,使人执庭燎,天子则树于庭”,似为强说。
古大烛以苇制
《周礼·司烜》:“庭燎”疏云:“庭燎所作,依慕容所为,以苇为中心,以布缠之,饴蜜灌之,若今蜡烛。”又,“阍人门燎。”
《释文》云:“其所作之状,盖百根苇皆以布缠之,以蜜涂其上,若今蜡烛矣。”
按:蜡含蜂蜜中,周时尚未解蜜与蜡分解之法,故以布束苇,灌蜜于中,又涂蜜于外。苇得蜡,故质坚而耐久,状有类于唐之蜡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