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其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了如下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国有独资公司转让资产,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2)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成员为3~9人。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关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行使职权。
(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3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其全部注册资本,而且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依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依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中,股票可以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又称“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全部资本分成若干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确定其权利的大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在股票市场上发行和流通。
(4)公司具有较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
公司的议事规则及办事程序均有明确规定。组织机构较充分地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公司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它具有其他公司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是可以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融资能力强;二是股份可以自由流动,较大程度上分散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依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至少应为5人,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资本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设立筹备。发起人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做的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①发起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草拟公司章程,制作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重要报批文件。
②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应对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界定原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权。
(2)设立申请和审批。发起人完成设立公司的筹备工作后,可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被委托人应当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交设立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草案、资产评估报告等重要报批文件,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查确定是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