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筹集资本。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②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后,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4)选举公司组织机构或者召开创立大会。
①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公司组织机构。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申请设立登记。
①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组织机构选举产生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基本相同,即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只是这些机构的职权有些不同。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都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除少数当选董事会或监事者外,没有直接参与公司事务的机会,这一点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且均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机会,所以《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作为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表示意见的权力机关,一切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不是股东代表大会,应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唯一的差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出资,不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种。年会(又称普通股东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必须至少召集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临时会(又称特别股东会)是指依据需要由董事、监事或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依实际情况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全体股东会议。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为董事长。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和执行业务机关。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必须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为董事长。董事会议的决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申办发行新股的手续等。
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关。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经理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代理人。依我国《公司法》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但监事不得兼任经理。
经理的职权主要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份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是指股份都在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股东可以是发起人,也可以是接受他人股份转让之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转为股东,享有股东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应承担如下责任:
(1)连带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其创立会召开时,公司应发行的股份尚未认足,或第三人已认购而又撤回者,由发起人连带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