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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公司法有关知识(第6页)

(2)连带负责赔偿。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其过失而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全体发起人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3)连带负担公司设立费用。

(4)连带责任返还股款及利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于本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中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所持股份、股票编号、取得股份的日期等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义务的,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构成单位。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东按持有股票表明的股份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

1.股票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是,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股票上市的程序

具备了股票上市所需条件之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还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股票上市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3)公告股票上市报告。股票上市申请被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4)股票上市。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还可以到中国境外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其中,上市公司有第(2)、(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法律对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有什么要求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主要要求有: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国家财产、挪用国家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3.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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