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发布前,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告主申请审查广告,应当提交有关广告主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还应提交有关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以及广告内容合法性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广告主不提交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审查机关可以不予审查。
(2)审查。
广告审查机关在收到广告主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审查。
(3)决定。
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广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出准予发布的决定,反之,作出不准发布广告的决定。广告审查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要制作相应的审查决定文件,并通知广告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文件。
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户外广告是利用露天场地或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户外广告形式多样,主要有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橱窗、灯箱、车体、船体、飞机、飞艇、墙壁绘制、气球等。因为户外广告的设置具有地理上的选择性、时间上的长期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城市的市容、市貌、城市规划、交通安全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必须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实施一定的管理。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5.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违反广告法的行政责任
行为人违反《广告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根据《广告法》规定,该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等。
根据《广告法》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
(1)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2)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3)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9条至第12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第13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广告法》第14条至第17条、第19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广告法》第31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5)违反《广告法》第18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违反《广告法》第34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1)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