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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社会经济(第2页)

8

中男

9 曲 范昌 憧憧 翟永藉 王住海 蓴驴胡 左洪贞

10 索□安住十九 康守海十六侍 左德君十六侍

以上中男名籍中,康守海、左德君、张才住同为16岁,且均有“侍”字标注,说明康守海等3人被点选为侍丁。同墓所出《唐田丰洛等点身丁中名籍》中,17岁的张尾达、荆武刚、张武用和19岁的范隆海,均有点勘标识,并注有“侍”字[34],同样是中男充任侍丁的描述。相比之下,《天宝十载(751)敦煌县差科簿》提供的案例更为丰富,在涉及悬泉、慈惠、从化、敦煌、寿昌、龙勒6乡的差科簿残卷中,登载了18—22岁的15名中男充任侍丁的信息,这说明天宝年间,中男充任侍丁的现象比较普遍[35]。苏頲《遣王志愔等各巡察本管内制》云:“缘山陵所科夫匠等,有父母年老家无中男以上者,容其侍养,不须差遣。”[36]说明在征发民夫、工匠营建陵寝的过程中,官方也要考虑老人的侍养问题。对于那些父母年迈,家中又没有中男的“夫匠”,官方免其差役,允许他们留在家中照顾老人。无疑,这些“不须差遣”侍奉老年亲属的民夫和工匠,显然充当了“亲侍丁”的角色。

表4-2敦煌差科簿所见中男充任侍丁表

6。执衣

《新唐书·食货志》载:“二品以下又有白直、执衣:二品白直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七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二品执衣十八人,三品十五人,四品十三人,五品九人,六品、七品各六人,八品、九品各三人。皆中男为之。”[37]作为官员俸禄的一种补充形式,白直、执衣都由中男来充任。《旧唐书·职官二》载:“凡州县官及在外监官,皆有执衣。”[38]《通典》卷35《禄秩》载:“诸州县官,流内九品以上及在外监官五品以上,皆给执衣。……初以民丁中男充,为之役使者不得踰境,后皆舍其身而收其课,课入所配之官,遂为恒制。”[39]根据注文“随身驱使,典执笔砚”的解释,执衣是配给主司官员的侍从人员,随时奉命,听候驱使,并随身携带笔墨纸砚,以供官员书写之用[40]。执衣的充任,初唐以来一直由白丁充当,不分丁、中,且只许供身役,“不合收庸”。但自光宅元年(684)武后主政后,执衣仅限于征及中男,可以纳课代役,交纳执衣钱[41]。前引《唐田丰洛等点身丁中名籍》中,赵建贞年龄20岁,注为“执衣”[42],正是中男承担“执衣”差科的反映。敦煌所出天宝十载(751)差科簿中,登载了18—21岁的10名中男,他们分别被差充为太守、司马、参军、县令和主簿的执衣。根据敦博76号《地志残卷》的记载,沙州敦煌郡为下州,敦煌县为上县[43],参照《唐六典》的规定,可知敦煌郡郡守(太守)为正四品下,司马从六品上,参军为从八品,县令从六品上,主簿正九品下,品级上完全符合于“流内九品以上及在外监官五品以上”的规定。

表4-3敦煌差科簿所见中男差充执衣表

7。门夫

《通典》卷35《禄秩》载:“诸州县不配防人处,城及仓库门各二人须守护者,取年十八以上中男及残疾,据见在数,均为番第,勿得偏并。每番一旬。……若番上不到,应须征课者,每番闲月不得过一百七十,忙月不得过二百文。满五旬者,残疾免课调,中男免杂徭。其州城郭之下户数不登者,通取于他县,总谓之门夫。”[44]由此可见,凡18岁以上中男和残疾,均可以“防人”的角色充任门夫,守护城门和仓库门的安全。他们分番应役,每番10天,服满50天后,残疾可免租调,中男则免除杂徭。当然,中男差充门夫也可纳资代役,大致每番交纳170—200文。另一方面,地方官在分配中男差役及纳资代课时,往往是“任土作制,无有常数”,乃至出现了“每县中男多者,累岁方始一差。中男少者,一周遂役数遍”的现象。鉴于同一州郡内诸县中男服役的这种巨大反差,玄宗于天宝十四载(755)颁布诏敕:“自今已后,诸郡所差门夫,宜于当郡诸县通率,准式纳课分配,令得均平。”[45]要求各县在中男差充门夫之役的分配上做到允执厥中,公平持正。

8。烽子

P。2574《麟德安西判集残卷》载:“比闻烽夫差遣,是残疾中男,远望必阙机宜。闻者即可心寒,所部何能不惧。”这里“烽夫”,盖指诸烽负责候望之人,征夫充之,为徭役之一种,故称烽夫[46]。烽夫既差遣中男和残疾充任,说明其性质与《赋役令》“取中男配烽子”相同。《日本养老赋役令》“杂徭”条集解:“唐令烽条云,取中男配烽子者,无杂徭故也。”[47]按照胡三省的解释,烽子“盖守烽之卒,候望警急而举烽者也”[48],即指军防系统中守卫烽火台的士兵。中男一旦被差配为烽子,其身内杂徭即可免除。前引吐鲁番所出《龙朔三年(663)宁戎乡次男侯子隆充侍及上烽事》中,“侯子隆见是中男,随番上烽”[49],正是中男差充烽子的案例。

9。郡史

天宝十载敦煌差科簿中,登载了注为“郡史”的8名男子。其中上柱国1人,上柱国子4人,轻车都尉1人,品子1人,中男1人(详见表4-4)。作为外职胥吏之一,郡史是在敦煌郡内的“职事官下从事工作的所谓刀笔吏”[50]。从出身来看,这名18岁的中男刘大宾可能来自勋官家庭,他的两位兄长刘大忠、刘大庆的身份分别为上柱国(视正二品)和骑都尉(视从五品),勋官品级都在五品以上。考虑到其他7人都是来自五品以上的勋官及其子弟,不难推知,中男虽可充为郡史,但出身必是来自于五品以上的勋官家庭。

表4-4敦煌差科簿所见丁中差充郡史表

10。渠头、斗门

渠头,或为渠长。《新唐书·百官三》载:“凡渔捕有禁,溉田自远始,先稻后陆,渠长、斗门长节其多少而均焉。”[51]P。2507《开元水部式》:“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其州县每年各差一官检校。”[52]可知渠长负责河渠灌溉及行水事宜。敦煌所出《天宝十载差科簿》中,登载了8名被差充为渠头的中男,他们分别是18岁的邓庭光,19岁的李玉山、阴思楚、王玉儿、赵祐进,20岁的张英桀、公孙龙儿,22岁的王敬元。另有1名17岁的小男任景阳,因有加入差科的需要,故被官方视为中男同样被差配为渠头。

此外,P。3559(3)《慈惠乡差科簿》载有1名20岁的中男曹光庭差充为“斗门”。P。2507《开元水部式》:“泾渭白渠及诸大渠用水灌溉之处,皆安斗门”,“其斗门皆须州县官司例行安置”,“蓝田新开渠,每斗门置长一人,有水槽处置二人,恒令巡行。……百姓须溉田处,令造斗门节用,勿令废运。”[53]这说明斗门是官方安置的用于调节河渠水流的一种设施。曹光庭被差配为“斗门”,说明他充任的正是斗门长一职,负责河渠堤堰及引水溉田等事务。

表4-5敦煌差科簿所见中男差充渠头、斗门表

11。堰夫

P。2507《开元水部式》载:“龙首、泾堰、五门、六门、昇原等堰,令随近县官专知检校,仍堰别各于州县差中男廿人、匠十二人分番看守,开闭节水。”[54]可知中男可被差充为堰夫,负责看守堤堰的蓄水与排水事宜。

12。渡子

渡子,即在渡口摆渡的船夫。唐制,凡关津河渡,“皆给船人,量其大小难易,以定其差等”。如白马津船,龙门、会宁、合河等关船,“渡子皆以当处镇防人充”;杭州浙江渡、洪州城下渡、九江渡船,“渡子并须近江白丁便水者充”。至于渭水冯渡船,泾水合泾渡、韩渡、刘椌坂渡、眭城坂渡、覆篱渡船,济州津、平阴津、风陵津、兴德津船,洛水渡口船,“渡子皆取侧近残疾、中男解水者充”[55]。

13。守桥丁

P。2507《开元水部式》载:“都水监三津各配守桥丁卅人,于白丁、中男内取灼然便水者充,分为四番,仍不在点检及杂徭之限。……京兆府灞桥、河南府永济桥,差应上勋官并兵部散官,季别一人,折番检校。仍取当县残疾及中男分番守当。”[56]这说明熟悉水性的中男和残疾还被差充为守桥丁,分番服役,看守桥梁,其他杂徭、差科悉皆免除。

以上我们依据传世典籍和出土文献,对唐前期“中男”承担的杂徭和差科做了初步梳理,可以看出中男配充的差役相当广泛,名目繁多。我们知道,唐前期丁中年龄常有变动,若以21岁成丁为例,则16至20岁为中男,“但中男却又因不同年岁而待遇不同”[57]。吐鲁番所出《唐某乡户口帐》中,中男就有“年十六已上”和“年十八已上”的区分[58]。按照《唐律》的规定,凡家中16岁以上的中男,都有防范与纠告同伍、比伍贼盗等事的义务[59],因而在法律上已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差役方面,除了《王梵志诗》描述的“十六作夫役”外[60],吐鲁番所出《唐阚洛□等点身丁中名籍》《唐田丰洛等点身丁中名籍》存有3名16岁中男、3名17岁中男充任“侍丁”的信息,这可视为16—18岁的中男所能承担的一种差役。此外,太常寺司仪署及岳渎斋郎,“取年十六以上中男充,二十放还”,太史局天文生和卜筮生也从年十六以上“性识聪敏”的中男选择[61]。至于18—20岁的中男,他们与丁男一样可受田100亩,但无须交纳租调。又如“子孙继绝应析户者”,亦要求年龄在18岁以上,“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62]。又如太史局历生,“取中男年十八以上、解算数者为之”[63]。按照唐代律令和出土文献的记载,诸如村正、曲长、门夫等差役,均由18岁以上的中男来充任。其他如烽子、番上及特殊时期的随军出征,通常也多从18岁以上的中男人口中选择。

作为唐代徭役的组成部分,中男承担的差役同样享受“终服”之制。唐制,“卫士、掌闲、幕士等遭丧,合期年上者,宜听终制三年。”天宝元年(742)玄宗赦文强调:“其侍丁孝假,免差科。”可见,这种弘扬儒家孝道观念的“终服”制度适用于所有“以供王役”的诸色差科中。以天宝十载差科簿为例,此簿注有“终服”55人。其中白丁22人,中男9人,品子10人,上柱国和骑都尉各4人,翊卫2人,上柱国子、上轻车都尉、飞骑尉和云骑尉各1人。这些不同出身的丁中男口,因有“遭忧在服”和服丧守孝的必要,故而免除徭役。自然中男也不例外。

除了9名“终服”外,敦煌差科簿还登载了77名中男,其中32名没有差科注记,因而实际注有差役者仅45人,包括侍丁15人,村正和执衣各10人,渠头8人,斗门和郡史各1人。从出身来看,应服差役的45人中,有31人来自白丁家庭。特别是承担“执衣”的10名中男,都来自于下等户的白丁家庭。相反,出身于五品以上勋官(上柱国、上轻车都尉、骑都尉)以及翊卫、队副家庭的中男,则没有充任执衣的情况,他们所担任的一般是侍丁、村正、渠头、郡史之类,都不属色役差科之列。这表明五品以上勋官及翊卫、队副中男之子,实际上不负担色役差科[64]。由此可见,中男差科的充任无疑要受到身份特征及家庭背景的影响。

[1][日]宫崎市定:《唐代赋役制度新考》,载《东洋史研究》,1953,14(4),收入《宫崎市定全集·8》,352~382页,岩波书店,1993;中译文参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第四卷,378~404页,中华书局,1992。

[2][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156~162页,中华书局,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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