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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社会经济(第1页)

第二编社会经济

第四章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中男”承担差役考

唐代的人口统计中,丁男和中男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因为丁男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国家赋役的征收与摊派。中男虽不缴纳租调,也不承担正役,但也要服若干杂徭或色役。中男承担的杂徭,日本学者宫崎市定[1]、池田温[2],中国学者朱雷[3]、张泽咸[4]、杨际平[5]、程喜霖[6]等,在相关论著中多有涉及,但总体比较零散,不成系统。相较而言,李春润、朱淑瑶《略谈唐代中男的徭役负担》[7]、吴树国《试论唐前期中男服杂徭的法定役期》[8]重点探讨了中男服役(杂徭)的情况。然可惜的是,这两篇文章都没有充分利用敦煌吐鲁番资料。本章在汲取前贤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敦煌吐鲁番文书,拟对唐前期“中男”承担的杂徭与差科进行全面梳理,进而观察律令体制下“中男”的身份特征。

1。夫役

唐制,“凡丁岁役二旬”,丁男法定的正役期限是20日。《唐律》462条“丁夫杂匠亡”疏议曰:“丁谓正役,夫谓杂徭。”说明唐代的徭役有正役和杂徭之分。正役是以丁为单位,征发丁男从事国家大规模的工程建设;杂徭是以户为单位,征发户内的丁男或中男“充夫”或充使[9]。又《唐律》172条“应复除不给”疏议曰:“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可知杂徭又称夫役或“小徭役”[10]。《白孔六帖》卷78《征役第七》“充夫式”条:“户部式:诸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并免租,百日已上课役俱免;中男充夫,满四十日已上免户内地租,无他税折户内一丁,无丁听傍折近亲户内丁。”[11]既然丁男“充夫”服杂徭40日,可折免20日正役,说明正役1日相当于杂徭2日。中男服杂徭40日可折免户内一丁之租,由此可知中男法定充夫的役期为10日[12]。阿斯塔那230号墓所出《唐西州下高昌县牒为差夫役事》[13]载:

[前缺]

1 曹状申者,依检案内□□□旧例,两

2 匹一夫牵,下高昌县,差无役中男兼

3 丁者壹拾叁人发遣,仍递前者蒲昌,

牒文的核心是征调高昌县没有差役的丁男和中男13人去服役,从文中“两匹一夫牵”“夫壹人准旧例”和“具夫姓名”来看,这些被差派的丁、中男子扮演了“充夫”的角色,他们承担的显然是一种杂徭(夫役)而非正役。尽管律令规定丁男服正役,中男担任杂徭,但在实际生活中,当丁男人口普遍不足时,官方往往征调中男充任正役。如中宗时,韦庶人临朝当国,朝政混乱,出现了“已役中男,重征丁课”[14]的现象。天宝三载(744),玄宗诏敕:“比者成童之岁,即挂轻徭,既冠之年,便当正役。悯其劳苦,用轸予怀。”[15]说明当时尚未达到中男年龄的小男已服杂徭,而尚未成丁的中男已服正役了[16]。较为典型的是,《天宝十载(751)敦煌差科簿》登载了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5名17岁男子,其中任景阳、王元璋注为“小男”,这是符合天宝时代的丁中规定的。但矛盾的是,任景阳却以小男身份担任了渠头。至于其余3人,公孙悉郎、氾近生、康海元同为17岁,却注为“中男”,特别是公孙悉郎,还以中男身份担任村正一职,“可知是因有加入差科的必要,故虽是一七岁,也作为中男处理”[17]。

2。征行番上

有迹象表明,唐前期中男有时还被拣点入军,防戍守边。武德九年(626)十一月,太宗诏敕“以中男十八以上,简取入军”,给事中魏徵固执以为不可:“若次男以上尽简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在魏徵的据理力争下,太宗收回了成命,“所令取中男宜停”[18]。但随着唐王朝边疆防御和军事战斗的吃紧,中男不时被简点征行,以此来弥补兵源的不足。杜甫《兵车行》诗云:“道旁过者问行人,行人但云点行频。或从十五北防河,便至四十西营田。去时里正与裹头,归来头白还戍边。”[19]此诗作于天宝年间,是时唐与吐蕃、南诏战事持续胶着,死伤严重,为补充兵力遂征发诸道民夫,甚至十五岁的小男亦不能幸免,那么中男依例也在征发之内。乾元二年(759),杜甫自东都回华州,途经新安时赋诗《新安吏》一首,其中也有描述简点中男的诗句:“客行新安道,喧呼闻点兵。借问新安吏,县小更无丁。府帖昨夜下,次选中男行。中男绝短小,何以守王城。”[20]这就是说,像新安这样的小县,丁男严重不足,所以州府官员颁下军帖,全然不顾中男身材短小,不堪守卫王城的实际情况,仍然依次拣选中男随军出征[21]。

吐鲁番出土文书显示,中男甚至还以“替人”的身份替代府兵卫士番上。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唐开元二年(714)二月三十日西州都督府下蒲昌府牒为差替人番上事》[22]:

2 处置,咨,庆示。

3

二(日)

4 依判,玉示,二日。

9 已差替讫______

3。村正

唐制,“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26]村正是田野乡村的基层管理者,其性质与城居街坊的管理者——坊正相同,同样承担着“督察奸非”的职责。村正的充任通常是在白丁中选择,但当白丁不足时,律令规定以十八岁以上中男或残疾来充任。敦煌差科簿中,登载了敦煌县诸乡里正9名,村正13名。具体来说,里正的充任,有上柱国子3人,柱国子1人,品子1人,白丁4人,正好体现了“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的特征。至于村正的充任,其中有2名白丁(其中1人残疾),10名年龄为18—22岁的中男(18岁2人,19岁2人,20岁4人,22岁2人),另有一名17岁的小男,被官方注为“中男”后也担任了村正。从户等来看,这些充任村正的中男,多来自于地位较低的下中和下下户。

表4-1敦煌差科簿所见中男充任村正表

4。曲长

阿斯塔那61号墓所出麟德二年(665)至咸亨四年(673)的文书中,《唐阚洛□等点身丁中名籍》[27]第8—14行有中男名籍的记载,其中一名中男范昌□,姓名前注有“曲”字。参照第7行“曲长范黑□”的情况,可知范昌□被点选为曲长。再看《唐田丰洛等点身丁中名籍》[28]的记载:

3 张进达廿六 张未建廿一 张隆贞十八曲长 张才住十七

4 冯庆住廿 张尾达十七侍 荆武剛十七侍 王住海十九曲长

5 范隆海十九侍 赵建贞廿执衣 赵豆豆十八 孙辰住十六

6 范昌辈十八曲长 赵图贞十七 张武用十七侍 李牛廿六侍

唐长孺指出:“唐代丁年虽时有变更,要无少于二十一者”,“成丁之年自武德以讫天宝三载,除中宗时有变革,均以二十一为度”[29]。因此,以上名籍中,除李牛、张进达是白丁外,其他人员均为中男。“曲长”,当为街曲或曲巷之长[30]。这种基层行政的管理者由张隆贞、王住海、范昌辈3名中男来担任。推其性质,应与敦煌差科簿所见中男充任村正的情况相同。

5。侍丁

唐开元二十五年(737)户令云:“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三人,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31]可见,中男可充任侍丁来照顾年迈老者和笃疾之人。阿斯塔那325号墓所出《龙朔三年(663)西州高昌县下宁戎乡符为次男侯子隆充侍及上烽事》中,“侯子隆见是中男,随番上烽”。但因当下“见阙”侍人,故又接受高昌县符命,改为充侍,照顾老人[32]。吐鲁番所出《唐阚洛□等点身丁中名籍》[33]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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