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的过客
——档案中所见的清代商贩
一、前言
传统中国商人的角色主要是在通有无。他们或肩挑,或骑马,或走船,将农工商品运到各处贩卖。晚明以后,商业与长程贸易逐渐发展,到了乾隆朝,全国市场日渐成形,商人的活动范围也逐渐扩大。当时除了著名的晋商与徽商外,还有山东、陕西、洞庭山、江右、宁波、龙游、福建、广东等地商人,构成所谓十大商帮。[1]李华就曾指出,清代湖南城乡有十多个外省商帮,或从事行商,以进行长程贸易;或从事坐商,以进行小额买卖。[2]此外,小商小贩在一地的短途商品流通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些小商小贩是商品买卖中的劳动者,主要活跃于商品运输的网络——墟市之中。[3]本文尝试利用档案口供探讨这些商人,尤其是一些小商小贩的生活细节。
近年来学者对于商人,尤其是清代商人的讨论不可谓不多,不过对他们生活做较细致描写者并不多见,而对小商贩生活的讨论更是少见。三十年前,黄仁宇的《从〈三言〉看晚明商人》一文应该是首开风气之作。他利用冯梦龙的小说“三言”,探讨晚明商人的身份、商业资本、商业习惯,以支持他对传统中国经济发展的观点,进而证实他的观察。对黄仁宇而言,当时人的文集并不能提供这样的数据,但小说则不然,因为小说的叙事必涉及时事背景,而小说家对于这些背景的铺陈,“多近于事实,而非预为吾人制造结论”。他认为读者如能避免完全相信小说中的一时一事,或一篇一句,而是把它们“作较有系统的收集编排,其结果当不致于脱离事实”[4]。
相较于小说,档案口供所提供的数据或许不够曲折离奇,但更贴近当时人的生活现实,却是不争的事实。小说家的叙事无论如何写实,毕竟出于他们说故事的需要。而口供中的故事却是当事人真实生活的记录。当然,当事人为了脱罪可能说假话,但我们如能取法黄仁宇,将口供讯息做有系统的编排,当能分辨真伪,掌握真相。更何况,与案情无涉的生活细节,当事人是无须造假的。本文因而希望以口供取代小说,利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收藏的刑科题本与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的上谕档、军机处录副等档案数据,讨论清代小本生意人的生活,尤其是他们抛家别子,奔波于途的一面。
本文首先探究商贩的成员,点出清代小商贩的背景与经商动机。其次,讨论两种不同的商人类型,也就是行商与坐商。再次,讨论他们的经营方式与资金来源。最后,就经营活动与若干生活细节,包括游走路程、住宿地点、旅途遇劫、夫妻长久分离所引发的问题等做较长的论述。通过这些讨论,本文要强调,无论是行商或坐贾,游动性高是他们的一大特色;而他们游动的范围也不限于城镇或各市集间,各村落也往往是他们造访的对象;同时,若干地方商人集体外出贸易营生的情形也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现象。
不过,必须说明的是,通过档案研究也有其限制。本文所讨论的商贩不包含富商巨贾,也不包括所谓官商与绅商,因为就像今日有名望的人不容易上刑事法庭一样,清代的大商人也不容易在刑科题本中留下记录。而且,商贩活动往往因行业与地区性差异而有所不同,本文所讨论的某些现象因而可能只见于某些特殊地区,但限于资料,本文并未特别强调这些差异。此外,本文虽然以清代的商贩为题,但由于所引用的口供数据集中在雍正、乾隆、嘉庆三朝,因此,更精确地说,本文所讨论的商贩活动实际仅限于18世纪的一百年间,而非整个清代。
二、商贩成员
黄仁宇指出,明代商人多继承祖业,父子舅甥相继是常态。档案中也可看到这样的例子。乾隆十六年(1751)一月间,有江苏震泽县人陈记美与儿子陈受,载了萝卜到松江府奉贤县顾生观的萝卜行里求售。[5]陕西富平县人仵汉章将大儿子留在原籍,与小儿子在四川南溪县李庄场上租了一位监生的一间楼房,开杂货故衣铺。[6]贵州黔阳县人陈月高则是同舅父李茂各处挑卖烧纸维生。[7]如果没有亲人引领,自行设法也是一途。江显茂从嘉庆七年(1802)起,被雇为人挑药箱,在各处卖药;嘉庆十七年(1812)以后自立门户,自己到江南、湖广、直隶等地卖药。[8]
不过,对有些人而言,经商虽然不是原先的生涯规划,但在利润的吸引下,依然可以弃农从商,或兼做小本生意,增加收入。胡章原与父亲在家乡河南光化县孟桥川地方佃种田地。乾隆十年(1745)十月间,常来卖烟的友人杜三表示,邓州厚坡地方花贵,邀他共同贩卖子花,得利均分。胡章依允。十一月初八日(1745-11-30),胡章凑了900文钱,加上杜三的500文钱,在光化张家店买了七十斤子花。初九日,他俩各用背笼将子花分驮到厚坡侯甫才店里贩卖。由于下雪不能成集,一直到十八日才卖完,得款1960文钱。二十日早上,他们到集上,用980文钱买了一只牛犊,想回光化去卖。此行除去盘费400文,喂牛的草钱10文,尚余580文钱。[9]胡章是十一月去卖子花,从这个时间点上判断,他应该是利用农闲的时间去经商。事实上,利用农闲时间经商可能是部分农家贴补家用的方式。直隶人李老海就曾表示:“我们河间府地方的人,每年九、十月收拾庄稼后,多有出外耍唱戏带卖钮扣并线针等物的。”[10]他们这一出门往往要走上三四百公里的路程(详见下文)。
有人想经商致富,但也有人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借小本生意做最后一搏。直隶人桑天福是名窑匠,一向受雇为人做砖瓦。乾隆九年(1744)十月间,他由于“做活懒惰”,被雇主辞退,只好到糖房切糖贩卖。可是当他把本钱花尽,想再借贷好去挑糖卖钱时,友人却不愿再借,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扭打,闹出人命。[11]陈上龙是广州府东莞县人,雍正十二年(1734)九月间只身去到海口地方,住在甘文英的铺子里,为人剃头维生。甘文英见他生意清淡,就借了铜钱十千文给他,让他在铺里卖柴。[12]
然而,有些人家,尤其是那些穷苦人家的孩童,未成年即需投入社会,在市集兜售或在街头照顾摊位,贴补家用。乾隆五年(1740)山东历城县曲家庄酬神演戏,周彭氏要小儿子拿了七斤半面饼去卖。[13]乾隆七年正月初五日(1742-02-09),王马氏蒸了五十个馍,叫两个儿子拿到郭连街会上去卖。[14]为了增加收入,庙会时,差遣小孩去卖吃食,应该是当时贫困家庭普遍的做法。但对有些孩童来说,上街叫卖却是他们每日的例行功课。河南洛阳县王节的十五岁儿子王小戍每日都进城卖馍。他通常是带百来文铜钱,先向北关的商姓蒸馍铺买馍,每个两个半钱,再以三个钱卖出。除了自己吃掉的馍外,每日可赚得二三十文钱。有时候,天晚了,他就在舅父家住下,并请人捎个信回家,第二天继续卖馍。[15]
三、坐店与走街
然而,沿街叫卖不是孩童小贩的专利。在市集或墟场上,每逢集日,从附近农村拥入的赶集或趁墟人潮,肩舆塞路;挑担小贩或沿街叫卖,或在店前摆摊,或贩卖自家的农产品、纺织品、工艺品,或出卖山间砍来的柴火,或兜售批来的杂货。这些来自乡间的小贩、摊商,走街串巷,朝来暮还,成就了城镇的繁荣。田宝玉是陕西同官县高山庙管庙的。他说:“这高山庙每年四月初七、八、九等日有集场,近处村庄人都来赶集。”[16]在这些赶集的人中,有些人可能是像四川南溪县的董文柄一样,拿自家的产品到集市上卖。董文柄是拿了妻子纺的线到场上卖。因为线纺得粗,无法脱手,回到家时,天晚了,不仅茶饭没有,反被妻子讥讽“不会做生意”,夫妻俩因此吵了起来。[17]多数人应该是像四川华阳县的李光华一样,“时常到西堡赶集卖袜子”;或是像魏鸶一样,“到西堡来赶场卖鞋子”。[18]这些人走街串巷,朝来暮还,四处游走。如果被问到,他们一定也会像寇成章一样说:“在各处赶场糊口,无一定住处。”[19]游走各地的商人,一般被称为“客商”,以别于另一种形态的商人,也就是“坐贾”或“坐商”。
相对于客商的行走各地,坐商或坐贾一般指的是有店铺的商家。[20]黄仁宇指出,“坐商多由客商起家”,而且“经常坐商不兼作客商”。[21]在档案中,我们没有看到客商转成坐商的例子,却有不少坐商兼做客商,下乡货卖或收账的事例。例如,直隶迁安县人李广成出关到宁古塔地方,虽然租了两间房开饽饽鱼铺子,但他仍然不时早上出城,“往庄上卖饽饽鱼去”,“下午时分回归城里”。[22]又如,住在七里村的马守辇虽然在村外集上开了个杀猪铺子,但遇到其他镇上集日,他依然挑肉去卖,铺子留给儿子八猪儿照管,或是托给隔壁开药铺的张四。[23]当然,这两个例子都是小本经营的小铺子,不能只靠定期集日的生意,必须多方开发客源,增加收入。
不过,“在湘潭县开药店生理”的江瑞庵,也是“每年带人参往各处药店发卖”。[24]乾隆十六年十月初三日(1751-11-20),他到宜章县卖人参并收账,歇住在吴士毅的药店里。初四日夜,他睡熟了,不知什么时候窃贼挖孔入室,将箱子与衣包偷了去。箱内有先前在各处收的货账银五十三两九钱、人参八两、账簿、铜钱五百文等。十二日,捕役们拿获窃贼,原来就是江瑞庵进店那天来到店里吃烟的欧蛟林。由于他平日也是常往广东做生意的,所以起初没有人怀疑他是贼,只是后来吴士毅听到他有人参在广东天堂墟发卖时,才告知公差缉捕。欧蛟林在得手的第二天就将人参拿到墟上卖钱,每一两参要价银二十两,共卖参四两四钱,得银八十八两。江瑞庵以药店为销售对象,他应该是个批发商。然无论如何,我们可以确定,在清代,或说得确切一点,在18世纪的中国,即使有店铺的商人也会为了收账或贩卖常常奔波在外,与客商无异。因此,游走四方是清代商贩的一大特色,“客商”与“坐贾”显然并不截然可分。
四、经营方式与资本
无论坐店或走街,就档案所见,清代商贩的经营方式有独资,也有共同经营。上举商贩跨越县界、省界,游走各地的例子,均属个人独自经营。当然,档案中也可见合伙营商的例子,经常见到的是亲族间的合作。例如,雍正十一年(1733)间,贵州施秉县人龙通义与表妹夫同到四川青神县,合伙经营酒饭店。乾隆元年(1736)三月间,两人不知何故拆了伙,龙跑到灵归寺佃地种姜。[25]滑县的王交义、王交智兄弟也曾合买了十三头牛、一头驴与一匹马,一同赶到新蔡县地方贩卖。[26]顾光秀是从乾隆九年(1744)四月间开始与黄崇山合伙,往各处赶场。[27]通过档案,我们仅知以上三例都是合伙经营,但究竟是什么形式的合作,是否是当时流行的合资经营,或是所谓经理制,我们并不清楚。[28]不过,档案中另有一例,则清楚显示采取了“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的合作方式。[29]任五是宁夏县人,乾隆十三年(1748)十月间因在与高监生合开的杂货铺里贩卖私茶被捕。他供称,从雍正十二年(1734)起,由高监生出二百两本钱,两人在高监生门前合开了个杂货铺子。他们的经营方式是:“高监生出本钱,小的出身子;有利对半分,还雇着一个姓毕的小伙计。”高监生虽然出本钱,但并不参与经营,一切“置买货物,银钱出入”都是任五“做主、经手”,高监生“不过到年底查算一遍,按利均分”。[30]
相较于任五的资金来自合伙人,广东东莞县人陈上龙的本钱则是来自借贷。他原是一剃头匠,在琼山县海口地方替人剃头维生,因为生意清淡,获得住宿旅店主人贷给十千钱,改行卖柴。[31]同样的,山东福山县的布商张起的本钱也是由借贷而来。他说,他从乾隆二十三年(1758)起向同乡王雅借银八百两,“每年给他利银八十两,各处贩卖布匹,已赚有二百多银子”。乾隆二十九年(1764)七月间他将这一千多两银子全买了布,由海船运到盖州发卖。[32]借银八百两,每年利银八十两,相当于年利率百分之十。与当时年利率动辄二、三分,甚而五分、十分的行情相较,张起的借贷利率是偏低的。[33]六年下来,除了每年还利钱八十两外,张起已赚得二百多两银子。他不仅将赚得的钱全数投入贩布生意,在盖州听说“人参利息很重……就起意到吉林地方买参贩卖”。他“在吉林住了一个多月,向不识姓名人零星收买或一两或八钱,共享银一千零四十余两买了些人参并参须渣末,共有四十多两,包做大小十一包”[34]。由于不敢走关门,他于是找人带路,想用“扒边墙”的方式入关。结果,在墙边被捕。[35]
除了担心资金周转问题外,清代商贩尚需经营与官府之间的关系。通过档案数据,我们看到这种经营多数时候是因官员或其家人索贿而被动因应。乾隆十七年七月初二日(1752-08-10),署宿迁县知县高邮州州判彭存仁带领县役郭善至洋河槽坊马士荣、葛殿文店内查封曲块,将马士荣等带至公署。马士荣等畏惧,凑了八折银四百两,托监生马四同及县役巫天升二人交给署县的跟班长随刘二面送彭存仁收受,刘二得到所谓“随封银”十六两,巫天升等也各得银五六两。马士荣等随即被释放。同月初四日,彭存仁又至归仁集封拿叶姓罗姓槽坊曲块,并将该坊管柜人带到公署。叶、罗二姓情急,也凑了银二百四十两,同秦汉臣齐至公署与跟班长随刘二面交彭存仁收受,刘二得“随封银”四十八两,巫天升等也各得银二三两不等。[36]
然而也有很多场合只是彼此间的意会默契,是官员主动索贿,或是商贩被动因应,已不易区分。雍正十二年(1734)四月初五、初六两天,云隆腾、罗相位、谢茂青、梅崇德、魏世德五位盐商陪同四川眉州州判李握璘到盐场查盐。李握璘说:“天气暑热,你们是图利,叫我烦劳。”云隆腾等人领会到李握璘的意思,称既然“李握璘这两番查渡,跟随人的饭食马料也费了钱”,大家商议每人出银一两八钱,封就八两一封,以及一两一封。四月初六日,他们一同去李握璘住处,在书房内将八两一封亲手交李握璘收受,随后出来到宅门上,又将一两一封交给常三。他们供称:“这是商人们情愿送的,李州判实没有明说出要银子的话。”[37]
李握璘不用明说,只发了一句牢骚,那些盐商就领会他的心意,自动将钱送上门。不过也有些时候,商贩无意送礼,李握璘无论明的或暗的,也都不曾有要钱的表示,可是他却仍然能得到好处。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雍正十一年(1733)十一月,监生谢仕英从湖广回来后,就与侄子谢茂青合伙充商,在眉州行盐。李握璘晓得他带得有一些绸缎,就向他说起要买件纱补褂。他于是将一件半新的亮纱补褂、一件亮纱袍料送去。后来李握璘一直没有给钱,监生谢仕英也没有去讨。负责审案的彭山县知县听完谢的供词后,认为他们叔侄二人有贿赂的嫌疑,问道:“天下岂有冬天买亮纱袍料之理,这明是你要同谢茂青行盐馈送的了,怎么说是他要买呢?”谢仕英答道:“李州判始初原说要买,拿了去,不见发价。监生因同侄子充商行盐,这纱褂并袍料不过共值一两二三钱银子,就算送了李州判罢,不要价是实,起先原不是馈送的。”[38]显然,就谢仕英而言,既然州判无意还钱,而所费也不多,不要也罢,就当送礼,做个人情,往后也许用得着。
五、行走天涯
以下就这些商贩的经营活动与生活细节分别进行讨论。无论坐店或走街,他们的经营活动往往因其规模、行业与个人习惯而有差异。限于数据与篇幅,本文仅就档案所见分别讨论这些商贩的游走路程、住宿与旅途遇劫等问题。
(一)路程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这些商贩穿乡赶集,四处贸易的范围有多广。叶显恩指出,明末清初,珠江三角洲商人的活动地区主要限于长江中下游及其以南。他引用屈大均的话,指出广州望县人“北走豫章,西北走长沙、汉口”[39]。他更指出,清代中期以后,内地贩运商人的活动范围更为广阔。他引《龙山乡志》指出,乾嘉年间,顺德龙山乡的商人“或奔燕齐,或来往吴越,或入楚蜀,或客黔滇。凡天下省郡市镇,无不货殖其中”[40]。根据档案所见,乾嘉时期的商贩的确常做长距离的旅行,而且往往有固定的游走路线,每每跨越县界、省界。例如,跨越县界的有:
施文典供:小的是崇明县人,常到常熟卖棉花。……[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