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下七》,及《长编》卷六三“景德三年六月戊寅”条。
[40]陈均:《皇朝编年备要》卷四。
[41]《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三,宋太宗淳化五年五月所下“罪己诏”中语。
[42]即成都、兴元二府;兴元府为今陕西汉中市,宋属利州路。
[43]即蜀州、彭州、永康军、梓州、遂州,都在川西平原及其附近。
[44]即眉、绵、汉、嘉、邛、简、果、戎、泸、合、利、阆、剑、夔等14州及怀安军和三泉县。
[45]《长编》卷二三,“太平兴国七年八月己卯”条。
[46]《宋史》卷一八○《食货志下二》。
[47]《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右拾遗郭泌疏奏:“剑南诸州官粜盐,斤为钱七十,豪民黠吏,囊橐为奸,贱市于官,贵粜于民,斤为钱或至数百。”
[48]《长编》卷一九,“太平兴国三年正月甲子”条:“开宝中(昌州)知州李佩率意掊敛,以希课最;废诸井薪钱,于岁额外,别课民煮盐。民不习其事,甚以为苦,虽破产不能偿其数,多移徙它郡,户口是减。”又同书卷四八“咸平四年正月己亥”条:“时(川峡)诸州盐井,岁久泉涸,而官督所负课,系捕者千数百人。”
[49]《长编》卷二一,“太平兴国五年六月己酉”条:西川诸州民“犯盐禁,皆部送京师”。
[50]《长编》卷八,“乾德五年十月丙辰”条。
[51]《长编》卷二三,“太平兴国七年八月己卯”条及《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上三》。
[52]《长编》卷一四,“开宝六年六月壬寅”条。
[53]《文献通考》卷一四《征榷考》。
[54]见《宋史·地理志》及《太平寰宇记》里所载川峡各州土贡。
[55]《长编》卷一○六“天圣六年三月辛酉”条:“成都岁市布织缣数千万,以给秦陇军用,吏多隐克。”按太宗雍熙后应付西夏战争,馈饷多取给四川及东南等地;这种官吏舞弊的情形,必不始于仁宗统治时期。
[56]陈均:《皇朝编年备要》卷四;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三。
[57]《隆平集》卷二○《妖寇》。
[58]《渑水燕谈录》卷八《事志》。
[59]张荫麟:《宋初王小波、李顺之“乱”(一失败之均产运动)》,载《清华学报》1937年。
[60]《隆平集》卷二○。
[61]《太平治迹统类》《皇朝编年备要》《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等书所记皆同。
[62]《徂徕集》卷下《明禁》。
[63]《宋史》卷二七六《樊知古传》。
[64]《栾城集》卷三六《论蜀茶五事状》:“淳化年间,牟利之臣,始议掊取;大‘盗’王小波、李顺等,因贩茶失职,穷为剽劫。”按“掊取”是聚敛民财之意,“榷茶”当然也属掊取,但淳化年间川峡是否行过“榷茶”,目前有不同意见,于此暂置不论。但王小波、李顺等被迫放弃“贩茶”乃因“掊取”所造成,这一点则是很明白的。
[65]参《东都事略》卷二○《王全斌传》《王仁赡传》及卷二七《曹彬传》。
[66]参《宋会要辑稿·兵》七之二八,《长编》卷六,《宋史》卷二《太祖本记》。
[67]《宋史》卷二八○《田绍斌传》:“凡在蜀三岁,剽盗殄除。”并参同书卷二七四《丁德裕传》及《翟守素传》。
[68]《长编》卷一三,“开宝五年五月庚午”条。
[69]《宋史》卷二《太祖本记》,开宝二年八月丁亥诏。此一弃世律取消于太平兴国八年,见同书卷四《太宗本记》。
[70]《长编》卷一一六,景祐二年五月乙酉诏,谓此为“旧例”。
[71]《长编》卷一○六,“天圣六年九月癸丑”条。
[72]《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绍兴四年)诏:自来入川陕(峡)之人,依法经官司投状,给公凭听行。……若诈冒入川,杖一百,已渡关者加一等。”
[73]《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