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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网络偏差行为概述(第1页)

第一节网络偏差行为概述

一、网络偏差行为的相关概念

要了解网络偏差行为的概念,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偏差行为。偏差行为(deviantbehavior),也称为越轨行为、异常行为或是偏离行为。总体说来,对偏差行为的理解包括以下几个角度:法律、统计学、社会学和心理学。

(一)法律的视角

法律层面对偏差行为的解释是与犯罪行为紧密相关的。作为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行为的偏差行为,亦称离轨行为、越轨行为或偏离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也应该属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之一,可以将偏差行为纳入犯罪学的研究领域。中外学者对偏差行为的界定都试图将人们的行为所违背或偏离的社会规范进行一定的范围限制,即希望明确人们的行为对众多不同层次的社会规范体系中哪一些社会规范的违背或偏离才能被界定为偏差行为,但认识差异较大(曾凯,2010)。

在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进行归纳时,广义上的偏差行为是指违反或背离社会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行为,因此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杀人、严重伤人、抢劫、强奸以及严重盗窃;第二类是违法行为,是指除了上述犯罪行为的其他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读物或音像制品,进行**或色情、卖**活动,偷窃,赌博等;第三类是违反社会规范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旷课、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故意毁坏财物、观看色情制品等(康树华,1999;彭艳玲,2006)。有学者认为偏差行为包括了轻微不顺从、极端不顺从及犯罪行为。

(二)统计学的视角

统计学对偏差行为的理解包含了统计学和法律的层面,认为人们的行为是呈常态分布的,大部分人的行为属于正常,其次为轻微顺从、极端顺从或者轻微不顺从、极端不顺从,极少部分人的行为属于超文化圣贤行为或者反社会犯罪行为(图10-1)。

图10-1行为的常态分布

(三)社会学的视角

社会学对偏差行为的社会学定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蒋文兰,2009)。在社会学中,偏差行为又称越轨行为、社会越轨,指社会成员(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此词首先由杜尔克姆提出,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进一步加以发展,提出“失范”的理论。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认为所谓越轨,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被社会成员判定为违反其社会准则或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和行为,包括犯罪、违法及违反道德规范、社会习俗的所有思想和行为。中国的沙莲香则认为偏差行为是人们在遵守社会规范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指背离、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四)心理学的视角

心理学对偏差行为的理解主要集中于问题行为,也可以称为狭义的偏差行为,即只包括上述根据法律视角划分的三类偏差行为的后两类或者后一类(肖剑鸣,郁贝红,黄睿,2003;沙莲香,1995)。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偏差行为是消极行为、反常行为,是指由个体的遗传因素和心理状态引起的违反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规范行为、对规范状态的偏离,是适应不良的表现(De,2005;郝敬团,2003;沙莲香,1995)。

可见,心理学是以“适应”作为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个体的行为能够适应其生活环境,就可以界定为正常的范围,反之,便将其归为偏差行为的范畴(刘丽芳,2012)。

二、偏差行为的产生机制及特点

对偏差行为进行解释的理论有很多,不同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寻求对偏差行为的科学解释。归纳起来看,研究偏差行为原因的理论视角主要有三个:生物学或生理学的视角、社会学视角和心理学视角。

(一)生物学或生理学的视角

在早期,学者运用自然主义理论解释偏差行为的产生,认为偏差行为的产生是由于本人机体的某种特性或所处自然环境引起的。生物学家将越轨归因于人的某些生物学特性(如遗传特性、体型、性染色体的构造等)。最早从生理方面寻找偏差行为原因的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他提出了天生犯罪类型说,企图从罪犯身上找到一些异常特征来说明犯罪与生理的联系。他的天生犯罪说问世之后,曾盛极一时,但后来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而被淘汰。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生物染色体的研究。一些学者发现,监狱的男性犯人中染色体为XYY结构的比例较高,并断言找到了偏差行为的生理原因。但后来的研究证明,不少带有XYY染色体的男性也同样能过合乎社会规范的生活,所以虽然某些偏差行为(如精神失常者的行为)与生理因素有一定的联系,但大多数偏差行为的发生并不能简单地归于生理原因。

(二)社会学视角

迪尔凯姆等社会学家从社会、社会结构和社会冲突出发,认为“社会整合的加强会使偏差行为减少,社会的解体会使偏差行为增加”。建立在迪尔凯姆论点上的社会解组理论主张,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社会整合有益于大家遵守公认的准则,而无秩序、社会分裂会造成犯罪和偏差行为。社会学视角认为越轨行为得以在其中发生、承受以及有时改造的社会环境是越轨的主要原因。由于社会学越轨理论集中于对社会环境的分析,因此又被称为关于情境的理论。社会学中有关偏差行为的流派众多,主要理论包括社会学习理论、标签理论、差异交往理论、社会结构理论、社会互动理论、社会失范理论及芝加哥学派等。主要从个人与社会关系角度研究外部环境对个人偏差行为的影响。

(三)心理学视角

以亚历山大、斯托布及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犯罪心理学派认为“干出越轨之事可能是为了缓解下意识的犯罪感”。任何个人行为都是个人的需求与自我控制力相互作用的结果。自我控制力弱小有多种原因,如没有经过良好的社会化、个人的人格具有严重缺陷,以及心理失调等。犯罪心理学派主要以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精神分析理论对偏差行为的解释与“挫折—侵犯”理论。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认为,人的人格由三部分构成,即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追求自私的满足,但本我的冲动要受到超我和自我的约束。超我是社会中的禁忌、准则和规范在人意识中的反映。超我在人格中起着“检察官”的作用,与之相背就会产生紧张、罪恶感、焦虑和紊乱。自我则代表理性判断的能力,按趋利避害的原则行事,它在本我和自我之间以及本我和外界现实之间起调节作用,使彼此间的冲突降到最低限度。按照弗洛伊德的理论,一个人幼年时期的社会化如果未能正常进行,他的本我会有缺陷,内心也不会树立起正统的道德标准,这个人就会有一种“病态人格”或成为不受道德约束的人,从而产生偏差行为。

心理学视角与上述两种视角不同,心理学理论用精神分析法解释偏差行为,认为本我、自我、超我三者之间构成平衡关系,如果破坏了这种平衡关系,就产生偏差行为。心理学家将偏差归因于偏差者的心理问题—个人特性(如个性类型说、社会学习理论、挫折—攻击理论等)。

(四)偏差行为的特点

偏差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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