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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证定论的变化及其对正史的影响(第2页)

遂良曰:“臣闻守道不如守官。臣职当载笔,何不书之?”

黄门侍郎刘洎进曰:“人君有过失,如日月之蚀,人皆见之。设令遂良不记,天下之人,皆记之矣。”[62]

这是太宗问记注的问题。太宗岂会不知记注为何物?是则此问当别有用心。自述欲观记注以自我回顾反省,正是用心所在。作者毫不怀疑唐太宗以史为鉴之意,事实上《贞观政要》所载语录,正多君臣论史及政,以史为鉴之例。但太宗欲观其自己的起居注,又明知故问;此则当真别有用心,意不仅在此。第二条记录云:

贞观十四年,太宗谓房玄龄曰:“朕每观前代史书,彰善瘅恶,足为将来规诫。不知自古当代国史,何因不令帝王亲见之?”

对曰:“国史既善恶必书,庶几人主不为非法,止应畏有忤旨,故不得见也。”

太宗曰:“朕意殊不同古人。今欲自看国史者,盖有善事,固不须论;若有不善,亦以为鉴诫,使得自修改耳!卿可撰录进来!”

玄龄等遂删略国史为编年体,撰高祖、太宗实录各二十卷,表上之。太宗见六月四日事(指玄武门兵变),语多微文。乃谓玄龄曰:“昔周公诛管、蔡而周室安,季友鸩叔牙而鲁国宁,朕之所为,义同此类。盖所以安社稷、利万人耳!史官执笔,何须有隐?宜即改削浮词,直书其事!”

侍中魏征奏曰:“臣闻人主位居尊极,无所忌惮,惟有国史,用为惩恶劝善。书以不实,嗣后何观?陛下今遣史官正其辞,雅合至公之道!”[63]

据此,则太宗用心殆在欲知史书如何记载其兵变等不善之迹也。他自我提示“六·四兵变”的解释立场。如此解释,则史官当然不必“有隐”。据此解释,则史官势必奉诏重修,而有正义在太宗的“直书”之美。由太宗弑储君、劫父皇、屠杀兄弟及其家族的“国恶”,为史官改写为周公诛管蔡的盛德美功。“实录”云乎哉?房玄龄、许敬宗、敬播等史臣,原本即“删略国史”,以“语多微文”的方式完成此二书,尽管婉约如此,终仍难逃进一步修改的指示,是则史官不敢轻易直书,书之亦不易见容保存,可以知矣。

官修制度,原本是基于史不可亡和史需及时而书两种认识而建立;国君不得读其当代国史,则是一种保护史官以使事实得以传真的不成文惯例,其目的在为实证定论历史作基础。这种制度之流弊,容待下章再详赘。要之,官方的干预参与,未必就能促使定论历史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完成的“正史”,真正的意义应为官定标准的官方论历史,亦即所谓的“钦定历史”。中国史家欲撰一部定论历史,乃是司马迁以来的伟大抱负,即使某些官方亦有此志,如梁武帝欲撰《通史》以取代众史即其例,史官制度的建立亦欲为促成其事而创。只是官方之政教忌讳太多,功用意识太重,遂导至了钦定历史的偏差。原其种种,皆与司马迁史学理论有关。由于他提倡实证究明真相,认为在此基础上始可作精微高明的解释,以成一家之言;而此一家之言,盖可涵盖众家之说以成定论,遂导致了官方的严重关注、干预以至偏差。

实证定论的国史理论上非不可臻,但在官方领导之下则往往难至,自东汉修史于东观以来,文饰不实的批评已然出现。光武帝以降,官方逐渐将国史修撰权收回中央负责,魏晋以来因政治势力削弱,私修再度兴盛,迄公元593年(隋开皇十三年),隋文帝下诏云:“人间有撰集国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绝。”[64]则是中国史学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嗣后唐太宗又破坏了官修制度中的史官保护制度,是则由追求实证定论历史的正史意义,已隐然偏向钦定历史的方向发展。此下“正史”,盖指官方的、标准的而言,与原来的定论意义距离甚远,“四史”的盛况及其所代表的早期史学精神,日益衰退矣。

这一切的形成及改变,皆出于“历史是真的”和“史学是求真之学”,可达至定论此认识与信念之上。许慎对“史”字解说,实就此而言;前引扬雄、蔡邕、范晔、萧子显、崔光、崔鸿诸例,皆曾用到“正”此一字,是则史之正及正之史,意义应甚明显,不仅只是许慎一人对史的了解和要求而已。

或谓对史作如此进步的解释,殆为汉以降始存在,先秦初造此字时,应未有如此认识也。作者以为不然。孔子褒扬董狐而又作《春秋》,则此学术孔子固已有深度了解。董狐、齐太史兄弟、南史氏等,皆为此学术表现特出而为后世所知的幸运人物而已,犹如4世纪时,芸芸史家之中,南方的孙盛和北方的赵泉、车敬等少数人以直笔而得留名。方之周代中叶,或许如董狐等人仍多所有之,只是未蒙逼害,不为吾人幸而知之耳。周代金文之史字,殆当承自殷代甲文之史字,殷、周对史字赋予的形义结构,未必即与汉代不同。许慎所谓史乃“记事者”及“中,正也”,显然有承自周代意义之处,董狐、齐太史等,正是记事者及所记正确者,乃至能秉持正确态度以记事者也。按《说文》:“持,握也。”“握,搤持也。”《段注》:“搤,一曰握也。”是则“持”字乃指握持、秉持而言,而非所谓“允执厥中”之“执”。

换句话说,“从右,持中”也者,盖指记事者以手秉持正确的态度,以书写正确之史实也。史之为义,许慎释之虽简,但其字兼指撰史者及其态度和内容三者而言,应可无疑;亦与周汉之间,此学术之一脉相承而被认识者相合也。扬雄《法言》开章即云:“学,行之,上也;言之,次也;教人,又其次也。咸无焉,为众人。”古人以身体力行的事业作其言教,董狐、齐太史、孔子皆以著作证其学,马、班、陈、范此汉晋诸子继之,皆学之上也;许慎言之,是其次也。然许慎谓“史,记事者也。从右,持中;中,正也”全句,应含史家与其史实之旨,亦含实证定论之义,“正史”的意义应从这里推寻。扬、许、蔡、范诸子之言“正”,意在斯乎?意在斯乎?余非有意附会,所释当与不当,“谁与正之”?

[1]许世瑛曾对《七志》《七录》及《五代史志·经籍志》之关系,颇有论述。但其人论述之间,颇有浓厚的正统意识,所以对七分法如阮录收列佛、道,指为方外之书,非真正之七分法;确据七分法者,只有王俭一家云云(其说详见其《中国目录学史》,页36~45;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1954年10月版)。鄙意学术分类非如世俗宗教,不宜有方内、方外之分。阮孝褚《七录》收入佛、道二录,正得探究人类学术总体而辩章之的要旨,也正是他超越王俭及前贤之处,许氏持据正统意识而辩章学术,殆有不当,是以较不易察见人类学术之真正问题,对孝绪之卓识有所蔽也。孝绪《七录序》原对此问题有所解释,但其论方内、外实非根据正统观念,而是根据学术之范畴层次,二者不宜混乱;可详见《七录序》,收入《广弘明集》,卷三,页11~12。

[2]萧绎乃武帝子,昭明太子之弟,与萧子云,裴子野等人为布衣之交,著作等身,属于史者亦不少,请参见《梁书·元帝本纪》,卷五,页15C、15D。引文见其名著《金楼子·戒子篇》,卷二,页12B~13A。又唐修《五代史志》,即列其江陵藏书为重要目录学之一,此为经侯景之乱后官方尚存者。至于其私家藏书即达八万卷,见《金楼子·聚书篇》,卷二,页16B。

[3]这段分析及司马迁对壶遂的辩解,可参考本书第四章《司马迁的新史学及其观念意识》。

[4]郑樵有不少意见欠通或不妥。兹举接正文引文之后,论“大著述者必深于博雅,而尽见天下之书,然后无遗恨”,批评史迁“局蹐於七、八种书”故“博不足”,《史记》“全用旧文,间以俚语”故“雅不足”为例。按:博雅并非大著述成功的充分条件。读书博者未必即有所得,行文雅者未必就能成一家之言,郑樵可说对读书创作的真义,并未有真知灼见,观念之错误,遂使其书有沦为百科全书之嫌。再者,史迁是否仅“局蹐於七、八种书”?是否“全用旧文”?参见潘重规先生所撰《史记导论》(收入杜维运等《中国史学史论文选集一》,页213~254),即可知其大误。至于“间以俚语”,应是传真的史才所在,为述史之正法,刘知幾《史通·言语篇》最能彰明此义(详见《史通通释》,卷六,页149~158)。由此观之,郑樵只是泛读《史记》,并未完全深入了解于史学也。《通志》据台北,新兴书局影印本,1963年10月新一版。

[5]由于有《春秋经》在,司马光不敢“僭圣”,故上限断自周威烈王;又由于政治敏感,下限止于陈桥兵变以前。这是缺头缺尾之憾,与其政教意识有关,当时其助手刘恕即大表反对。《通鉴》全书依朝代分纪,称为《周纪》《秦纪》《汉纪》等,方式及名称则颇效法于荀悦之《汉纪》及袁宏之《后汉纪》,故连内容也如此二书般,偏重了政治军事。关于这些问题,作者曾为时报公司改写《资治通鉴》一书,于该书上篇有浅近的说明,或可参之。该书列为《中国历代经典宝库》丛编,1981年元月出版。

[6]郑樵《通志》上起三皇,下至杨隋,文化制度则下至唐朝,对五代及宋不敢论述。《通志·总序》自我解释云:“《唐书》《五代史》,皆本朝大臣所修,微臣所不敢议,故纪、传讫隋。若礼乐政刑,务存因革,故引而至唐云。”(页志3下)。

[7]详见《文献通考·自序》,页考3中。

[8]参见《文献通考·自序》,页考3上。所谓“理乱兴衰”不仅是军、政之表现,实即在某个时空之下,人文群体大我的表现,其变动的原理是可推寻的,人类的经验亦可重演,如此者历史始得有鉴诫之功能。即以晋之得国而论,明显的乃是远法汉朝王莽的轨辙,近因汉相曹氏父子之故事;至东晋元帝开国及偏安,仍与东汉光武及蜀汉昭烈有所相似因袭之迹,前已论之。斯皆人类经验的重演,而非人事的再生。马端临不通之处,于此不便详辩。

[9]参见《隋书》,卷三十三,页956~957。

[10]子显原为齐宗室,兄弟皆以文史著名,尤以子显、子云二人为最。子显著有《后汉书》一〇〇卷、《齐书》六十卷、《普通北代记》五卷、《贵俭传》三十卷,另有文集二十卷行世。引文详见其传,附于其兄《萧子恪列传》,《梁书》,卷三十五,页51A~B。

[11]参见《史通通释·六家》史记家条,卷一,页18。

[12]知幾所读乃六百二十卷本,与《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史部所录版本正相同。但唐初修《五代史志》,其《经籍志》史部,则明书四百八十卷,并注明“起三皇,讫梁”。是则此书在七、八世纪之间,有新、旧版本之异。两版本何以相差一百四十卷之多?所差者是否即《史记》之一百三十卷,及其补作(如《史记》并无《三皇本纪》,而起于五帝,可见先秦以前部分曾有补充)之十卷?作者未敢妄断。

[13]吴均在何年开始工作不详,但他先任建安王萧伟的扬州记室,然后又历转迁坐免诸事,始奉诏撰《通史》。据《南平元襄王伟列传》,伟于天监六年至七年(507—508年)刺扬州(参见《梁书》,卷二十三,页35A),是则奉诏事当在七年之后也。草稿事,详见《吴均列传》,《梁书》,卷四十九,页69B。

[14]前文曾论沈约劝梁武帝“作贼”,以免齐和帝稳定后无人“同公作贼”。学问如梁武帝者,当必了解于此,亦心虚忌讳于此。据《梁书·武帝纪》,并不解释梁武帝为齐明帝“佐命”,仅谓梁武帝于明帝时以战功累迁至都督雍州。明帝崩,子东昏侯立而政乱,梁武帝遂有“勤行仁义,可坐作西伯”之志行;及至东昏侯为兵变所杀,和帝(明帝第八子)被拥立,落入梁武帝之手,翌年遂依魏晋故事受禅。萧子显撰《齐书》,尽管是齐宗室身份,为父作佳传,竟至推崇其父为“周公以来,则未知所匹也”!(子显乃萧道成孙、萧嶷子,故为其父独立作传而美盛之,可参见《齐书》,卷二十二《萧嶷传》;此为《齐书》继皇后、太子之后,第三个列传也)然于事涉梁武帝之处,下笔甚谨慎,不敢违犯梁官方之解释,甚至反而剧论于明帝、东昏侯及和帝三主。由此观之,吴均书为梁武帝所恶,可以想知。至于刘之遴的学识交谊,可参其本传,《梁书》,卷四十,页56D~57A。

[16]陆琼任官著作,详见《陈书》及《南史》本传。二传皆未提及琼成《陈书》,《五代史志·经籍·史·正史类》则列之,谓该书“讫宣帝”(《隋书》,卷三十三,页956),是则为陈史未完备之作,故有姚察父子之再修也。

[17]参见《魏书·高佑列传》,卷五十七,页129A、129B。

[18]详见本书第十二章三、四、五节。

[19]参见《史通通释·补注》,卷五,页132~133。

[20]可详见《宋书·谢灵运列传》(卷六十七,页179A),沈约《宋书·自序》(卷一〇〇,页244A~B)。《南齐书·臧荣绪列传》(卷五十四,页88B),及《梁书·萧子恪列传》(卷三十五,页51B、51C)。

[21]详见《史通通释·六家·汉书家》,卷一,页22。

[22]详见《文史通义·答客问》上、中、下,《上朱大司马论文》,《与汪龙庄书》等篇。

[23]《书教》分上、中、下三篇,详见《文史通义》,卷一,页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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