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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冲突与和谐的合理把握(第1页)

二、冲突与和谐的合理把握

“冷战”时代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冲突烟消云散,只不过是国际国内社会冲突表现出新的形式和趋势,并以新的方式影响着社会发展进程。理性看待这些新冲突形式及其影响与作用,对于正确引导全球化、合理推进社会发展非常重要。

在全球化条件下,需要对社会发展中的冲突问题加以重新审视,以合理看待和处理冲突问题。从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来看,社会发展中的冲突简要说来,就是社会发展中不同主体间的对抗性矛盾。冲突与矛盾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社会冲突是社会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社会关系内在矛盾的斗争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而同一性方面居于从属地位时,其矛盾就表现为对抗性矛盾,呈现为社会冲突。具体说来,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同社会实践主体(阶级、阶层、群体、社会组织、国家、国际组织等)为了追求和维护各自的利益,常常会发生摩擦乃至互相对抗,这就表现为不同形式的冲突。因而社会冲突主要发源于对抗性的利益关系,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生产关系。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不合理的生产关系必然是生产资料占有的失衡、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这就必然造成不同主体间的尖锐对立,发展到一定程度,冲突就会发生。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这种冲突不断发生并日益扩大。国际冲突与国际竞争、国际合作之间最显著的区别是,国际冲突具有直接对抗性与结果的零和性,即冲突意味着利益、价值和目标的直接对立与交锋,一方之所得意味着另一方之所失。在当前国际社会各种力量的斗争中,霸权主义不仅表现在国际政治领域,而且表现在国际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等,因此国际冲突涉及社会生活诸多方面。

冲突对于社会发展究竟意味着什么?通常的观点都是认为,社会冲突是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是应当加以抑制和杜绝的,因为冲突本身就是一种破坏性的力量,是一种“恶”。一般说来,这样的看法没有错。但从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来考察,这样的看法还是有重新理解的必要。冲突作为社会发展中的对抗性矛盾,其矛盾本身也同任何其他矛盾一样,具有二重性,即对社会发展既会产生积极方面的影响,也会产生消极方面的影响。重新理解、合理看待冲突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就要求我们对冲突问题不能仅仅满足于抽象的道德评判,同时也应转变为具体的历史分析,这就是要具体地、历史地看待“冲突”,正确处理好冲突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应当肯定,冲突对于社会发展确实具有明显的消极作用,它构成了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过度的冲突会破坏社会稳定,激化社会矛盾甚至诱发社会动乱,妨碍社会正常发展,即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价值等多个层面干扰社会的正常发展。首先,冲突可能会分散、耗费社会发展的大量资源。在冲突中,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做的努力会分散,组织的资源不是主要用来实现既定目标,而是消耗在解决冲突上,即时间、金钱、精力等重要资源被大量耗费在消除冲突上。其次,冲突会破坏良好的社会关系,威胁社会秩序、社会信任与社会整合。一些研究表明,人们置身于对立的意见中,会形成烦躁、紧张和焦虑等心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冲突的存在可能使长期建立起来的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关系难以维持,进而会对群体效率以至社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从国家之间的关系来看,冲突会损害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所依靠的稳定的国际环境与合理的国际秩序。在国际社会中,冲突是国家利益对立的产物,是国际行为在利益、价值和目标上碰撞的结果。国际矛盾的普遍性决定了国际冲突的经常性。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文化,有自己的历史传统,而且各国发展的起点不同、所处的国际地位不同、发展的水平也不同,这些差异往往会引起国际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引发国际冲突。可以说,国际冲突是国际社会发展不平衡规律的表现,是特定历史阶段国际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现象。

对于冲突,不仅要看到它的消极性影响,同时也要看到它对社会发展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社会冲突日益频仍的全球化时代,应当重视这种积极作用的研究和利用。相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持、社会发展的稳定来说,社会冲突确实对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它有时给社会发展造成的破坏是巨大的。但也要看到,“冲突”也不完全是一种负面现象,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激活剂”,能够增强社会的活力,推动社会的变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实际上,历史就是在矛盾和对抗不断发生和不断解决的过程中向前推进的,没有对抗就没有社会进步。合理有限的冲突是一种社会创新发展机制,对于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的不断调整和改变具有一定的作用。

首先,合理有限的冲突对于社会发展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平衡机制,即可以成为社会运行的“安全阀”与“减压器”,或社会运行的安全预警和维护机制。例如,社会对立情绪虽然可能会引发冲突,但如果这种情绪通过合理的渠道如公开的争论、辩论、批评等途径得以释放,就会像高压锅通过安全阀适时排出蒸气而减压一样,不仅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协调发展。作为社会运行的“安全阀”,有限的冲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心理紧张、排除不满情绪,化解社会对抗。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越复杂,有限冲突机制就越重要。当然,这种机制必须在法治中来进行。只有依靠法治,建立合法、有效的制度,才能保证冲突机制的正常运行,避免过渡性冲突的出现,才能使社会系统保持和谐与均衡的发展。不仅如此,要充分发挥这种机制的正能量、正效应,必须构建合理的利益均衡机制。

其次,合理有限的冲突可能形成一种竞争氛围,激发社会的创新活力。社会发展总是在矛盾中进行的,没有矛盾的社会和发展是不可能的。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可以形成一种竞争氛围,可以振奋社会士气,提高社会效率。这如同“鲶鱼效应”一样,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有意地引入竞争,可以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发展效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过分强调稳定,社会内部有可能缺乏创新的**和动力,而如果适当引入一些竞争,允许某些差异的存在,则会激活社会发展的细胞,助推社会的发展。纵观中国历史,无论是中古时代印度佛教文化的传入,还是近代以来的西学东渐,都是在文化冲突中极大地推动了中华文化的自我提升与自我发展。没有这样的冲突,就没有中华文化发展的今天。全球化条件下多元文明的普遍共存,更是要求当代中国文化必须在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碰撞、彼此对话中实现自身的创新发展。

最后,冲突的解决意味着积极的变革,这对发展与创新具有重要促进功能,对新的制度和体制的创立具有激发功能。社会总是在不断出现矛盾又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向前推进的,矛盾的运动及其合理解决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当社会发展遇到冲突时,人们为了化解冲突,就要寻求解决的方式和办法。寻求解决冲突的途径,不仅可以导致革新和变革,而且可能会提高人们对于一些行为或规章制度的认同度,甚至会使处于冲突中的各种实践主体都有可能实现其利益诉求,从而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

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冲突,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寻求社会和谐。“冷战”后,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世界和谐与社会和谐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基本保障。理性看待全球化条件下的世界和谐与社会和谐,对于全面推进社会发展非常重要。

要理解和把握社会和谐,应当首先了解“和谐”的基本含义。在古汉语中,“和”与“谐”的本意都是表示几个乐音的协调和配合,即不同的声、音共存而互不侵扰,组合而成悦耳的音乐。在“和谐”一词中,“和”表示“配合”的意思,“谐”表示“和”的结果是事物处于“好的”、“协调的”和“适当的”等状态。也就是说,“和谐”一词的本意就是指配合得适当、匀称、协调。由此可见,和谐是指事物自身构成要素之间或此物与彼物之间的关系,处于对称平衡、相宜相生、和衷共济的状态。从哲学上来说,“和谐”是指事物发展的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的一种特殊实现形式,即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依存性居于主导地位,而对立性、斗争性处于从属地位,因此事物处于发展相对稳定的状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的概念,但其著述中包含着非常丰富而深刻的和谐思想。最早科学地提出和论证“和谐”问题的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哥达纲领批判》等经典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与社会冲突,深刻地阐述了共产主义的本质特征即和谐特征:“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4]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未来的理想社会,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在这样的社会,没有阶级差别和阶级对抗,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彼此协调,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自由人联合体互为条件,形成良性统一。所以,共产主义的实现,就意味着人类社会进入了和谐的发展状态。这样的理想社会不是地方性的,而是全球性的、人类性的,“对德国来说,彻底的革命、普遍的人的解放,不是乌托邦式的梦想,相反,局部的纯政治的革命,毫不触犯大厦支柱的革命,才是乌托邦式的梦想”。这种梦想的基础“就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统治,就是一定的阶级从自己的特殊地位出发,从事社会的普遍解放”[5]。而真正的解放不是部分人的解放,而是整个人类的解放;真正的和谐不是某些人的和谐,而是整个人类的和谐。因此,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普遍幸福的和谐世界,而不是仅仅属于某一个国家、民族或某一些人的和谐世界与和谐社会。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实现社会和谐,并不是要消灭矛盾,而是要通过发展合理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多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为此,必须正确地理解和谐与矛盾的关系问题。实际上,矛盾与和谐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矛盾以差异为前提,无差异、无对立就无所谓矛盾。和谐也一样,要以差异为前提,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和谐。因此,和谐不等于没有矛盾,不是“抽象的同一”,不是绝对的一致,和谐之中包含着矛盾,“和”里面包含着差异。和谐社会就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所谓社会和谐,其实是社会矛盾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或一种特殊状态。当社会关系的内在矛盾中同一性、依存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时,社会发展就表现为社会和谐。从社会和谐与社会矛盾的关系来看,要实现和谐,关键是要有效地协调多元利益关系,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的表现方式是不同的,因而处理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只有通过武装斗争,消灭“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因而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强调的是矛盾的斗争性。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阶级冲突退居次要地位,人民内部矛盾居于主要地位,因而此时实现社会和谐,就需要强调矛盾的统一性,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认识现实社会中的矛盾,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建立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这是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趋势与内在要求。在当代世界,虽然不同国家、民族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不同,发展水平也不同,但和谐理念对各个国家、民族的发展,对世界所有国家应对全球性危机、解决全球性矛盾、促进全球健康发展有其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现在,全球范围内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愈演愈烈,与此同时,世界范围内反全球化的浪潮也风起云涌。之所以出现反全球化的浪潮,就在于一系列不公正问题日益凸显,如全球发展不平衡、两极分化、政治经济秩序的不合理以及全球霸权主义等在世界范围内蔓延,严重阻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也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些问题的普遍化,迫切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更加民主平等的对话体系、形成更加公平稳定的国际秩序,迫切要求世界朝着更加多元化、更加和谐化的方向发展。马克思认为,从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开始了从民族历史到世界历史的进程,各个国家、民族逐步打破了原有的界限,日益联为一体。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各个国家、民族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程度越来越高,个人发展与共同体发展也越来越紧密,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和阶级对抗的合理解决,最终会形成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因而共产主义不仅是全球性事业,更是和谐的事业。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没有阶级,也没有根本利益冲突。和谐理想的实现,就扎根于世界的和谐化与社会的和谐化。马克思的和谐理念,为解决全球性问题、克服世界不公正指明了方向,这无疑是对西方霸权主义的历史性超越。

今天,我们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社会和谐,最重要的是落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顺应了和谐世界这一全球化发展趋势。“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虽然指向的对象、范围不尽相同,但二者不是分离的,而是内在结合在一起的。对内构建和谐社会,对外建设和谐世界,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建设所具有的双重含义。在全球化条件下,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社会发展与全球发展已经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对内构建和谐社会与对外构建和谐世界密不可分。要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既要建设和谐社会,又要建设和谐世界,二者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目标及其实现的必然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价值观的提出,既扎根于中国的特殊境遇,同时又顺应了全球化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因而蕴含着一定的“普遍性”。美国式“普世价值”一直强调它的普遍性,但是,这是一种虚假的普遍性,在其抽象的普遍性形式下隐藏着明显的霸权诉求与特权利益。与此不同,正在崛起的中国以自身发展模式为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树立了积极的榜样,即和平发展的榜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不仅顺应了全球化客观趋势,而且为全球化和谐秩序的建构做出了重要贡献。正因如此,中国的道路、中国的发展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极大地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其和谐理念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所以,今天我们讲的和谐社会建设,不仅具有中国特色,同时还具有世界意义。

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令世界刮目相看。但与此同时,发展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而且一些问题和矛盾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解决。诚如邓小平所说,发展起来之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的时候少。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有些问题是属于深层次的问题,解决起来非常难,是难啃的“硬骨头”。但这些矛盾和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比如,人们谈论比较多的贫富差距和贫困问题就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贫困率大幅度下降,贫困人数大规模减少,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贫富差距却逐渐拉大了,贫困问题又以新的形式呈现出来。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很难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又如,这些年经济发展的步伐确实加快了,但引发的不协调也随之出现了,有些不协调甚至危及下一步的发展。而科学发展观的“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正是针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提出来的。这就是说,改革开放30多年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一方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保证,另一方面,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又严重制约着今后的发展,迫切需要统筹和协调,以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总的来说,和谐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不断解决各种矛盾、各种冲突,才能逐步得以实现。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旧的问题和矛盾解决了,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只有依靠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只有深化改革,调整发展方式,才能解决好前进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因而必须扭住发展不放松。而要进一步发展,必须破除阻碍发展的障碍和弊端,这就要深化改革,改革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各种体制和机制。因此,只有通过改革和发展,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冲突与和谐并非简单对立,而是呈现出复杂的张力关系。和谐是相对于冲突而言的,对冲突进行合理控制,将冲突控制在一定的“度”之内,就是和谐。和谐是指事物之间协调一致、均衡有序的状态。追求和谐不是回避矛盾,也不是否认差异。恰恰相反,追求和谐是以承认差异和矛盾为前提的。如果差异和矛盾消失了,和谐与不和谐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和谐社会是一个能够协调利益关系,并由此实现利益均衡、普遍受益的社会。

应当看到,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实力强弱不同的冲突各方所希求的和谐是各不相同的。在冲突过程中,各方都有自己的不同欲求和愿望,强者企图以强力压到对方,使弱者被动地服从,在不公平、不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双方的和谐相处;弱者则希望强者能够让步,实现利益均等化,力争在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双方的和谐相处。由于期望的差异,最后所选择实现和谐的途径和手段也是各不相同的。既然在和谐的诉求和实现上具有明显的对立性,那么,只有设法克服相关冲突,才能够实现和谐。根据克服冲突的方式与程度,可以区分出两种不同类型的和谐状态:通过强行压制冲突而实现的是“非正义的和谐”,通过合理调解冲突而实现的则是“正义的和谐”。所谓非正义的和谐,是建立在对抗性冲突暂时被强制压制,而没有得到真正调解基础上的和谐,是维护既得利益的和谐。这种和谐虽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了社会相对稳定,但它是一种紧张的状态,而不是真正的合作与互利状态,因而这样的和谐是不稳定的、不可持久的。所谓正义的和谐,则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和谐,是消除外在强制的和谐,因而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所期望的和谐。这种和谐,不仅是社会的一种稳定状态,而且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这种状态与我国古代所追求的社会和谐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众所周知,我国一些古代思想家就提出了“和为贵”、“和而不同”的思想,表达了对社会和谐的向往。但是,他们所主张的和谐理想,固然表达了一种良好的愿望,但最终还是为了维护中国传统宗法制度即礼乐制度,其实质是在等级制度范围内维护封建统治的和谐。农民阶级当然是不愿意接受这种社会和谐的,因而农民的反抗、暴动、起义时有发生,其结果大都以失败而告终,自己追求的和谐愿望始终得不到实现,只能被迫维护等级制度的和谐。因此,尽管我国古代思想家的和谐理念为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但它终究不能成为今天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基础。我们应当批判地继承中国古代有关“和为贵”、“和而不同”的社会和谐思想,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容,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样的社会和谐,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古代社会的和谐,它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和谐,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真正和谐。

在现实生活过程中,冲突与和谐这两种矛盾状态之间,常常存在着两种可能的过渡情形:或者是冲突的加剧形成对抗,或者是冲突的缓和形成协调。由于矛盾的性质不同,冲突会沿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例如,在革命与战争时期,一般是从冲突走向对抗,采取的是对抗性发展道路,即阶级斗争的发展道路;而在和平与发展时代,一般是从冲突走向协调,采取的是非对抗性发展道路,即调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发展道路。因此,对抗和协调,是冲突走向和谐的两条不同的道路。在传统的阶级社会里,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合作互利的和谐,事实上从来没有真正实现过。为了实现和谐,必须进行社会革命,以对抗性冲突的方式(阶级斗争)推翻旧的社会制度,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我们的任务不再是继续推进对抗性冲突或阶级斗争,而是主要采取改革的方式,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化解各种矛盾,促进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在冲突面前,我们应该尽可能地选择协调,而不是选择对抗。因为这样的选择,涉及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及社会的正常发展。如果社会始终处于冲突乃至对抗状态之中,其发展必然是一句空话。所以社会的和谐,最终惠及的是人民大众。

既然冲突与和谐存在着两种可能的过渡情形,那么,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冲突与和谐之间也可以相互转化。这种相互转化便构成了化解冲突、实现和谐的条件和基础。要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关键是努力做好转化的工作。这就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协调各种关系,避免矛盾激化,使冲突降低到最低范围内,并且通过相关有效的途径和方法,逐渐消除冲突。为此,在这一问题上,也要有“底线思维”。所谓“底线思维”,就是要合理限制冲突的范围与强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的“底线”是绝不允许触及的,不能让冲突影响社会的安定与民众的正常生活。

冲突与和谐统一于社会发展的动态过程中,统一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实践中。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不再是对抗性矛盾,它们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完善得到解决。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通过改革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各种体制和机制,社会将会不断走向和谐。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社会冲突不是社会发展的常态,恰好相反,“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6]。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障;而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内在需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矛盾和冲突。实际上,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和谐的因素。例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还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等,这些都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着力加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社会主义诸矛盾的正确认识和解决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句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7]。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诸多矛盾,这是合乎规律的正常现象,没有矛盾,反倒是不可思议。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应对矛盾,如何对待各种冲突形式。夸大矛盾、冲突固然是错误的,而否认矛盾、回避冲突也是错误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认识各种矛盾,正确对待各种冲突,并在此基础上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增强社会活力,努力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

在不断解决矛盾、调解冲突的过程中,和谐就表现为一种动态均衡。动态均衡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条件,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一个社会如果在整体上或局部出现了严重失衡,必然会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便无从谈起。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的失衡,正是导致各种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也正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实现社会均衡发展为前提。当然,这个均衡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因为社会本身是不断发展的,因而和谐也是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实现的,和谐本身就是一种动态的发展状态。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是利益调整的过程,是不断打破原有的利益均衡再走向新的利益均衡。从此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既是建设的目标,又是建设的过程。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正确地看待冲突的性质和功能,以合理调解冲突来推进和谐社会建构。在冲突性质的判断上,不应该把冲突简单地看成敌我矛盾,用“阶级斗争”的思维来看待冲突的各方。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冲突的各方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某些问题上的分歧和冲突,一般都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加以合理解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待冲突,既要慎重地对待并限制冲突的发生,又不能过分地夸大冲突的破坏作用,以致采取不合理的处理方式,引发更大的冲突。就长远、总体来说,还是要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因为冲突一旦产生,如果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往往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行之有效的调节冲突的体制和机制。

由于和谐与冲突主要和利益与价值直接相关,因而要正确处理冲突与和谐的关系,建构和谐社会,必须合理对待利益多元化和价值多样性的现实。利益多元化和价值多样性是中国改革开放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有差异就有对立,因而利益多元化和价值多样性必然会包含着对立甚至引发各种冲突的可能性。只有立足于利益多元化、事物多样性,并正确处理和协调这种多元化、多样性,才有可能实现和谐。那种建立在利益单一化、事物同质化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并不是真正的和谐状态,而是貌似“和谐”的状态,因为它用抽象的同一性否定了事物的多样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和谐的基础问题。因此,和谐社会应当是能够正视矛盾、容纳矛盾并且有能力解决矛盾的社会。和谐产生于冲突的合理化解,和谐的发展得益于冲突程度的降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我们今天生活其中的社会,也是由不同利益、不同价值观念的个体和群体构成的。利益主体和价值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引起各主体之间的竞争,在竞争中,冲突也就难以避免。这同在改革开放之前的状况形成鲜明的对比。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在经济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分配上实行的是平均主义,政治和文化上突出的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能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和价值主体,社会生活基本上同质化,自然也是简单化。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利益主体,相应地形成了不同的价值主体,社会结构开始出现了分化,组成社会的个体被分化为不同阶层以及各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群体。在经济、政治力量的推动下,中国的阶层分化进入了一个复合型的状态,大致形成了多种阶层和群体。这些阶层和群体之间由于利益的不同,必然会产生某些矛盾和冲突。如由于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导致的城市各阶层与农村各阶层之间的矛盾,由于体制等原因造成的官员阶层与其他各阶层之间的矛盾等,就是其主要的表现。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对于推动社会顺利发展至关重要。

应当充分注意到,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在社会关系上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和主要表现形式。从总体上来讲,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但处理不好也会激化。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矛盾的多发期,长期发展所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就有可能影响社会和谐。要消除这种隐患,必须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好人民内部的各种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利益关系是核心。一定的利益差别必然表现为一定的利益矛盾。适当地保持一定的利益差别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会产生利益激励效应,推动人们积极进取、奋发有为。利益矛盾处理好了,有利于社会进步;利益矛盾处理不好,会阻碍社会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现实的经济社会状况决定了在人民内部必然存在着复杂多样的利益矛盾,而物质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变化的主要根源。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诸矛盾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和谐社会,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只有广泛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群众谋利益,赢得群众的配合和支持,才能有效化解矛盾,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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