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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票据丧失权利救济方法的规定(第2页)

(2)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书中应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

(3)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发出止付通知和公告。止付通知,是指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向付款人发出的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告,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以公开的文字形式向社会发出的旨在敦促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的一种告示。根据规定,公告应在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已到期的票据,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请求将票据金额依法提存。

(5)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票据权利的主张,则就出现了票据权利义务方面争议的可能,在此情况下,需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应将终止的裁定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就其所主张的票据权利向法院起诉。

(6)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票据无效的判决。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票据权利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对利害关系人的一种特殊保护。对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票据纠纷,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

由上可知,公示催告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点:第一,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非讼程序的性质,当事人并非基于票据权利的争执而提起诉讼,没有民事权利之争,因而不存在明确的被告,相应地也没有原告,而只有申请人。法院是依据失票人的申请,来认定丧失票据的事实,如有票据权利争议,则应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第二,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公示催告的目的在于催告,无论是否出现利害关系人,均可达到催告的目的,因而事实上不存在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在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提起诉讼

所谓票据诉讼,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判令债务人付款,或者判令非法持有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一种救济方式。由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不是采用公示催告这种特别程序救济其票据权利,而是采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因而又被称为普通诉讼。[7]

1。票据诉讼的类型

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失票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法》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至第38条为票据诉讼作了相关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票据诉讼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票据丧失后,在不知道票据占有的情况下,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票据丧失后,在明知票据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票据诉讼的特点

(1)在失票人提起诉讼之前,他可能已经向付款人发出了挂失止付通知。在此情况下,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失票人在3日以后提起诉讼的,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仍应受理。

(2)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票据丧失后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付款人,即承担支付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作为被告;在知道非法持票人的情况下,被告即为非法持票人。

(3)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出票人补发票据或非法持票人返还票据。

(4)失票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的担保,用以避免付款人向失票人错误地支付票据款项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但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不会发生损失危险时,如失票人确系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再无他人主张权利,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已清偿完毕票据债务,不存在丧失票据出现后再行付款或被追索的问题时,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担保或请求给付提存款项,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3。票据诉讼的程序

(1)提起诉讼。与公示催告程序不同的是,失票人提起票据诉讼时,是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票据债务人或非法持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合法持票人地位,判令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或出票人补发票据,或非法持票人返还票据。

在失票人未向付款人通知挂失止付时,可以随时提起诉讼;在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通知挂失止付时,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提起诉讼。与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况一样,从《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规定在超过上述期限后即不得提起诉讼,因而可以认为,遵守上述期限,并非提起诉讼的有效要件,在超过上述期限时,不影响在其后继续提起诉讼。[8]

失票人提起票据诉讼时应具备的条件,与公示催告的申请条件基本相同,即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票据,公示催告的申请必须由真正票据权利人提出等。在其他方面,例如起诉条件、管辖法院、审理程序等方面,也与提起一般民事诉讼时基本相同。

(2)审理和作出判决。失票人提起诉讼后,应就自己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进行必要的举证。法院认为证据充分,能够确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的票据义务或非法持票人的返还义务,则作出相应的判决。由于此时所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而非公示催告程序,因而该判决并不具有使丧失的票据失效的效果,也就是说,在判决作出后,丧失的票据仍为有效票据,善意持票人仍可以依该票据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如果付款人已经依判决付款或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在善意持票人依票据请求付款时,可能使付款人或出票人承担二次付款责任,遭受损失。为避免发生此种损失,失票人须提供必要的担保。在确保失票人所丧失的票据已经不能发生二次付款责任时,失票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担保或者给付提存票款。

4。失票人和现实持票人之间的权利争议

由于适用普通程序提起的票据诉讼,具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双重性质,因而,不管是否已经作出判决,如果丧失的票据再次出现并被提示付款,则在失票人和提示人之间将发生票据权利的争议。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就该票据权利的争议进行处理,以确认真正的票据债权人。依该票据权利争议发生时间的不同,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判决作出前的权利争议。当丧失的票据再次出现被提示付款是发生于提起诉讼后、作出判决前,则构成判决前的权利争议。由于此时付款人正处于诉讼中,应暂不付款,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法院。法院应裁定终结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失票人与提示人对谁是票据债权人没有争议的,应由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果失票人与提示人对谁是票据债权人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另行提起新的票据权利纠纷诉讼。该诉讼与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所提起的票据权利纠纷诉讼,具有同一性质。在此种争议的情况下,付款人在法院判决作出前不得付款,该票据也不得再背书转让。在经诉讼确认真正的票据债权人后,再由付款人进行付款。

(2)判决作出后的权利争议。如果丧失的票据再次出现并被提示付款,发生于判决已经作出、先前的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之后,则构成判决后的权利争议。而在此时,如果付款人尚未依法院判决付款,则此时付款人既不应向失票人付款,也不应向提示人付款,而应通知失票人和提示人,由失票人或者提示人就票据权利纠纷提起诉讼,经诉讼确认真正的票据债权人后,再由付款人进行付款。如果付款人已经依法院判决进行了付款,仍应通知失票人和提示人就票据权利纠纷提起诉讼,确认真正的票据债权人。但后一诉讼的判决,并不发生否定在先诉讼判决的效果。如果经诉讼确认失票人为真正的票据债权人,则驳回提示人的请求,付款人无须再次付款;而经诉讼确认提示人为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或者失票人对提示人为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无异议,付款人则应对提示人进行付款,其二次付款的损失,可以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中取得补偿或者请求法院同意后收回所提存款项。但是,付款人在付款时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小结】

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本章通过介绍票据权利的概念内涵、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保全、消灭、票据时效、票据丧失及权利救济等方面的内容,使同学们清晰地了解票据权利相关知识,从而更加清晰地界定和掌握票据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规制范围,对票据权利的基本内容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理解。

票据权利就其本质来说属于债权,除了具有一般债权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证券化、无因性、单一性和二次性等特征。在我国《票据法》上,票据权利包括两类,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者虽同为票据权利,但在功能、条件、对象、结果、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和消灭时效等方面有所不同。此外,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正确区分它们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票据权利的本质。

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保全和消灭是票据权利的几种基本状态。其中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又分为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继受取得又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是两种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行为。基于两者间的密切联系,我国《票据法》将两者在很多方面作了相同的规定。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失去法律效力。能够使票据权利消灭的事由,主要包括付款、清偿、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未按期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保全手续欠缺、记载事项欠缺等。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消灭的时效,其与诉讼时效在性质、依据、适用对象和期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我国《票据法》对汇票、本票和支票分别规定了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通过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进行救济。

【问题与思考】

1。试述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2。比较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

3。简述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4。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5。试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条件。

6。试述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

7。票据权利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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