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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第3页)

③如果上诉人(或抗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准,同时适用法律亦不当,二审判决书的理由需要分别阐明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的道理。阐述应注意论证的条理性,分项阐明,不要将二者混在一起论述。

理由写完之后,还应写明判决适用的法律。

(3)判决结果。这是其关键项目,由于二审刑事判决只适用于改判,因此只有两种写法:全部改判和部分改判。

3。尾部

写明两项内容:第一项是判决结果之后另起一行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第二项是右下角由审判人员署名,注明日期,加盖院印。再下由书记员署名,如系判决书正本,应在日期左方空处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红戳。

四、范文鉴赏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中刑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市泰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身份证号码430010519840622××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市泰阳区朝阳街道50号光明小区2栋301室。2007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月11日经××市泰阳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市泰阳区看守所。

××市泰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市泰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泰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保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6月2日晚20时,同案人曹某、刘某、李某(均已判刑)共谋盗窃后,由曹某出面,以600元人民币雇请被告人肖某驾驶湘AQ1023号金杯面包车。当晚22时许,四人乘车从泰阳区汽车站到沱江镇幸福村,曹某、李某等三人用塑料袋蒙住脸面,窜到该村松下电器仓库,盗窃电器仓库内松下等离子彩色电视机三台。被告人肖某将车停在不远处的公路上等候运赃,并用毛巾遮盖住汽车牌照。当晚23时许,当仓库看护人陈某持手电筒走到电器仓库时,被曹某、刘某、李某三人持刀捆绑。后陈某趁机挣脱捆绑,回仓库值班室报警。被告人肖某发现有警车追来时,慌忙驾车逃跑,后被追赶的民警当场捉获。经鉴定,被盗的松下彩色电视机(型号TH-42PZ80CYC)三台,价值人民币183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捉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价部门的鉴定结论、共同作案人的供述、被告人肖某的供述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车辆伙同他人共同盗窃电器仓库内的财物,价值183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明知同案人正在实施盗窃行为,却提供交通工具予以帮助,是共同犯罪的共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原审被告人肖某以其认罪态度较好,自己是家中主要劳动力,请求对其宣告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日晚20时,曹某、刘某、李某(均已判刑)三人共谋盗窃后,由曹某出面,以600元雇请被告人肖某驾驶湘AQ1023号金杯面包车。当晚22时许,四人乘车从泰阳区汽车站到沱江镇幸福村,曹某、李某等三人用塑料袋蒙住脸面,窜到该村松下电器仓库,盗窃电器仓库内松下等离子彩色电视机三台。被告人肖某将车停在不远处的公路上等候运赃,并用毛巾遮盖住汽车牌照。当晚23时许,当仓库看护人陈某持手电筒走到电器仓库时,被曹某、刘某、李某三人持刀捆绑。后陈某趁机挣脱捆绑,回仓库值班室报警。被告人肖某发现有警车追来时,慌忙驾车逃跑,后被追赶的民警当场捉获。经鉴定,被盗的松下彩色电视机(型号TH-42PZ80CYC)三台,价值人民币18300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肖某未提出新的证据,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车辆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价值人民币18300元的松下彩色电视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上诉人肖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系初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肖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肖某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市泰阳区人民法院(2008)泰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某的定罪,撤销其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

审判员成××

代理审判员宋××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劳××

五、注意事项

(1)刑事判决书由于自身的特点,其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都具有不同的针对性。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如有一个罪名定得不当,应当将其定罪量刑部分全部撤销,再写改判的罪名和刑罚。掌握好详与略的关系,对各方意见分歧的问题要详写,对没有异议的地方可以一带而过;对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可作概括叙述,而在甄别事实与阐述理由时,应有重点地分析论证。叙述原判的基本内容,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及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要注意避免与法院查明认定事实文字上出现不必要的重复,以免造成表述的拖沓、冗赘。

(2)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裁判文书的首部可以按先民事、后刑事的顺序排列,其他部分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排列。如果两个以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有部分上诉的,对没有上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在“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后,再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对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包括死缓)而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制作一份还是两份刑事裁判文书的问题,应当视二审和复核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定。如果经高级法院(或者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审理,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维持原判;经高级法院复核,刑事部分核准死刑(包括死缓),为了简便,可以只制作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程序的代字用“终”字即可。如果经高级法院二审审理,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需要改判,或者刑事部分需要改判,则应当制作两份刑事裁判文书(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刑事裁定书;或者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份刑事判决书)。

(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审判决后,如果刑事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只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裁判文书的首部还应当表述“原公诉机关”,并在审理经过段落中写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事实和证据部分主要应当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事实及其证据;理由部分着重论证上诉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判决结果部分只需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裁判,不再涉及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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