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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道德的正当义务和倾向性(第1页)

第五章 道德的正当(义务和倾向性)

我们在本章里所要讲究的是伦理底中心问题:道德底原义是什么?善底本质是什么?

我们已经在第三章见过善有成果底善和心情底善两义。依第一义,不管它是依凭怎样的心情,凡是做所应当做的,那行为就是善。从第二义说,就必要行为出自和它相应的心情方才可以算是善。我们既经把后者叫作“道德上值得赞赏的”行为,现在就把前者叫作“道德上正当的”(Sittlich?richtig)行为。

但这两者之间也自有联络。道德的心情是不论什么时候,只要没有什么事情阻碍它,道德的正当必然从此生来的根柢。缺这根柢的行为,合于道德的正当,不过是偶然的。所以只要把什么是道德的正当一个问题,从那必然而且自然地做它根柢的心情来加以说明,我们自然就把什么是善底本质一个问题解答了。

那么什么是道德的正当呢?无疑地使行为——或做它根柢的意志决定——为道德上正当的是客观的妥当性。换句话说,就是超越了时代和个人,无论什么时代无论什么个人都可以通用的。而这样的客观的妥当性,不但在意志决定的时候,就是对于事实的决定——悟性判断——的时候,也是存在的。我们把在悟性判断时候的客观的妥当性,名叫真。我们在意欲和评价的世界里称做道德的正当的,就是和这在悟性认识的世界里的真严密地相对应。那么使悟性判断成为真的准据或标记是什么呢?这就只有一个可能的解答——便是判断和同它有关系的一切经验相一致。这样的判断必然就是无论如何经验上的事实都不能再要求破弃它改造它的判断。换言之,这有客观的妥当性的判断必然就是终极的(End-gültig)判断。

意志决定上的客观妥当性——道德的正当——也不可没有同样的意义。而这个时候的所谓事实或经验,就是关系这个意志决定的一切“动机”。换了话说,就是我们意志决定的时候所要考虑的一切事实和目的。所以必要没有可以否定它要求别的意志决定的什么动机和目的存在,我们底意志决定才得算正当。当我们否定某种意志决定的时候,我们常常后悔道“原来不该这样做”。这后悔就是证明还有可以要求别的行为的什么事实存在。倘把这后悔名叫良心底抗议,那道德的正当就是无论怎样光明的良心都提不出什么抗议的意志决定。而完全光明的良心,应该就是知道一切和我们意欲交涉的目的,而天真纯全地听它要求的良心。设使不是这样的良心,就不会有抗议一切恶的敏感。

这里我们可以看见道德上正当的意志决定所以必然成立的第一个条件。这个条件与全然真的判断所以成立的第一个条件相等。名叫经验十全。所谓经验十全,第一是说所有可以参加意志决定的目的,都要在我们心里有现存作用;第二是说和我们意欲发生交涉的各个事实都要有十足的动机力参加我们底意志决定,正同悟性认识时各个事实都十足发挥它的证明力一样;最后是说各个动机都得尽其动机力同时发生作用,使相互之间能够有联络,较量,平均,——换句话说,能够有道德的思量在内面联系动机和动机的意思。若使世界上所有的目的并不现存在我们心中,或一一的事实并未尽了它十足的力量在我们心中发生作用,则我们底意志决定就或者会有一个时候被我们当时漏过去的新目的,或被我们当时还未十分感知的新力量所破坏也说不定的。而各种动机若使并未保持内面的联系,同时在我们心中发生作用,则我们底意志决定,也将徒然动摇,而不能得有客观的妥当性。

什么叫做事实尽了它十足的力量在我们心中发生作用?怎么事实会不尽了它十足的力量在我们心中发生作用呢?

简单说来,无非由于“主观的制约”(Subjektive?Bedingung)混入的缘故。因我们底主观状况影响着意志决定或悟性判断,妨碍了纯粹倾听事实要求的缘故。主观的制约混入的途径固然有种种。就悟性判断说来,第一,因为我们底官能麻痹,我们底精神狭隘,我们底思考迟钝,以致事实所给与我们的心象不能鲜明,我们把握不能灵活的时候,我们会不能下客观的妥当的判断。第二,为直接经验的比间接传闻的印象较强的心理事实所支配,以致双方客观的事实不能有同样的逻辑的证明力的时候,我们也会不能下客观的妥当的判断。第三,因为某种事实时间上空间上和我们接近,或和我们底习惯和脾气投合,我们特别看重它的时候,也会不能下客观的妥当的判断。第四,事实底新奇,少有和异常,或者和我们底欲求严重的对立,摇惑了我们底判断的时候,我们也会不能下客观的妥当的判断。但是不论是否合乎我们个人主观的偏癖,事实总归是事实,而且总是同一的事实。客观的妥当的判断,就是为事实本身所规定的判断,所以它总是独立在这种主观的制约之外,不为这种不过展示事实和自己之间关系的主观的制约所拘束的。

全然同种的主观的制约也会来规定我们底意志决定。主观的制约,特性在乎它会转变。不但这个人会和那个人不同,就是同一个人,也不免随时转变。无论评价,意欲,和行为底习惯,都不见得毫无变动。新的可以变成旧了,现在空间上时间上接近自己的,也可以因为时间经过,变成隔远了。现在觉得亲的,等到兴味转变,也可以变成为疏。

至于客观的事实,则不论什么时候总还是事实。例如昨天有一个人逢到苦难的事实。就不论对于我,对于人,或对于任何时代底任何人,都一样地是事实。无论什么人都不能消灭它,也是无论什么人都不能把它变成另一种事实。

于是就有一个极痛切的结果——意志决定也和悟性判断一样,不是依凭主观的制约所能确立。只有纯为确实认识的事实所规定,才能获得客观的妥当性。而一切有关系的事实都被确实地认识,又在意志决定之际,能够展露了它底十足的动机力的时候所为的意志决定又是必然地不会没有客观的妥当性。

假定当初是为自己底欢喜和懊恼,不看或轻看别人底欢喜和懊恼,来做意志决定的。等到过了些时,自己底欢喜和懊恼已经过去,能够虚心地做客观的观察,或者能够把别人底欢喜和懊恼好像自己的一样地实现在心里的时候,——说不定就不能不否认自己先前的意志决定。而当初就把人己底欢苦一样依照事实性来考量的,却便在无论什么时候,也不能破毁那原先的意志决定了。

试提友情来说,讲究友情就是我们底意志决定上事实被个人的远近所制约的一例。友情本身,固然有道德的价值。我们为了友人底道德的人格给他应有的幸福,我们底行为也是善的。但是我们不能忘记还有许多与我们疏远的人格。以其道德的价值,未必没有要求和我们友人同等的幸福的权利。若因顾全偏狭的友情蔑视别人底要求权,则我们底行为,就将因为这道德的盲目——因为受制约于适然的个人的关系而为在道德上可以非议。

这并不是否定友人——一般地说,接近自己的人——有首先对自己提出要求的权利。我们如果不得不在接近自己的,和疏远自己的中间随便择取一个,来在行为上表示我们底善意的时候,我们自然选择接近自己的,而且必然选择最接近自己的。这并不是因为对于邻人的善意有特别高的价值,只因我们底善意须有相当的强度才能成立,它底发动顺序,当然是首先向着自己底周围的。

所以这并不是破毁了建立所谓有客观的妥当性的意志决定不可受主观的制约一个命题的权利。我们底意志是道德的时候,我们所以期望友人最善,——并非因为他是我们底友人。若使只为他是我们底友人所以期望他最善,那他不是我们底友人就将不期望他最善了。我们所期望的,是一切人。不过在我们行为底性质上,对一切人的道德意志只能实现在一个人身上。而这一个人常是最接近我们的,也只是一种心理的必然,并不是道德上的义务。我们只有藉这期望我们最接近的人为善,证明我们底意志是期望一切人在同样的情形之下同样地为善。如果人类行为底能力不受这样不幸的限制,我们也许是可以对一切人实现我们底善意的罢。但被限制的,是实现善意的能力,不是道德意志底本身。所以意志本身为主观的制约所规定,还是不能说是道德上正当的意志的。

意志底主观的制约就是康德所谓倾向性(Neigung)。所以依凭倾向性的行为并不是道德的。因为认定谁是自己底友人,不论什么境地都要成全他底欲望,则那意志便为个人爱憎底倾向性所左右,所以是非道德的。

但我们并不是说依凭爱好(倾向性)善的行为也是非道德的。一切的道德的心情也都是一种倾向性。——就是向善的倾向。所谓最高度的道德的心情,就是最高度的向善的倾向,与**的冲动,支配全人的爱等等相仿佛。我们所谓道德的行为要独立在倾向性之外,那倾向性乃指偶然的主观的倾向而说,说不要让偶然的主观的倾向妨害了向善的倾向性纯粹十全地实现在我们底心中。

为使客观的妥当性底意义更明了,这里可以从新导入一个客观的价值底概念。比如某一物象必要我们由它经验到价值感情,它方才对于我们成为有价值的东西。而那价值底高下又是凭我们价值感情底高下来测定——这从我们主观的评价方面来说,测定的价值固然就是物象底价值,物象底价值除此就没有了。但这主观的价值其实不是物象本身底价值。譬如这里有一张画,画底本身并不会因为我们留意它或不留意它,理解它或不理解它,而有所改变。它始终有着同一的价值。这同一的价值,是不受评价者偶然的主观状态所搅扰的,是物象本身底本性所要求的,物象底客观的价值。当我们使物象所内具的一切性质完完全全显现在自己心里,使它在自己心里发生作用的时候,事实上物象必然会在我们心里唤起了同那客观的价值相应的价值感情。所以所谓客观价值就是某一物象所内具的价值感情唤起的可能性底全体。所以用了客观的价值底概念来说,所谓道德的态度就是为一切有交涉的目的底客观的价值所规定的态度。伦理学所应当追问的,应该不是某一目的对于现在的我怎样,而是它那客观的价值怎样。

最后我们要将一直使用来的“应当”(需要Sollen)底意识在这里提一提。前面已经说过,当我们否认一个意志决定的时候常常说“我当时不应当如此”。这所谓“不应当”是什么意思呢?而一般所谓“应当”底意识——道德上所谓“应当”底意识——是在什么点上成立的呢?

假定这里有一种欢乐来招自己,又有一个不幸的人来求自己援助,而若去援助这个人可就不能不丢掉那欢乐。这时自己心里就有“想欲追那欢乐”的意识和“应当援助这个人”的意识,互相反对,互相否定,而同时并起。这特异的事实是怎么可能的呢?

我们首先要注意的,“应当”的意识,不止在伦理底范围内存在,就在悟性判断底范围内也是存在的。比如物体加了热会膨胀,我们以为应当这么想,也可以说人都不能不这样想。但这所谓“不能不”(Müssen),并非说不得有和它矛盾的情境的意思。我们可以想物质加了热会缩小,也可以想会延长,也可以全然不去想热和延长底关系。所以这时所谓“不能不”,实际就是“应当”的意思。是不管有没有和它矛盾的情形,我们论理上需要这样想的意思。这是对着自己的一种要求。而这要求是客观的事实提出来的要求。

伦理上所谓“应当”的意识,恰正和它一样。正是伦理上的“不能不”。正是伦理的必然。而这所谓必然也正是不管有没有和它矛盾的情形,伦理上“需要”这样的意思。而提出这样要求的,也正是客观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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