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有关总则条款的解读
一、本法立法目的
本法第一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有三层含义:
1.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同时,劳动争议在处理时应注意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性。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问题。必须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用人单位恶意延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等。通过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适用范围
本法第二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法适用于如下表所示劳动争议事项的处理:本法的适用范围
序号适用事项说明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
的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2
因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合同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3
因除名、辞退和辞
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这一类劳动争议是由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序号适用事项说明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
(2)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
(3)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
(4)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产生的争议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
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