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员工走了,再招下一批,可以极大地降低人力成本。
碰到员工来闹,就说第一个月是培训不算正式工作,况且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工资。
这样的如意算盘打得响,可是只要碰到懂法的人,公司就会偷鸡不成蚀把米。案例(1)中,王涛就是吃了不懂法的亏,只要他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公司就得支付他双倍工资加赔偿金。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是双倍发放的,这不仅仅是刚入职的时候有效,就算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却继续工作的同样有效。因此,懂法可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不缴纳社保打折变现工资,到底合不合适
【案件缘由】
2008年,大壮跟随同村的朋友进城务工,在一家皮革厂担任保安,每月工资1800元。
然而,虽然双方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每月工资是1800元,但每月到手的工资要比这个数少一两百元。大壮很是不解,自己每日兢兢业业按时上下班,有时甚至睡在值班室并没有迟到早退的现象,为什么工厂要扣钱呢?
大壮就去找单位安保的相关负责人老刘问个明白。老刘告诉他,这些钱是单位帮他缴纳社保的,是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项目。大壮仍不理解,自己起早贪黑就是为了多赚点钱,家里也急需用钱,自己的工资本来就不多,现在还要拿出一部分缴纳社保,实在心疼。他问老刘有没有办法不用缴纳社保,把钱直接发给他。
社保不是全部由员工个人缴纳的,单位为员工缴纳其中大部分,如果把社保停了,单位能节省一部分资金。经过考量,老刘让大壮签订一份《个人不交社保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规定:大壮放弃缴纳社保完全属于个人自愿,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所在单位不为此负责任何损失与法律责任,即签订之日起生效。
几个月后,该皮革厂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事情被当地监察部门发现,被责令立即补交未缴纳的社保费用,并支付相应的罚款。
【现身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养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五险是公民基本的合法权益,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剥夺。
其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例中,该皮革厂因为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而受罚,老刘作为主管人员也因此被处以罚款。
虽然不缴纳社保是大壮的自愿行为,但就法律来讲,缴纳社保跟员工的主观意愿没有关系。无论是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还是员工主动提出不缴纳,本质上都是违法的。
因此,大壮签订的《个人不交社保承诺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读法心得】
劳动者收到工资的时候,确实会发现比约定的工资要少,这时候,他们就会用“扣社保”来描述少掉的部分。
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虽然劳动者直观地感受到每个月到手的工资少了几百元,但这些钱并不是被“扣掉”了,而是从个人的工资账户转移到社保账户,依然是自己的,只不过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
另外,社保不是由员工本人全部缴纳,公司要为员工缴纳大部分。
社保是一个人的基本保障,是国家为了提高公民应对风险而设置的制度。因此,从根上来说,缴纳社保对员工来讲肯定是有利无害的。
单位强制“996”工作制,可以不接受吗
【案件缘由】
刘通是一名程序员,2016年6月,他入职了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应用软件开发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长为三年,工资每月12000元,上班时间为早上9点到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从周一到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从2016年7月1日起,扣除午饭和晚饭时间,刘通每日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天。除了每月工资外,他未收到过任何加班费。
2018年2月15日,刘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这两年的延时加班费和周六加班费。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通的这一诉求,然而,公司并不服气,并将刘通起诉到了法院。
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了工作时间,每月工资已经包括全部的工作报酬,刘通没有理由再额外索要加班费。而且,刘通既然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视为自愿接受公司这样的时间安排。
庭审中,针对公司的说辞,刘通并不认同。他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代表自己接受这样的工作时间安排,再退一步说,公司无论如何也不能剥夺员工索要加班费的权利。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加了班,刘通提交了自己的考勤记录。考勤记录中显示,刘通每日上班打卡时间为早上9点,下班打卡时间通常在晚上9点以后,每周有6天的打卡记录,偶尔一周全勤,并无轮休。
看完刘通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据,法院认为刘通加班事实存在,因为他的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公司理应按照加班事实向刘通支付足额的加班费。
由于公司无法列举已经支付加班费的相关证据,法院最终判刘通胜诉。
【现身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中,将工时制度分为三类,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制度,也就是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后两种工时制,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之后才能合法实施。但无论采用什么工时制,都必须遵守上述劳动法条款的规定。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无论公司采用哪种工时制,也不管公司和刘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怎样的工时条款,只要实行“996”工作制度就构成了加班事实,需要足额支付加班费。
对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做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刘通的工作日加班费应该是工资的1。5倍,周末的加班费是工资的两倍。
因此,当我们拒绝公司强迫性的“996”工作制度时,要么明确表示不接受这样的工作时间安排,要么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加班费。
【读法心得】
近两年来,“996”工作制一次又一次引起网民讨论的热潮。在工作难找的大背景下,很多人面对公司的压榨而选择忍气吞声,默默地过着“自愿”加班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