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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酷刑和惨杀(第1页)

(二)酷刑和惨杀

有明一代酷刑,差不多全是朱元璋、朱棣父子俩设立的,替他们执行这些酷刑的人,就是厂卫特务们。而这些酷刑也就是这些特务们想出而经朱元璋父子采纳再被他们的“圣子神孙”继承使用的。

朱元璋是个极其残暴的独夫,他设立的酷刑极多,以后特务们所有的几乎没有超出他所设置的范围。

剥皮

朱元璋常用的一种丧失人性的酷刑便是剥皮,并且定下了条律。但这件酷刑,《明史》却没有明白记载,只是在别处透露了一点这消息,《明史·海瑞传》卷二二六云:

瑞年已七十二矣,疏言……因举太祖法,剥皮囊草。

这个“法”就是条律,《明史》大概是为尊者讳罢,将这一件大事只这么轻描淡写地在这儿点了一笔。但野史记载可就多了,《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三引《草木子》就对这剥皮的条律有较详细的叙述:

按《草木子》记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衙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218)

但据另一记载,却是将这张人皮披在公座上,作为椅垫,叫后来的官去坐的,祝允明《野记》:

有剥皮剥脏。酷吏皮置公座,令代者坐警。

李默《孤树裒谈》也有同样的记载。还有皇甫录《皇明纪略》也提及这剥皮的条文,说是宦官犯罪就用这刑:

皇明祖训瞬以教戒后世者甚备,独委任阉人之禁无之,世以为怪。或云本有此条,因板在司礼监,削去耳。阉人当刑,无斩者,惟剥皮凌迟二条,以其刑余之人也。

这酷刑不但施之于一般官吏和人民,就是功臣宿将也都不免,如凉国公蓝玉便曾受了这刑,欧阳直《蜀乱》云:

初献贼入蜀王府,见端礼门楼上奉一像,公侯品服,金装,人皮质,头与手足俱肉身。讯内监云:明初凉国公蓝玉,蜀妃父也,为太祖疑忌,坐以谋反,剥其皮,传示各省。自滇回蜀,王奏留之。

到了朱棣做了皇帝以后,就把他父亲这残酷手段全部接收过来。他的“靖难”之役,就剥了不少人的皮,像景清、胡闰就都是被剥的:

(景)清……乃起植立漫骂。抉其齿,且抉且骂,含血直喷御袍。乃命剥其皮,草椟之,械系长安门,碎磔其骨肉。(219)

至于死后剥皮的方法,据说是用“灰蠡水”浸脱的:

(胡)闰不屈,命力士以瓜落其齿,齿尽,骂声不绝。文皇大怒,缢杀之,以灰蠡水浸脱其皮,剥之,实以草,悬武功坊。(220)

这种酷刑直到朱元璋七世孙厚照还在使用。《明史·刑法志二》云:

磔流贼赵璲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寻以皮制鞍镫,帝每骑乘之。

到魏忠贤擅政时,这酷刑又大量施用过。《明史·魏忠贤传》云:

民间偶语,或触忠贤,辄被禽僇,甚至剥皮刲舌,所杀不可胜数。

事实的例子,如复允彝《幸存录》所载一事:

忠贤凶恶非常,国史当备载之。余见一术士徐姓者,言游都下,五人共饮于逆旅,忽一人倡言忠贤之恶,不久当败。余四人或默或骇,讽以慎言。此人大言:“忠贤虽横,必不能将我剥皮,我何畏?”至夜半熟睡,忽有人排门入,以火照其面,即擒去。旋拘四人,并入内地,见所擒之人,手足咸钉门板上。忠贤语四人曰:“此人谓不能剥其皮,今姑试之。”即命取沥青浇其遍体,用椎敲之,未几,举体皆脱,其皮壳俨若一人。四人骇欲死,忠贤每人赏五金压惊,纵之出。

铲头会,刷洗,钩背,抽肠

朱元璋所用的酷刑,除了常用的剥皮而外,还有很多。据《大诰》所载:有族诛,有凌迟,有极刑,有枭令,有斩,有死罪,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有剥指,有断手,有刖足,有阉割为奴。有剁趾枷令,有常枷号令,有枷项游厉,有重刑,有免死罚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有充军,有全家抄没,有戴罪还职,有戴罪充书吏三十余种。这其中有些项目今天已不甚明白,如凌迟本极酷之刑,而《大诰》内凌迟之外又有极刑,这刑的残酷程度如何,实在是无法想象了。

然而朱元璋残酷之刑还不止此,如上节所说的剥皮,这里就没有列入,另外据明代野史所记还有所谓铲头会、刷洗、钩背、抽肠等刑,其残酷惨厉简直令人不忍听闻。如祝允明《野记》所载的两则故事:

高皇恶顽民窜逃缁流,聚犯者数十人,掘泥埋其头,十五并列,特露其顶,用大斧削之,一削去数颗头,谓之铲头会。

国初重辟,凌迟处死外,有刷洗,裸置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刷刷去皮肉。

有枭令,以钩钩背悬之。有称竿,缚置竿彼末,悬石称之。有抽肠,亦挂架上,以钩入谷道,钩肠出,却放彼端石,尸起肠出。

这些惨不忍闻的酷刑,怕也只有完全丧失人性的朱元璋才能想出了。

身受这些酷刑的人,正史野史上都有记载,如高启被腰斩,就被截成八块,(221)张士诚的臣僚黄敬太、蔡彦文、叶德新三人就被刳出肚肠,而且悬挂示众,以致干枯。(222)叶伯巨上书言事,触犯了朱元璋,他竟要手射之。(223)通政使曾秉正罢官,贫不能归,卖去四岁的女儿,朱元璋竟置之腐刑。还有一次,他竟打算将千余人都置之腐刑:

洪武九年丙辰。营谨身殿,误奏中等匠作为上等。上怒,命悉弃市,不许复奏。时工部尚书薛祥极谏,上乃命用腐刑。祥又奏曰:“若是则千人皆成废人矣,莫若杖而复之。”始可其情。(224)

此外,犯了极其轻微的罪(有的简直不成为罪名),也都要断手卸脚:

洪武二十二年三月廿五日奏圣旨:“在京但有军官军人学唱的,割了舌头。下棋打双陆的,断手。蹴圆的,卸脚。做买卖的,发边远充军。府军卫千户虞让男虞端,故违吹箫唱曲,将上唇连鼻尖割了。又龙江卫指挥伏颙与本卫小旗姚晏保蹴圆,卸了右脚,全家发赴云南。”又二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礼部榜文一款:“内使一剃搭头,官民之家儿童留一搭头者阉刑,全家发边远充军。剃头之人不分老幼罪同。”(225)

朱棣和朱元璋一样的残酷,《明史纪事本末》卷十八记载他用过的酷刑就很多,有的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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