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一般的道德律和良心
道德的正当如果像前章所说的那样,我们就可以进而讨论从此生出的最一般的道德律。
道德的正当是有客观的妥当性的意志决定。换句话说,是再也不会被什么客观的事实破毁的意志决定或里面态度。所以道德律底第一条,不能不是:你要把意志定得不论什么时候没有再被破毁的危险。若使一经决定,即便牢牢守住不再否定,可以叫做对于自己忠实(Treue?gege),那这第一条道德律就可以改成:你要把你自己底里面态度定得不论什么时候还可以照你现在的态度忠实于你自己。不过这里所谓“可以忠实”,与所谓“还是忠实”不同。后项底要求,并不是道德的,是不道德的。
假使我们是完人,我们自然应该绝对地忠实着自己。但是我们却是不完全的,近视眼的,容易迷误的人。我们所必须绝对忠实的,是善和真。是有着善和真的自己。至于有着恶和伪的自己,我们决不是可以对它忠实的。以对于自己绝对的忠实为主义的伦理立脚地和对于别人绝对的忠实——如第四章所说的盲目的服从——为主义的奴隶道德底立脚地,刚巧一对,都是站不住的见地。
假如我们底所信是真的,我们底计划是道德的,我们底誓言是正当的,我们自然非对它们忠实不可。但如觉察出它们里面含有反道德的内容,则转变所信,改动意志,破弃誓言,倒是我们底义务。
这种事实与凡这样破毁对于自己的忠实应受道德上非难的话并不冲突。不过这时应受非难的,不是在不忠实的那一点,而是在曾经取了那样不能不对自己不忠实的态度。态度既经错了,若还一定要忠实于这错的态度,那就不能不说是原先的错上又加上了一层的错。
对于自己不忠实,我们为什么会感到极难堪呢?这在心理上伦理上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一个理由是由于我们底精神里面有着“对于自己忠实”的法则,——就是惰性的法则。我们底过去,并非纯粹过去,总还有些余响留到现在。行过一度的里面态度,还有持续到将来去的倾向。这是对于过去的自然的“虔敬”,我们底本质上自有的“保守主义”。我们一旦要破对于自己的忠实——例如要变更某一种的意见,我们就不能不打破这种保守主义,来否定那原先的意见,——否定那构成原先意见保持原先意见的自己。所以即使所改无几,也要感到自我感情底伤害,就是感到羞耻。
伤害底程度随着两个条件增进。一个是那意见在我们底人格上生的根很深固的,——就是那意见是由经验和思索底劳苦所积累成,或者是由教育和境遇所培养成,或者是与自己有着重大的关系的。一个是我们个人的性格有强韧固执过去的倾向的。那程度虽有浅深强弱底不同,但都不能毫无苦痛地抛却过去。
单在内心上抛却过去既已这样的难,若要把它来告白,则还要加上新的条件,人以为难,更不是无理。所谓新的条件,就是反射同情(Reflexive?Sympathie)的事实。
凡是别人底判断,我们除非不知道,知道总又要成为我们自己底判断。我们听见别人底判断,自己总也感到有不能不那样判断的趋势。若使没有事情阻碍它,就会盲目地信用那判断。就在主张自己底判断,排拒别人底判断时,也有反抗和冲突的感情夹在里面,不能像单单建立自己判断那样的自然。这就可以证明这时也还有些信用别人的判断倾向存在我们心里。而这还不限于判断。就是别人底里面态度,我们一经知道,也就直接成为在我们里面活动的一个分子。以此使互相知道的个人和个人成为一体,正像同一个人底过去和现在成为一体一样。——这在“同情”或“移感”底名目下面,我们早已说过了。
所以别人对于自己的判断,也不会没有上面所说那样的作用及到我们。我们底自己否定,既已唤起了别人对于我们的否定,而别人反射过来的自己否定,我们又是不得不经验。否定就成了双重的了。
这两重的否定之中,以第二重否定为更有力。首先的否定不过是自己一心里面的事实,要含糊还可以含糊过去。一到我们唤起了别人的否定,这便脱了自己底手成为客观的事实。我们再不能用自己底手去涂掉它。我们对于这个事实只有像对于其余一切客观的事实一样一味地承认它。
告白底困难,不但随着对于自己的执著力底强度而增加,也是随着对于别人里面态度的敏感底程度而增加。而对于过去的自己的执著力的强度,和对于别人底内生活的同感力——因而又是反射同情力——底强度,本身都是我们底本质底强处。轻易地发表意见又轻易地抛掉,轻易地发怒又轻易地自己忘记了,轻易地自己否定又轻易地告白,大约谁都会承认这样的“无性格”还不如顽固地拒绝自己否定和告白的性格来得有价值的。
但是这样的强处同时也可以成为弱点。不,假使为了固执自己底现在,厌恶别人底非难,竟至闭掉眼睛不看道德上理知上现在以上的智见,那么强处简直就是弱点。
我们在给现在以上的智见有十分的活动之处也可以现出我们底本质底强处。而且因为它是更善的智见底强处,当然还是更高一级的强处。这是对于人己的真实性(Wahrhafigkeit)的强处。那些不知舍弃一旦的决心,翻悔一旦的行为的,就是由于缺欠这强处。那些固执教育、境遇、教会、国民性所驯致的思想上的习惯,失掉倾听改变改善的正当批判的自由的,和那些丧失自由吸收现在自己手撩不到的价值来培养自己的能力的,也是由于缺欠这强处。“忠于自己”的性格底可靠,固然不是没有价值。但那中间横梗着的偏狭,愚痴,和不真实,却是无论如何不能不弹劾。人如果要这样来做到所谓“忠实”,那人一定是一个偏狭可怜的人格。因为那更丰富,更自由,更道德的“人格”倒反被它欺骗去了。
若为这样“对于自己的忠实”就想不论怎样都要固执自己底思想和习惯,那更其就是自造精神上道德上狭隘的牢笼。就是自己故意欺骗自己,杀戮自己底真理感。这样的“忠实”,是和自己底人格过不去,正同对于别人无条件的忠实是和别人底人格过不去一样的。至于硬要别人保持这种“忠实”,更有成为人类罪人的危险。人或许会因这样的“忠实”的缘故自以为伟大。但要知道小孩子也会以执拗为伟大,大傻子也会以依然故我为伟大的。
人或者以为这样的忠于自己可以算是“个性底权利”。但我们以为不如把它算作傻呆、偏狭和薄弱底权利。人又或者会把这样很有理由可以自己觉得小、弱、昏的地方倒反以为是“超人”。但我们以为他是“群集人”底群集中迷失了的。因为他失了可以做他里面支柱的群集,所以不能不从缺失造出德来,以自己赞美来填补里面的空虚。——这并不是指说造出“超人”这个名词的不幸的尼采。
所谓个性底权利,的确是存在的。不论什么个性只要有着多少积极的人类的东西就可以有着多少的权利。权利是由人底强和大给它的。不过个性所有的权利都是相对的。只有完全的“人格”才有绝对的权利。像那超人诸君,假使他们真有几分像人样的,我们固然一共高兴。但是我们人能够以为最高的,还是“人”。不会有人能够达到“人”那样高法的。
我们如果能够获得对于自己的自由,为了更高的人格内容抛掉狭小的自己,那“反射同情”的作用也就可以掉转。以先以为告白内心底变化为难堪的,到此将变成了觉得隐瞒内心变化的作伪为难堪。
虚伪也是对于自己不忠实。别人虽然相信我们底假面当做真实,我们自己终究知道是假面,不是真实的。所以我们信人之所信的“同情”倾向必与我们自己底真知相矛盾,而感到了所谓自己否定。
虚伪底心理里面还有特殊可以注意的一点是:那别人底相信是我故意引起来的。我们想欲使得相信虚伪为真实,所以别人也就料想以为我们所说大概是真实。这别人所料想的,就是别人所要求于我们的。别人既有这要求,则我们欺骗别人的意志,便有应当真实不虚的责任,从别人反射过自己来。而我们有意做了反这责任的行为,便要否定了我们本质底根本,破灭了我们底里面自由,毁伤了我们底自意识。随伴虚伪的屈辱羞耻的感情所以特别深刻,就是为了这一点。随伴虚伪的屈辱羞耻的感情底难堪,都是随着我们人格底强健,我们同感力底锐敏,被虚伪所否定的所信内容底重要而增进,因此反抗虚伪的努力也是随着这些而激进。能够不以虚伪为难堪的,只是轻薄的人格。缺乏对于人己尊敬的人格。看轻被虚伪欺骗去的所信内容对于人格享有的意义的,浅薄无思虑的人格。
到此可以明白,禁止大家自由告白所信也是一件不正当的事。世界上不论什么地方都没有可以勉强别人虚伪的权利。而沉默着任从别人误解自己底真意也就是一种虚伪。任从权力底命令,为着可爱的和平,为着什么的利益,压抑着表白自己所确信为真理的冲动,也就是一种的虚伪。凡是道德健全的人,他那想要表白的冲动一定随着他那所信底诚实底程度,和那人格的根柢底深刻底程度而加强。压抑这种冲动,简直就是用了肉体上的暴力妨害了自由呼吸一样的道德上的损伤。
这里有着争执不得的“个性底权利”。我们底所信也许是错的,但若是错,须得根本消灭了我们底所信。而要消灭却又只有一种手段——就是以那更好的所信来证明我们错了。以一切种种的方式来贯彻那更好的所信。
如果不由这一路,要求我们隐藏所信,伪装所信,却还以为自己底说法是由自己底所信出来的,那就不过是一种骗人骗自己的勾当。期待别人惧惮权力,为了利己的动机伪装所信,一般地就是承认为着利己的动机牺牲所信的权利。我们自有当然的权利,可以推定他们中间也有利己的动机,像要伸张贪欲名誉欲支配欲等等。像这类的人是再也不会以自己所见到的真为真,以自己所见到的正为正的。总之要求牺牲了所信和良心,而赞美以为“可赞赏的从顺”,是只有生长在虚伪底精神中的人会做的。
加之,走向真理的路是一条必须穿过错误的路。真正真理底认识,在乎征服了错误底所信。在所信和所信底争斗中,真理站出来替自己作证。禁止争斗,便是不想真正认识真理。若想认识真理,总是欢喜大家公然发表所信的。
就使所信是极错误的,也可以含有一片真理在里面。不见得一时支配着许多人心的思想竟没有一点正当的东西在里面。这时注意地搜寻它助成它,正是我们底义务。不去搜寻只是用了权力去压迫它,不去利导只是用了暴力去堵塞它,是不正当的也是愚蠢的行为。那必会有潮流涨溢冲破堤防的危险。而这时第一应当负责的,便是不知利害,想用暴力粉碎思想的无谋的脚色。
这样说来,“不可说谎”竟可以做一般的禁令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似乎不能不答道:是的。但须留意,真实的义务也有和别的义务冲突的时候。比如这里有人,他底儿子犯了过失,而且已经改过自新了。而那过失,若给社会知道,又有宣告儿子道德上死刑的性质。他都明明知道。这时如果有人提出那件过失来问他,他自然不能不说。不说不啻证明了过失。说罢,为着儿子起见,又只有以十分的意识来否认那过失。那否认果有谁说它是道德上可摈斥的吗?
这时的谎话固然也成了里面的自己否定压迫着自己底心。但总不见得没有觉得自己行为正当的意识。这就见得就在说谎的时候,可以做道德评价底对象的也不是行为,是做行为基础的心情底全体。
破弃约束若是从头就不曾预备遵守的,也是虚伪底一种。如果约束是以诚意缔结的,则破弃约束时,我们第一必会感到同抛却过去——例如抛却意见时一样的痛苦。第二又要感到同虚伪时一样的失掉别人信用的羞辱。因为自己底约束既已唤起了别人底信用,别人底信用就成了须要履行的义务回到自己身上来。破弃约束就是自己破弃了这一种义务。
不过无论破弃约束的苦痛怎样大,若使觉得约束底内容是不正当的,我们还是必须把它破弃掉。如果事情做得到的话,当然还该把约束底破弃通告对方。若使事情不允许,则不通告对方就背弃约束实行自己所信以为正当的,也未始不是忠实于更高的道德的意识。可非难的,不在破弃不正当的约束,是在缔结不能不破弃的约束。
约束之所以有拘束力,并非由于外面的形式,乃是由于他我里面的一致,由于自行经验他人心中所怀心意的“同情”。所以唤起他人底信赖越加深,我们应守约束的义务也就越加重。以“名誉”做担保,以“神明”做见证的约束,所以会得更有履行约束的义务,就为这类约束,在今日的社会里还有更多的信赖。破弃这一类的约束,——就使不管结果会有多少损害跟了来——单在作践深信的一点上面,便已负有重大的责任。只是约束底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还是不得不破弃。
从一方面说来,要用“名誉”做担保,“神明”做见证的起誓形式来加强约束底拘束力,便已经是错的。在诚实的道德意识上,应该是没有一件约束不是以名誉做担保的约束。必要“名誉”做担保的约束才遵守,否则就轻视,——例如对于“名誉担保”的守信用,对于仆婢应得的并不守信用——在世人或许还以为是有名誉的绅士,其实是寡廉鲜耻的。传播这样的名誉观念的人也都是寡廉鲜耻的。
以对神起誓(Eid)为神圣,其实就是亵渎神底尊严把神来作软弱的人看的。人要形式保证要求底严正,神所认为有意义的只是内里的心情。所以宗教的意识不可不彻头彻尾地摈斥起誓的形式。“你们底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